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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工作的通知 (宁药监函发〔2022〕1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18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工作的通知,以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为契机,在区内所有化妆品经营单位推行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化妆品经营单位普遍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索证索票档案,所经营的化妆品实行台账管理,保证所经营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监督指导化妆品经营单位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2022年在全区化妆品经营单位全面推进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为契机,在区内所有化妆品经营单位推行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化妆品经营单位普遍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索证索票档案,所经营的化妆品实行台账管理,保证所经营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工作任务

督促指导辖区内化妆品经营单位,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38条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制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化妆品经营单位应制定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文件,主要包括查验内容、查验程序、查验责任、产品资质证件资料、购货票据管理等内容。

(二)查验产品资质证件材料。化妆品经营单位在购进化妆品时,应对产品以下资质证件性材料进行检查:

1.化妆品供应商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

2.特殊化妆品注册证;

3.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

4.国产化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验报告);

5.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报告);

6.国产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

以上资料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三)索取供货发票。化妆品经营单位在购进化妆品时应索取供应商的内容齐全的正式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发票或相关凭证应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

(四)购货进行登记。化妆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化妆品购货台账,对所购进的化妆品相关信息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

实行统一配送的化妆品经营者可以由经经营者总部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照上述内容建立相关制度、台账等,并保证各连锁经营企业(加盟店)能够通过电子化手段或其他方式进行查询索证索票情况。

化妆品经营单位要按供应商名称或者化妆品品类建立产品资质证件资料、进货票据档案,实行电子化或纸质管理,相关档案必须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产品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动员。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广泛组织化妆品经营单位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结合化妆品法规送企业“百场”宣讲活动,加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38条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的培训力度,做好动员部署工作,做到政策宣传到位、要求讲解到位,使化妆品经营单位充分认识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重要意义,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实施推进。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督促指导化妆品经营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产品资质证件材料、索取供货发票、建立进货台账,切实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责任和义务。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6月底、9月底报送化妆品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情况统计表(附件1)。

(三)专项检查。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化妆品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38条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的,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62条进行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推行化妆品经营单位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证产品可追溯,是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是清理化妆品市场假冒伪劣产品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四个最严”的重要体现。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推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要结合本地区化妆品经营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任务图和时间表,确保制度落实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日常监管。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对化妆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切实履行化妆品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持续加大对化妆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树立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威。要对照宁夏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建立辖区内化妆品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要及时录入监督检查信息,完善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管和信用信息档案。

(三)查处违法行为。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把化妆品经营单位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作为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妆品要及时采取下架、召回、暂停生产销售、信息通报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用妆安全。对不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的化妆品经营单位,严格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要求进行处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产品,要开展追踪溯源,倒查上游环节,积极拓宽案件来源线索,严厉打击经营使用假冒伪劣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督查考核。推进化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工作列入2022年全区药品监督管理重点工作任务,自治区药监局将结合年度药品安全“双随机”飞行检查工作,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将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纳入2022年度平安宁夏药品安全考核内容,制定考核细则,对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对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货查验制度推进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存在的问题、提炼工作经验和做法,并于2022年10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总结(以地市局为单位)上报自治区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

附件:

   1.化妆品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情况统计表.docx

   3.化妆品经营单位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责任和义务告知书.docx

   2.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货台账样本.docx

   4.化妆品经营十不准.docx

联系人:卢军涛电话:0951-6042511

邮箱:1844317073@qq.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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