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11月29日印发的《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闽政办〔2016〕18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成员单位。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省食安委统一领导。省食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受省食安委委托,会同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负责开展对省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
第五条 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等。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主要考核要点如下:
(一)食品安全基础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建设、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
(二)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主要包括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
(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评价:主要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基层监管单位对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情况等。
(四)食品安全状况评价: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围绕年度治理指标开展的评价性抽检合格率等。
(五)即时性工作: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安委部署的新增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六)加分项:主要包括获得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食品安全的激励或肯定推广、在食品安全工作领域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等。
(七)减分项:主要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被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考核扣分、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等。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对省食安委成员单位重点考核组织领导、部门责任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完成、部门协作配合等情况,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
对承担监管职能的省食安委成员单位,主要考核要点如下:
(一)领导重视情况。主要包括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部署、工作机制建设和经费保障情况。
(二)落实部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情况。主要包括落实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案件督查督办,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隐患排查、应急处置、信息管理、宣传教育等情况。
(三)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省政府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年度工作方案明确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省委、省政府食品安全有关文件部署工作完成情况。
(四)部门协作配合情况。主要包括部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省食安委、省食安办布置工作情况;支持配合省食安办开展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情况;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开展联合执法、信息通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等工作情况。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对无直接监管职能的其他省食安委成员单位,主要考核要点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省委和省政府部署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二)积极支持配合省食安办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省食安委、省食安办布置的工作。
(三)落实工作措施,制定支持食品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支持、配合、协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情况。
第七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省食安办组织制定、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并会同省效能办明确纳入绩效考评的考核内容,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后印发执行。
第八条 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工作,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开展,省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主要程序如下:
(一)日常考核。省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对设区市人民政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
(二)年中督促。省食安办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对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实地督促。
(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评价。省食安办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组织对各设区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基层监管单位对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情况等进行评价。
(四)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省食安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同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围绕年度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相关指标完成情况,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评价性抽检,综合形成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五)年终自查。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六)年终评审。省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设区市人民政府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
(七)综合评议。省食安办汇总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和年终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并报省食安委。
(八)结果通报。省食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并抄送省委组织部、各设区市党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
第九条 对省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对承担监管职能的省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由有关单位先开展自查自评,省食安办再组织进行考核。考核主要采取集中报送资料复核和现场考核两种方式开展。集中报送资料复核由各单位按照考评要求,将有关资料收集汇总后统一报省食安办复核。现场考核主要采取听汇报、查资料、访重点等方式开展。
(二)对无直接监管职能的其他省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主要以自查自评为主,省食安办复核。
(三)对省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由省食安办形成考核结果和考核报告,报省食安委审定后,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十条 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85分、排在前四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排在第五名及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得分<85分的为C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年度考核总分≥90分者为A级,<90分且≥70分者为B级,<70分者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C级:
(一)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未及时有效处置所监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所监管环节的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所监管环节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2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二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食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省食安办。省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设区市人民政府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设区市加强指导。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交由省委组织部,作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并作为平安建设考核食品安全相关指标考评结果和年度绩效考评依据。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省食安办及时对地方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为D级或者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1名的,由省食安委委托省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由省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安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