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乌兹别克斯坦农业及水利资源部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乌兹别克斯坦绿豆输华。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绿豆应符合《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绿豆植物检疫要求》(见附件)。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绿豆植物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8年1月4日
附件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绿豆植物检疫要求
一、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原产地为乌兹别克斯坦的绿豆(Vigna radiate)。
二、生产设施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绿豆生产加工设施必须符合双方签订的议定书中的检疫要求,由乌方推荐,经中方审核认可并注册登记。
三、植物检疫要求
(一)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绿豆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绿豆不得携带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es Fabricius、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Everts、番茄萎斑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orthotospovirus、大丽花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e Klebahn、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L.) Pers和具节山羊草 Aegilops cylindrical Host。
(三)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绿豆应严格进行筛选除杂,不得带有昆虫、螨类、软体动物、土壤、杂草籽及其它植物残体。
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绿豆应随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具体产地。植物检疫证书应具有如下附加证明:“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绿豆符合中乌双方于2017年9月15日在上海签署的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
五、包装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绿豆必须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干净、卫生、透气、新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以及可以识别绿豆的品名、加工厂、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的中文信息。
六、熏蒸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绿豆出口前应进行熏蒸处理,以保证绿豆中不带有活的昆虫,并随附熏蒸处理证书。
七、运输工具要求
绿豆装运前,运输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清洁,防止有害生物混入其中。
八、其他
获得注册登记的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绿豆生产企业名单、植物检疫证书样本请访问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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