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重庆市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实施方案(2022年版)》,并经2022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8月22日印发的《重庆市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实施方案(2017年版)》废止。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14日
重庆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实施方案(2022年版)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 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567号)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要求,全面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信息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修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强早期预防和医防协同,提高基层卫生组织早期监测预警、精准有效防控能力,全面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任务目标
通过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巡访和信息报告,为卫生健康执法提供可疑线索,排查卫生健康安全隐患,预防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协助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回访已查处行政处罚案件,打击危害人民群众卫生健康的违法行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卫生健康法律素养。
(三)主要指标
1.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报告的事件或线索次数/发现的事件或线索次数×100%。
2.协助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妇幼健康、职业卫生实地巡查,各专业实地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年(根据国家及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度工作要求适时调整)。
3.协助卫生健康执法机构案件查办数量。
4.普法宣传次数。
二、工作任务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二)服务内容
1.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发现或怀疑有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
2.饮用水卫生安全协管服务。协助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3.学校卫生协管服务。协助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4.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协管服务。协助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健康执法机构报告。
5.妇幼健康协管服务。协助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巡查,协助对辖区内与母婴保健相关的活动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报告。
6.职业卫生协管服务。协助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情况进行巡查,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隐患,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
7.其他专业协管服务。各区县(自治县)在完成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定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任务基础上,如需开展其他专业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由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自筹资金,制订本辖区其他专业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服务流程
1.任务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根据全市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要求及实际工作需求,明确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巡查巡访、培训督导和宣传教育等任务,合理划分各协管服务机构巡查巡访范围,确保全辖区协管服务无遗漏。
2.制定计划。协管服务机构制定全年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计划,包含协管人员聘任及责任分工、巡查巡访计划、宣传教育计划等,报辖区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备案;各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制定年度培训、督导等计划,确保协管服务质量稳步提升。
3.任务执行。协管服务机构应按照工作计划及《重庆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南》(附件)的内容要求,开展巡查巡访、信息报告及宣传教育等工作。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应按计划开展协管培训及督导工作,并按要求对协管员上报的异常信息线索分类处理,确保辖区协管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4.年度总结。协管服务机构在全年巡查任务完成后,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报辖区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于当年12月10日前,通过重庆市协管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送协管服务工作总结;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汇总全市工作情况,并于当年12月25日前将全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总结报市卫生健康委。
(四)服务方法
1.巡查巡访。
(1)卫生监督协管员应使用移动终端(手机等),在信息系统记录并上传巡查巡访情况及相关影像资料。
(2)卫生监督协管员在线路巡查中,发现信息系统本底无法查找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学校、托幼机构以及易发现非法行医及非法采供血线索的地点(集市、美容院、写字楼、药房等),应在信息系统中新建巡查本底,备注许可备案情况,并上传相关图文资料。
(3)卫生监督协管员在巡查中,发现被巡查对象基本信息与信息系统中不符或已停业时,应当在信息系统中填报现场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影像资料。
(4)卫生监督协管员在巡查中,发现异常线索时,可对被巡查对象提出巡查意见,通过移动终端打印或电子送达。
2.信息报告。
(1)卫生监督协管员巡查巡访发现问题时,拍摄现场照片,详细描述异常线索,并上传信息系统。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系统根据巡查异常内容,自动将巡查的异常线索上报辖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
(2)卫生监督协管员在日常工作中接到协管服务内容相关举报或紧急事件信息时,应及时核实信息并在信息系统填写线索上报,具体描述线索情况,上传相关资料,报告辖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
3.线索处理。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接到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信息报告时,应按照信息线索内容、类别和紧急程度分类处理。
(1)对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及其他紧急线索,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应立即赶往现场,调查取证,联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置;
(2)对于非紧急线索,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应及时调查处理。针对长期存在的同类违法行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报告辖区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委定期函告辖区相关部门。针对一般性违法行为,卫生健康执法机构指导信息报告协管服务机构开展回访巡查等工作。
4.教育宣传。
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专业优势,以普法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的“普法五进”为载体,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播放音像资料、宣传栏、普法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教育宣传活动。协助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开展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学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等培训。面向辖区内常住居民、学校学生、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员工等开展疫情防控、非法行医判别及危害、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职业健康、卫生健康法律知识等宣传。针对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特点及面临的主要卫生安全隐患,精准提供普法宣传教育。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制度。
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业务管理与监督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为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2.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在同级卫生健康委领导下,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负责开展全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培训指导、信息收集和督导工作,负责重庆市协管服务信息系统功能研发及维护,指导区县规范使用、填报巡查信息;区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对协管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培训、信息收集和督导工作,参与项目评估。
3.协管服务机构应在辖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的工作指导下,规范和完善本机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包括巡查巡访、信息报告收集、举报投诉接待等内容),认真落实协管服务各项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全面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为卫生监督协管员配备适宜于工作开展的移动终端及网络数据流量,确保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信息化程度的提升。
4.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可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监督信息员,承担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相关信息的收集、报告任务。
(二)加强人员管理,健全协管服务网络。
1.承担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单位应配备 2 名及以上专兼职卫生监督协管人员,明确责任分工。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医学、法学或公共管理等相关专业,经辖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培训与评估,合格后聘用并制作、发放《重庆市卫生健康监督协管员证》及服装。每年度清理未继续开展协管服务工作的协管人员,退还证件及服装并在重庆市协管服务信息系统中删除账号。服装制式按照原市卫生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员证件发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卫监督〔2012〕117号),卫生监督协管员证件按照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监督协管员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2.暂时不具备条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地区,可由辖区卫生健康委从乡镇政府、其他卫生健康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等机构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也可由卫生健康执法机构聘用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承担相应职能,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网络。
(三)实施绩效考核,落实经费保障。
1.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要创新项目绩效评价方式,完善评价方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从过程评价到健康结果评价转变,从阶段性评价向日常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结合转变,可以将群众满意度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开展协管服务机构自查、卫生健康执法机构督导及卫生健康委评价等相结合的方式,继续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过程管理、全绩效考核、全量化分配”工作,提高绩效评价质量。
2.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要按照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资金,保障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配备录音录像设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及标本采样送样耗材等,提升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