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标法舆情动态 >> 标准法规动态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08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对原省食药监局制定发布的《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试行)》(皖食药监食生〔2014〕4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对原省食药监局制定发布的《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试行)》(皖食药监食生〔2014〕4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征求意见稿)》(附件1)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ahspsczqyj@126.com,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请在电子邮件标题上注明“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食品生产处 杨翠琪,联系电话:0551-63356318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8日
 
  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约谈单位”)为防范和控制企业食品生产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解决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通过与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的方式,督促企业及时查明原因,排除隐患,解决问题,消除影响。
 
  第三条 企业有下列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安全问题情形,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可以开展约谈:
 
  (一)没有建立健全或没有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食品安全隐患;
 
  (三)有关部门通报、媒体曝光等涉及食品安全问题;
 
  (四)消费者多次因食品安全问题举报投诉,造成社会影响;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约谈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实施。约谈方式包括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第五条  约谈单位参加约谈的为相关职能处(科、股)室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必要时由分管负责人参加。被约谈企业参加约谈的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其他相关人员视情参加。
 
  第六条  约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传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二)通报企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听取企业对问题性质的认识、原因分析及下一步措施;
 
  (四)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督促企业尽快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解决问题;
 
  (五)了解企业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需求,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七条 约谈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约谈应以《约谈通知书》(见附件1)形式通知被约谈企业,《约谈通知书》应载明被约谈单位、被约谈人员、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
 
  (二)约谈由相关职能处(科、股)室具体组织实施;
 
  (三)约谈时,约谈单位应当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在场,形成《约谈记录》(见附件2),由约谈人员和被约谈企业人员签名确认。被约谈企业人员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约谈记录上载明;
 
  (四)被约谈企业对约谈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约谈单位应充分听取被约谈企业的意见,被约谈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约谈单位应当采纳;
 
  (五)集体约谈可以会议形式组织,会议通知、会议签到、会议纪要视为《约谈通知书》和《约谈记录》,会议纪要应抄送被约谈企业。
 
  第八条  被约谈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约谈要求,对约谈指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确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约谈单位。
 
  第九条  约谈组织单位应当将约谈记录、企业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等资料存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条  本制度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约谈通知书
 
  2. 约谈记录
 
 
推荐产品&服务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