2006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材料收集工作正式完成。
2006年10月8日-10日: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
2006年10月11日-2017年1月2日:审评机构对申请材料以及产品配方声称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通知核查机构对申请人开展现场核查,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组织专家对专业问题进行论证,60个工作日内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查验机构。
2017年1月2日-2月13日: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审评时间的,经审评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017年1月2日-1月30日:核查机构自接到审评机构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等情况的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2017年1月30日-3月13日:审评机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检验机构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样检验工作,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审评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开展审评,并作出审评结论。审评机构作出不予注册审评结论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拟不予注册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通知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审评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2017年3月13日-4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评结论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受理机构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或者不予注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