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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三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4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12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三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20年9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三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20年9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省长 尹 力

    2020年10月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三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决定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下放或委托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14项省级管理事项。下放事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由承接主体实施;委托事项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与承接主体签订行政委托书后实施。

    根据《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引领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8〕30号),协同改革先行区比照自贸试验区同步承接省级管理事项,承接主体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

    以上承接主体应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报原实施部门、省委编办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备案。承接主体不得将省级管理事项扩大至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实施范围以外的地区。根据改革发展需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会同省委编办等有关部门,可以对承接主体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进行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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