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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字〔2024〕1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08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发展灵活多样的老年助餐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发展灵活多样的老年助餐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老年人就餐需求,以保基本、扩普惠、促多元为发展目标,按照因地制宜、有偿服务、运营可持续的原则,统筹用好各类老年助餐服务设施资源,循序渐进扩大老年助餐服务供给,推动形成付费可享有、价格可承受、投入有保障、安全有监管、服务可持续的老年助餐服务体系。

到2024年年底,老年助餐服务向城乡社区进一步延伸,全市基本实现一刻钟养老助餐服务圈。到2025年年底,老年助餐服务提质增效取得新进展,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示范效应突出的养老助餐服务示范点和优秀服务项目。到2026年年底,全市城乡社区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多元供给格局基本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巩固,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提供助餐设施支持。

1.完善已有设施配置。完善现有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等老年助餐服务设施配置,优化功能布局。支持在各类养老机构中增设对外开展助餐服务的老年食堂,拓展服务功能。

2.新建改建助餐设施。综合考虑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用餐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因地制宜新建或改建以助餐为主要功能的社区(村)养老服务站(点),或在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统筹解决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或场地使用问题。

3.依托配建助餐设施。积极依托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挖掘、盘活利用社区存量空间,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社会餐饮企业设立老年餐桌。

(二)拓宽助餐服务主体。强化现有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和原有社区(村)老年食堂的助餐功能,利用自建厨房供餐或中心厨房配餐的方式,重点为周边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堂食、订餐、送餐等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利用其常驻社区、贴近居民、响应快速的便利条件,有效缓解社区内独居、空巢、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餐难题。支持有条件的餐饮企业连锁化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开设老年餐桌或老年助餐窗口。鼓励有条件且具备食品经营许可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集体组织食堂提供老年助餐服务。

(三)创新助餐运营模式。

1.鼓励连锁运营。积极引导专业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运营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养老服务站,降低运营成本,形成规模效应。

2.鼓励多元主体协作。通过社区(村)集体领办、慈善组织捐赠、市场参与等形式合作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在不具备设立厨房、老年人居住分散的地方,鼓励采取“配餐中心+取餐窗口”的方式提供助餐服务。探索城乡结对帮扶、相邻社区(村)资源共享、同社区(村)邻里互助等方式,灵活多样解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

(四)丰富助餐配送方式。鼓励老年助餐服务企业提供送餐服务,发挥外卖平台、物流企业等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鼓励街道(镇)、社区(村)开设养老服务类社会公益性岗位,为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提供助餐送餐工作;整合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组织等资源,开展助餐送餐服务。支持在具备条件的居民小区设置集中“取餐窗口”或安排专人送餐等方式,解决送餐服务“最后一米”问题。

(五)提升助餐服务质量。健全老年助餐服务标准体系,制定符合我市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服务标准、营养标准和监管标准,指导各类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规范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在开发老年餐食时,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生理特点、身体状况、饮食禁忌和消费能力,根据时令变化,制定荤素搭配、营养均衡的食谱,提供价格合理、经济实惠的套餐,促进老年助餐服务普惠优质发展。鼓励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质优价廉、信誉优良的助餐服务,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示范效应突出的养老助餐服务示范点和优质服务项目。

(六)提升智能管理水平。深化“互联网+养老服务”,推进“智慧就餐”“养老地图”“智慧监管”等服务场景应用落地。加强数据采集整合,实现养老服务与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等数据信息共享。完善老年助餐交易平台,推动老年助餐服务精准、便捷。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建立特困低保老年人用餐保障制度。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可以直接使用政府购买居家服务补贴购买助餐服务,不再重复享受农村消费引导补贴、就餐补贴、送餐补贴。不享受政府购买居家服务补贴的低保老年人可享受老年人助餐等相关补贴。鼓励区(市)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对有助餐刚需的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助餐扶助。

2.建立就餐送餐补贴制度。本市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到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就餐或由机构上门送餐时,可享受就餐补贴(法定节假日除外)。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2—4级失能(失智)老年人购买助餐服务时,可享受5折优惠,其中,65周岁及以上的可叠加享受就餐补贴。本市户籍65周岁及以上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2—4级失能(重度失智)老年人选择上门送餐服务时,可享受送餐补贴。

3.落实优惠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并给予一定的运营和助餐设备补贴。

(八)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1.落实主体责任。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问题隐患整改、潜在风险报告等要求。采用配送方式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查验供餐食品质量。切实抓好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购买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保险。

2.强化监管。老年助餐服务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定期联合开展抽查检查,按规定公布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将具备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逐步纳入“智慧消防”“互联网+明厨亮灶”系统,提升监管水平。鼓励邀请老年人、社区居民代表、媒体等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监督和检查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九)加大农村老年助餐服务供给。按照“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老人用得上、服务可持续”原则,大力发展农村老年助餐服务。积极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倾斜,现有资源无法有效覆盖或满足老年助餐服务需求的农村地区,可积极协调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加大农村老年人消费引导力度,本市农村户籍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助餐服务时,可按规定享受6折优惠,并可叠加享受家庭养老床位折扣补贴、就餐补贴。各区(市)可依据自身情况,提高农村老年人消费引导补贴力度。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工作质效。各区(市)要按照要求,坚持不懈狠抓落实,明确工作分工和任务,探索发展模式,形成工作合力。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深化调查研究,杜绝“仓促上马”;注重试点先行,防止“一哄而上”;做到精准施策,警惕“福利泛化”;及时引导纠偏,消除“风险隐患”,以更加扎实有效的举措推动老年助餐服务健康持续发展,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相关部门要立足大局、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共同推动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强化横向、纵向协调联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老年助餐服务发展新局面。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老年助餐服务相关政策,主动公布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位置和服务内容,切实提高群众知晓度。积极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努力打造“暖心暖胃、好吃不贵”的老年助餐服务金字招牌,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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