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49-48〔2018〕7号)
陕西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含餐饮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履行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义务,同时对发现的风险隐患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排查处置并如实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风险隐患开展核查排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包括企业自查、问题报告和风险隐患排查。
企业自查是指企业定期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隐患并积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过程。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隐患问题的,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
问题报告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过程。
风险隐患排查是指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对企业自查问题报告进行核查处置的基础上,依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清单进行重点检查处置的过程。
第二章 企业自查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并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自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质情况,生产经营环境条件,进货查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产品检验结果情况,储存及交付控制情况,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情况,从业人员管理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
(二)企业对上次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企业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排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问题整改情况。
第五条 企业自查过程中应当如实填写《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表》(见附件1)《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表》(见附件2),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自查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年度风险等级评定结果,按照对应的周期和频次开展自查。
(一)风险等级为A级的企业,每年自查不少于一次;
(二)风险等级为B级的企业,每半年自查不少于一次;
(三)风险等级为C级的企业,每季度自查不少于一次;
(四)风险等级为D级的企业,每月自查不少于一次。
第三章 问题报告
第七条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或者在定期开展自查中发现风险隐患问题,应当填写《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报告单》(附件3),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提交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在“陕西省食品安全综合业务系统”上填报。主要内容包括:报告事项、具体内容、问题发现时间、已采取的措施、请示监管部门解决事项等。
第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下列风险隐患问题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在3日内向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一)企业进货查验时或生产经营中发现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二)生产企业在配料、投料、卫生管理,主要设备、内包装等关键环节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
(三)企业出厂检验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及收到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报告;
(四)企业收到2次以上同类产品食品安全问题投诉。
第四章 风险隐患排查
第九条 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企业风险隐患问题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对企业报告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对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重点排查,及时填写《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记录表》(附件4)。
第十条 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风险隐患问题进行排查可与日常监督检查一并进行。风险隐患排查按照《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及指导目录》(附件5)和《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及指导目录》(附件6)进行。
第十一条 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风险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监督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处置,指导企业及时消除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指导考评;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排查工作进行督导抽查;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和问题报告,并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 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报告单》纳入企业信用管理,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许可周期。
第十四条 企业未及时报告风险问题,或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存在潜在风险未采取整改措施或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或下一年度将企业风险等级上调一级。
第十五条 企业在自查或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问题主动报告,并能采取改正、召回等措施,防止、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因其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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