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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皖市监食流〔2023〕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9-28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加强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督促食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9月18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督促食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散装食品的销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

第四条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依法取得含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预包装食品拆零销售的,应当按照散装食品管理。

食品销售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得申请散装熟食销售。

第五条  食品销售者应具有与所销售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位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经营场所布局应当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散装食品与其他商品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应与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第六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设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二)接触散装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三)销售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应建立并落实冷冻冷藏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四)销售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散装熟食应配备具有防蝇、防尘、防鼠及保温或冷藏功能的熟食柜以及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

第七条  食品销售者应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入口散装食品销售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八条  禁止销售下列散装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散装食品;

(二)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散装食品;

(三)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

第九条  食品销售者采购散装食品,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印章的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生产者(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销售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散装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十一条  从事散装食品批发业务的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散装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二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散装食品,定期检查库存散装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散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散装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散装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第十四条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防护要求;

(二)设立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采取加盖、设置防护罩等物理隔离设施,确保散装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摸或飞沫等污染。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样品应当与在售的散装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供品尝”等字样;

(三)提供专门取用工具,取用工具应定点存放,保持干净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四)提供切割、分拣及包装服务的,操作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前应严格清洗消毒手部,操作过程中应当适时清洗消毒手部,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或防唾罩),工作帽应能将头发全部遮盖住;

(五)直接接触食品的销售工具应每日进行清洗、消毒,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容器应定期消毒,保证食品不被污染。

第十五条  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摆放食品的位置、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清楚明显,容易辨识,真实准确,避免误导。

散装食品销售时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食品生产者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重新包装的散装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不得以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

第十六条  食品销售者应对同品种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分区销售,并分别标注散装食品身份信息。若采取混批销售的,应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食品销售者应对临近保质期的散装食品应进行分类管理,并作特别标示。

第十七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散装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食品销售企业应将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开展风险隐患排查,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机制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散装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督促食品销售者落实本规范要求,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九条  散装食品销售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销售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销售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食品摊贩销售散装食品的,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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