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标法舆情动态 >> 标准法规动态 >>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14  来源:深圳市商务局
核心提示:为加强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提升市场采购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市场采购贸易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0〕4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深圳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1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深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商务局
 
    2021年5月12日
 
    深圳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提升市场采购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市场采购贸易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0〕4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深圳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1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单票报关单的货值最高限额暂定为15万美元(含15万美元),使用现金结算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第三条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以创新管理服务体系、优化监管模式、提升贸易便利化和规范化水平为工作目标。
 
    第四条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效适度、规范便利、信息共享等原则。
 
    第五条依托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立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即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贸易流程联网监管和服务、互动和交流等功能。
 
    第六条深圳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市场采购贸易创新发展促进政策;研究建立完善综合管理机制;协调推动本市市场采购贸易各监管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协调解决各监管部门在试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海关、深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和相关区政府为成员单位。
 
    市场集聚区所在区政府负责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落地实施和属地管理,为市场集聚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提供机构、人员和经费方面的保障,制定区一级各项具体工作方案以及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海关、深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按监管职责制定各自领域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方案。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间应加强沟通协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托信息平台开展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工作。
 
    第七条完善市场采购贸易交易和监管流程,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经营主体贸易信息留存、录入。市场集聚区所在区政府组织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依托信息平台进行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信息留存、交易信息录入、组货拼箱、通关申报、收结汇管理和免税申报工作,确保将市场采购贸易全流程信息录入信息平台。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商务局按照合法必要原则,牵头会同各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市场采购贸易特点对市场采购贸易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实施贸易便利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建立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体系,确保市场采购贸易商品采购自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并在指定的采购地海关申报,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认定市场集聚区范围。市场集聚区范围的选取和调整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场集聚区所在区政府根据试点实际需要,制订方案报市政府依法依规按程序审定后公布。
 
    (二)确定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适用商品。原则上不在商务部明确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目录范围》内的商品均可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开展出口,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建立供货商、采购商信息留存制度和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认定制度。
 
    1.供货商信息留存。市场集聚区所在区政府组织提供市场采购贸易货物的市场经营户,通过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并保存供货商和商品信息。
 
    2.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认定。市场聚集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为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3.采购商信息留存。市场集聚区所在区政府组织代理商将委托其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的境内外采购商的身份信息、委托出口货物信息在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的管理档案中留存。
 
    (四)建立商品申报制度。市场集聚区所在区政府组织供货商通过信息平台申报供货商品信息,组织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通过信息平台申报出口商品采购地、供货商、采购商、代理商、交易情况等信息,要求供货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对其申报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建立主体信用分级分类机制。市场集聚区所在区政府牵头会同各监管部门根据市场采购贸易主体经营情况、资金交易信息、诚信记录,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信用分级分类,按照合法必要原则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定期交换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信用分级分类和违规查处等信息。
 
    (二)建立差别化监管机制。各监管部门依据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促进市场采购贸易主体诚信经营。
 
    第十条加强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建立出口商品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信息平台为依托,收集、分析各类质量信息,对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进行质量抽查,定期召开质量分析通报会,发布质量公告。
 
    (二)提升出口货物质量水平。海关在出口环节对法定检验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牵头调查、处理涉及国外通报、退运反馈的质量问题,并将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内流通环节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对市场集聚区内商品实施抽查,配合海关调查、处理涉及国外通报、退运反馈的质量问题。
 
    (三)海关负责监督出口商原产地申报和签证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做好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开展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由市场集聚区所在区政府牵头,各监管部门配合,依托信息平台,整合各类预警信息资源,完善国际贸易摩擦与产业损害监测预警、汇率风险预警、经济案(事)件预警、国际贸易主体监管及信用管理、国际贸易仲裁、国外质量反映预警、国外技术法规预警、区域性国际贸易形势预警等风险预警防控功能。
 
    (二)及时共享不良采购商信息。由市场集聚区所在区政府牵头,依托信息平台对涉及市场采购贸易的不良采购商信息进行及时共享。
 
    第十二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商品商标信息纳入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市场采购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加强市场知识产权自律保护,建立多部门联动的举报、查处、处罚机制。
 
    第十三条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机制,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建立案件协同追溯查处机制。领导小组授权市场集聚区所在区政府组织各监管部门根据职权开展案件追溯查处。依托信息平台,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案件,货物溯源按“报关单号—集装箱号—交易单号—商品清单”线索进行倒查;主体溯源按照“报关行—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采购商—供货商户—生产企业”追查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供货商户、生产企业,确保源头可溯。对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的结果,各部门应在贸易便利、信用分级分类、政策扶持中加以运用。
 
    (二)建立违法违规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各监管部门依照职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通过信息平台与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及时交换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市场集聚区所在区政府汇总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并在信息平台定期共享。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关键词: 原料 采购
 
推荐产品&服务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