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突出问题全链条整治暨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选取3起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案例一、东安县某超市销售农药残留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5年6月23日,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安县某超市销售的中号青芒果进行抽样检验,发现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芒果违法所得1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江华县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茄子“案
2025年6月13日,江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华县某公司经营的茄子进行抽样检验,发现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茄子违法所得510.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江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0.5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新田县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5年7月4日,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田县某超市经营的”佳农香蕉“进行抽样检验,发现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香蕉违法所得96.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6.7元,并处罚款3200元的行政处罚。
作者:罗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