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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25  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为加强我省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依法打击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全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3月19日
 
  全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1-2023年)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为加强我省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依法打击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2021-2023年连续三年深入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综合整治,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突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品种、类别全要素监管,完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制度,不断规范我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持续改善养殖生态环境,加快推进全省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任务内容
 
  (一)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积极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在相关行政审批业务方面提供服务,优化审批流程,引导其规范生产经营,并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进口)企业等场所广泛开展宣传。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应当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无论冠以“××剂”的名称,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严禁相关企业生产和进口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双随机”原则开展对辖区内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对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假兽药、非法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的水产养殖用兽药,生产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假兽药,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存在未经审查批准发布水产养殖用兽药广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不符合规定、产品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等情况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水产养殖投入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相关经营企业场所开展宣传,引导相关企业不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及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全面检查辖区内相关经营企业,重点检查兽药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清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兽药标签未附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和二维码标识的兽药,核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等信息。重点是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和“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标签中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的产品、以及兽药产品标签中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
 
  (三)进一步规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各地要进一步指导养殖者依法科学规范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其制定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列物质将纳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简称“白名单”)。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除合法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白名单投入品外,不得非法使用其他投入品,否则依法予以查处或警示。各地要在水产养殖场等场所积极开展白名单和《水产用药明白纸》的宣传和培训,普及规范用药法律和知识,教育养殖者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假、劣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以及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自行配制饲料严格遵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开展投入品使用专项检查行动,加大未建立养殖生产记录、未规范处置药品和饲料包装废弃物的检查和处置力度,重点检查水产养殖户购买和使用白名单以外的投入品、不严格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职能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质量抽检和产地水产品药品残留监控。为解决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中的突出问题,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各地要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质量抽检计划和产地水产品药品残留监控,加大生产、经营环节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质量抽检力度,增加养殖水产品药品残留监测数量、监测参数和扩大覆盖范围。将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相结合,通过检查发现案件线索,公开发布养殖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警示信息,对涉嫌违法的抽样检测产品,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实效。
 
  (五)加大相关违法行为打击查处力度。全面贯彻执行《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售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应按照兽药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法、依职能,加大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及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并追根溯源。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强化投入品质量抽检和产地水产品药品残留监控结果利用,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追溯问题源头,实施检打联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充分利用好群众的监督力量,更多发现案件线索。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月-2021年5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通知》和本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工作内容,组织制定本地的专项工作方案,并通过信息网络及新闻媒体、告知书、明白纸等宣传方式,广泛动员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清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自我整改规范。
 
  (二)整治攻坚阶段(2021年6月-2022年12月)。各地结合省厅出台的专项整治要求,突出问题导向,突出整治重点,协调推进联合执法检查。各地要按照具体职责分工,分领域牵头推进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要集中时间、力量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集中查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各地要认真梳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经验和方法,分析问题不足,研究提出下一步治理工作重点,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提升整体治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深刻认识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要压实属地责任,要将专项整治列入重点工作,强化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考核,细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常抓不懈。
 
  (二)形成工作合力、依法监管。各地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发挥联动执法优势,形成监管合力。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含义及管理范畴,依法履职,积极发现问题线索,各相关部门对通过市场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媒体披露等途径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加大对大案要案、跨地区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完善工作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将整治行动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注重总结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完善产地水产品药品残留监控方案,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案件查处通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和部门间、区域间联动协作制度。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要明确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落实工作联络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厅报告工作开展情况。2021-2023年,每年11月20日前将开展专项整治和白名单制度试行等工作情况报送省厅。联系方式:畜牧兽医局,0791-86225609;渔业渔政局,0791- 8626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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