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委、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1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1〕2号)要求,制定了《2021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2月9日
2021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我市2021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有效控制动物疫病风险,现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我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的防控要求开展免疫。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我市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
(二)免疫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同时,要统筹做好狂犬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疫苗种类
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疫病的疫苗和目录如下: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
1.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2.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3.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4.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5.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
1.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2.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可从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www.ivdc.gov.cn)查询获取。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畜牧兽医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我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免疫方案),保证免疫密度。
各区农业农村委具体组织实施免疫方案,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采购费用,以及器械耗材、培训、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防疫示范村建设等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区要按照本市免疫方案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及时制定免疫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组织技术培训。各区要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好乡镇、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做好个人防护和各项消毒工作。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存储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三)完善免疫记录。各区要进一步加强免疫档案工作,做到镇(乡)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四)落实报告制度。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区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评估免疫效果。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
六、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并且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疫苗使用管理。要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报废疫苗和疫苗空瓶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中的生物安全管理。
(三)加强防控经费监管。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各区要配合财政部门不定期对防控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附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2.口蹄疫免疫计划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4.猪瘟免疫计划
5.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6.狂犬病免疫计划
7.新城疫免疫计划
8.炭疽、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免疫计划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专业养殖户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和免疫抗体监测合格率低于70%的禽群及时补免。
1. 鸡
(1)种鸡、蛋鸡
2周龄(14日龄)首免,6周龄(42日龄)二免,开产前三免。
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或每隔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商品代肉鸡
10日龄首免,对饲养周期超过8周的肉鸡,在首免3周后,再加强免疫1次。
2. 鸭
(1)种鸭、蛋鸭
2周龄(14日龄)首免,6周龄(42日龄)二免,开产前三免。
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或每隔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商品肉鸭
10-14日龄首免,对饲养周期超过8周的肉鸭,在首免3周后,再加强免疫1次。对体型较大品种的肉鸭可适当增加剂量。
3. 鹅
(1)种鹅、蛋鹅
2周龄(14日龄)首免,4周龄(28日龄)二免,开产前三免。
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或每隔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商品肉鹅
2周龄(14日龄)首免,4周龄(28日龄)二免。
4. 鸽子、鹌鹑等其他禽类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1次加强免疫;市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市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1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1. 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 免疫效果判定
家禽免疫灭活疫苗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免疫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牛、羊、鹿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只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所有家畜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新补栏家畜和免疫抗体监测合格率低于70%畜群及时补免。
1. 猪
(1)种公猪
一年免疫2次,每隔6个月免疫1次。
(2)生产母猪
分娩前1个半月免疫,一年至少免疫2次。
(3)商品肉猪
50-60日龄首免,75-85日龄二免,105-115日龄三免。首免、二免、三免之间不超过30天,饲养期超过8个月的,必要时加强免疫1次。
(4)后备种猪
仔猪参照商品肉猪3次免疫后,每隔6个月免疫1次。
(5)外购生猪
购进生猪7天内免疫,间隔3周加强免疫1次,以后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规模化养猪场、专业养殖户可参照以上免疫程序,也可根据本场实际调整免疫程序,但必须在辖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进行,同时,将调整后的免疫方案报辖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2. 牛
(1)成年牛(6月龄以上)
一年免疫3次(每年的2、6、10月各1次)。
(2)犊牛
90日龄进行首免,110日龄进行二免,以后按成年牛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 羊
(1)成年羊
一年免疫2次(每年的3、9月各1次)。
(2)羔羊
2-3月龄进行首免,30天后加强免疫1次,以后按成年羊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猪、牛、羊等家畜进行1次强化免疫。市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市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畜进行1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免疫的家畜可以不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使用O型- A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
羊、鹿:使用O型灭活疫苗。
猪: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或三抗原)。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 检测方法
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抑制试验(IHA)、单抗ELISA、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 免疫效果判定
IHA试验:牛、羊免疫后21天抗体效价分别达到≥28判为免疫合格;猪免疫后28天抗体效价达到≥27判定为免疫合格。
液相阻断ELISA:以家畜免疫后21天抗体效价≥26判定为免疫合格。
单抗ELISA:以家畜免疫后21天抗体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
VP1结构蛋白ELISA:抗体效价≥25判定为免疫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1. 种公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肉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 生产母猪
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肉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3. 商品肉猪
仔猪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加强免疫1次。
新引进种猪和外购生猪及时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1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接种方法和剂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检测阳性判为合格。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猪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所有生猪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新补栏生猪和免疫抗体监测合格率低于70%的猪群及时补免。
1. 种公猪
一年免疫2次,每隔6个月免疫1次。
2. 生产母猪
配种前半个月免疫,一年至少免疫2次。
3. 商品肉猪
25-30日龄首免,55-60日龄二免,首免与二免之间不超过30天。
4. 后备种猪
仔猪参照商品肉猪二次免疫后,每隔6个月免疫1次。
新引进种猪和外购生猪及时补免。
规模化养猪场、专业养殖户可参照以上免疫程序,也可根据本场实际修改免疫程序,但必须在辖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进行,将调整后的免疫方案报辖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猪进行1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猪瘟活疫苗(脾淋苗)、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
五、免疫方法
接种方法和剂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正向间接血凝抑制试验(IHA)抗体效价≥26判定为免疫合格。
存栏生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1月龄以上羊只每年进行1次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和剂量按疫苗产品说明书规范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小反刍兽疫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存栏羊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6
狂犬病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犬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幼犬3月龄时进行首次免疫,以后每年进行1次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犬进行1次强化免疫。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和剂量按疫苗产品说明书规范操作。
附件7
新城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实施新城疫全面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专业养殖户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和免疫抗体监测合格率低于70%的禽群要及时补免。
1. 种鸡、蛋鸡
首免:7-14日龄弱毒苗滴鼻点眼,同时用油乳剂疫苗免疫;
二免:60日龄弱毒苗气雾或饮水免疫,同时用油乳剂苗免疫;
三免:120日龄油乳剂苗免疫;
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疫苗免疫。
2. 商品肉鸡
7-10日龄弱毒苗滴鼻点眼,同时用油乳剂疫苗免疫;25日龄弱毒苗加强免疫一次。
各规模养鸡场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新城疫免疫抗体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1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四、免疫效果监测
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5判定为免疫合格。
存栏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8
炭疽、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免疫计划
一、免疫要求和程序
春季对牛集中进行1次炭疽免疫,及时做好补免工作。
在流行季节前1-2个月,做好种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的免疫工作。种猪配种前1个月进行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免疫,一年至少免疫2次。
二、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1次强化免疫。
三、免疫方法
具体免疫方法和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