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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对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源头监管建议答复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30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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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农业部对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源头监管建议答复的函
 梁凤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源头监管,确保人民吃上放心鱼菜肉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由政府向第三方检测机构购买服务并发放产品合格证的权威性机制,强化产品源头监管

当前,我国农业生产模式传统而且小而分散,上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往往身份不明、责任不清,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提出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总体思路是:借鉴工业产品的理念,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与市场准入相衔接的合格证制度,推动生产经营者采取一系列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其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近年来,我部一直在积极探索,组织相关单位成立课题组开展专题研究,制定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明确了生产经营者出具合格证的四种方式,即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自我承诺合格。2016年7月我部印发了《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选择河北、黑龙江等6个省份先行开展试点,进一步健全完善这一制度设计。2016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了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您提出的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实行由政府出资向第三方检测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出具合格证书的建议,对于严控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是一项有效的控制措施。在合格证试点过程中,我们将予以重点考虑,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食品药品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市场准入与合格证制度的衔接机制,确保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有效运行。我部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在有条件的省份推广,待《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完成后正式施行。

二、关于严厉打击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近年来,我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围绕突出问题隐患,以保鲜剂、防腐剂以及其他违法添加物为重点,持续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畜禽水产品专项整治、经营环节重点水产品专项检查等多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共出动执法人员1989万人次,查处问题23.8万起,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38.3亿元。三聚氰胺连续6年监测全部合格,“瘦肉精”监测合格率处于历史最好水平,基本打掉地下生产经营链条,保鲜剂、防腐剂滥用行为得到有效控制。2017年继续开展农药、“瘦肉精”、生鲜乳、兽用抗生素、生猪屠宰、“三鱼两药”、农资打假等7个专项整治行动。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国家食药总局针对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隐患,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严管、严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切实解决面上存在的风险隐患。

三、关于设立对市场自检室的监管机制

为确保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有法可依,2016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出台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相关要求,以及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责任。2016年7月,印发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进一步细化了对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的规范化要求,计划用一年半时间逐步规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经营行为,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全面落实法定义务。目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在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批发市场进行集中检查,扎实开展集中规范行动。

下一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出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管理规范》,进一步细化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责任义务,加快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感谢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向我们提出宝贵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010-59192694

农业部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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