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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总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854号(商贸监管类119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尽快解决进口肉类再加工产品流通堵点问题的提案 (国市监提〔2022〕7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15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上述规定,无论国产还是进口,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均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范畴。

乔晓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进口肉类再加工产品流通堵点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关于进口肉类再加工产品市场流通监督执法方面的建议,对我们工作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我们高度重视。依据部门职责分工,市场监管总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包括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肉类产品采购、加工、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力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义务,严禁采购、加工、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切实保障市场供应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一、严格执行肉类产品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上述规定,无论国产还是进口,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均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范畴。

(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十五条规定,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按照上述规定,在我国上市销售的进口肉类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格证明材料。

(三)对于进口鲜冻肉类及在国内分装销售的进口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按照上述规定,在国内对进口肉类进行分割处理后包装销售的肉类产品,其包装标识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二、持续加强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严格落实检验检疫证明查验要求。2021年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查验要求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1〕3号),要求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查验要求、入场销售者进货查验要求和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求。督促采购、经营进口冷冻冷藏肉类的入场销售者及相关市场开办者严查“三证”(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及消毒单位出具的消毒证明),对进口冷冻冷藏肉类实施“三专”管理,即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禁止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做到“四个不得”,即没有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追溯信息的均不得上市销售。

(二)严查严打“瘦肉精”等质量安全突出问题。针对畜禽肉类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质量安全风险,部署各地对经营畜禽产品的重点经营场所加大监督检查和风险排查力度,重点检查畜禽产品经营者是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市场开办者是否严格落实畜禽产品入场查验要求,是否从定点屠宰厂(场)采购生猪产品,按规定查验相应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2021年共排查各类食品经营场所71.4万家次,发现问题790件并依法查处。

(三)持续排查处置经营不合格肉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将肉类产品列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品种,覆盖瘦肉精、兽药残留等食品安全指标。2021年将“销售药残超标的畜产品、水产品及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作为“铁拳行动”案件查办重点,全年共查处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肉类或肉制品的食品安全案件3766件,同比增长17.2%,罚没6.7亿元;吊销许可证件47件;移送司法机关217件;公布典型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罗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对生产经营不合格肉类及制品等违法行为起到了充分的警示震慑作用。

三、持续强化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市场监管总局始终高度重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持续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培训,指导基层提高监管执法水平,解决基层工作难点痛点。一是,每年面向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业务骨干,组织开办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管、食品稽查等业务培训班,通过深度解读法律法规,开展实例分析和难点探讨,交流工作经验和技巧,多途径提升各地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效率。二是,发布《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1条适用意见以及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解决基层执法难题。三是,组织编写食品执法稽查学习培训资料,组织专家编写《食品执法稽查标准实用手册》《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执法稽查手册》等5本教材,开发《食品安全执法稽查法律法规汇编》微信小程序,组织公开食品安全案件优秀案例7批,拍摄发布《广西茵曼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案查处纪实》等多部典型案例教学片,学习人次已达5万余次。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多措并举,持续做好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指导各地持续加强肉类产品市场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肉类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等食品安全责任义务,督促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责任义务,严防来源不明、不合格肉类和染疫产品进入市场、流入餐桌。

(二)及时跟进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制度的更新措施,积极配合做好市场监管环节的有效衔接。

(三)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稽查培训等工作,进一步推动基层监管执法工作规范,持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执法效能。

(四)主动加强与中国肉类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指导行业协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活动,持续加强对肉类企业的业务指导,引导企业依法依规从事肉类加工经营活动。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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