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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节能降碳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相关办法的通知 (沪松府规[2018]5 号)

核心提示:经区政府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节能降碳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相关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节能降碳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相关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 年 5 月 14 日
 
  关于加强节能降碳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推进节能降碳工作,改善环境质量,加快建成“科创、人文、生态”的现代化新松江,现就我区节能降碳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十三五”是松江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时期。全区上下要充分认识节能降碳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为着力点,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一)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十三五”期间,能耗总量年均增幅不超过 2%。
 
  (二)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到“十三五”末,实现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 16%。
 
  (三)单位增加值碳排放下降目标:到“十三五”末,实现单位增加值碳排放下降 17%。
 
  三、主要措施
 
  (一)严把项目准入关,完善能耗总量控制体系
 
  1、严控高能耗、低增加值项目准入。加大对新引进项目能耗指标的评估力度,对新引进项目增加“单位增加值能耗”(确定为 0.200 吨标煤/万元以内)指标进行评估。对于单位增加值能耗在 0.200 吨标煤/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报区政府批准方可落户。新引进项目的评估表及时反馈至区发改委,作为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依据。
 
  2、建立新引进项目能耗总量控制体系。结合全区“十三五”能耗总量目标和节能目标任务,将全区每年所有新引进项目的总能耗暂定在 50000 吨标煤以内。对于年能耗在 2000 吨标煤以上的单体项目,须报区政府批准方可落户。
 
  (二)加强能源评估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严格执行节能审查。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发?2017?78 号),严格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要求,将节能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2、强化项目竣工(投产)后的节能验收。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报请区发改委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在项目投产后,区发改委应加强随机抽查,重点核查项目的节能措施、能效水平是否达到审查意见的要求。对节能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由区发改委报请区政府同意后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责令其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逾期拒不关闭的,将该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记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加强能耗管理考核,推进全方位节能降碳
 
  1、加强对镇、街道、园区的节能考核。明确各单位的节能管理职责,定期公布各单位辖区内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以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率、能耗总量增长率、分布式光伏建设指标、推进低碳示范试点等为主要指标,明确考核目标和内容,定期发布各单位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促进全区节能降碳工作的全面完成。
 
  2、加强对重点行业的节能考核。明确工业、商业(旅游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职能部门的节能管理职责,定期公布各行业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以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率、能耗总量增长率等为主要指标,结合部门工作分工,明确其考核目标和内容,定期发布各行业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促进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工作的全面完成。
 
  3、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工业企业开展能耗总量增长率和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率的双控考核管理,对纳入能源考核统计范围的非工样本企业开展能耗总量增长率的考核管理。每年初对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考核任务目标。年能耗5000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区发改委和区经委等职能部门共同监管。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未完成”,且整改不到位的重点用能单位,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取消其享受产业政策支持的资格,并将其记入严重失信名单。
 
  (四)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引导助推节能降碳工作落实
 
  1、加大节能降碳专项资金投入力度。设立松江区节能降碳专项资金,加大对松江区节能降碳工作的支持力度。利用财政资金进一步挖掘和提高全区现有设施和设备的节能潜力,重点支持其他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节能降碳重点领域。
 
  2、有的放矢明确节能降碳重点扶持领域。根据市政府下达的节能降碳重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明确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利用领域、工业和服务业节能降碳领域、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领域、交通节能降碳领域、节能降碳管理能力建设等作为我区区级节能降碳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工作领域。
 
  附件:1.《松江区节能降碳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2.《松江区节能降碳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松江区节能降碳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全区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确保全区“十三五”节能降耗约束性指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总体思路
 
  根据“责任共担、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原则,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降碳工作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确保完成本区“十三五”节能降碳各项目标任务。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分为三类。
 
  第一类:承担节能降碳工作属地管理责任的地区全区各镇、街道、园区。
 
  第二类:负责各行业节能降碳工作的职能部门工业、商业和旅游业由区经委负责;交通运输业由区交通委负责;区国资委、区民政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文广局负责各自行业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降碳工作。
 
  第三类: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和纳入能源考核统计范围的非工样本企业。
 
  (二)考核内容:根据年初确定的节能降碳各项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主要包括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对各重点用能单位的考核除指标完成情况外,还需从节能减排投入、节能减排措施落实、节能技术示范推广及落实市区相关节能减排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三)考核方法:采用分类考核和定性定量相结合考核方法,相应设置目标完成指标和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依据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依据措施落实程度进行评分。
 
  (四)考核结果:综合考量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照总分数高低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完成”(60-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对全区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有重要影响的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或严重影响市对区县节能考核结果的,对应部门考评结果即为“未完成”。
 
  三、考核程序
 
  (一)针对第一类和第二类考核对象。各镇、街道、园区和委办局应于当年12月30日前,根据本部门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开展自评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区节能办。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开展考核工作,对各镇、街道、园区和委办局的节能降碳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意见,报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评价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开通报。
 
  (二)针对第三类考核对象。每年年初,各行业职能部门和区节能减排办共同制定考核细则。12月30日前,各职能部门对行业内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降碳工作目标考核。考核评价工作通过现场核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并依据区统计局核定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综合评分。
 
  四、奖惩措施
 
  (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部门、镇、街道、园区和重点用能单位,结合全区节能降碳表彰活动进行表彰。
 
  (二)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部门、镇、街道、园区和重点用能单位,应在评价考核通报或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区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区节能减排办。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未完成”,且整改不到位的重点用能单位,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取消其享受区级产业政策支持的资格,并将其记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对在节能降碳工作目标评价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部门、镇、街道、园区和重点用能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附件 2:
 
  松江区节能降碳专项资金使用

  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大对松江区节能降碳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区节能降碳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节能降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重点支持其他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节能降碳重点领域,原则上不用于直接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在统筹存量资金的基础上,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暂定每年不少于 5000 万)。
 
  三、支持对象
 
  补贴类项目: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失信记录。
 
  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依法设立、具有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且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失信记录。
 
  四、支持范围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降碳重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支持范围包括:
 
  (一) 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利用项目;
 
  (二) 工业和服务业节能降碳项目;
 
  (三)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
 
  (四) 交通领域节能降碳项目;
 
  (五) 节能降碳管理能力建设;
 
  (六) 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用途项目。
 
  五、部门职责
 
  松江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以下简称“区节能减排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监督管理。
 
  对符合第四条支持范围的节能降碳项目,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建管委、区交通委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其中,区发改委牵头负责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利用项目、节能降碳管理能力建设等项目申报和初审;区经委牵头负责工业和服务业的节能降碳项目申报和初审;区建管委牵头负责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申报和初审;区交通委牵头负责交通领域节能降碳项目申报和初审。牵头部门应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相关工作的认定条件、申报要求、操作流程、监督管理、实施期限等内容,充分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报请区政府审定批准后,汇总发布实施。对政策到期或需要修订的,由牵头部门修改,并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报请区政府审定批准后,联合发布实施。区审计局等部门依据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补贴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金额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而定。
 
  申请单位按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实行公开、透明、同级财政资金不重复享受原则。
 
  七、支持标准
 
  (一)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利用项目
 
  1、光伏发电项目
 
  对本区范围内建设的装机容量 400KW 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列入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目录获得市级补贴资金后,按照发电量给予 0.2 元/度的区级配套补贴,连续补贴 2 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2、天然气分布式供能和燃气空调项目
 
  天然气分布式供能和燃气空调项目在获得的市级补贴资金后,按照 1:0.5 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二)工业和服务业节能降碳项目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支持通过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的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后,工业企业年节能量达到 50 至 300 吨标准煤(含)、服务业企业年节能量达到 30 至 300 吨标准煤的(含),按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 900 元/吨标准煤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27 万元;实施技术改造项目采购区内企业生产的节能产品,按实施后节能量给予 1000 元/吨标准煤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2、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部第 38号令)的有关规定,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审核评估验收并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 1:1 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
 
  3、高效电机应用
 
  相关企业购买并使用“能效领跑者”电机并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 1:1 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
 
  4、能源中心建设
 
  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经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并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项目按照设备设施投资额(主要用于能源信息化管理及控制系统)的 20%予以补贴,其中国家级园区管理机构单个项目不超过 100 万元,市级园区管理机构单个项目不超过 50 万元,重点用能单位单个项目不超过 20 万元。
 
  5、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所获得的市级补贴资金予以 1:1 配套。
 
  6、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改造项目
 
  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联网的重点用能单位,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 1:1 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
 
  (三)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
 
  1、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对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 1:0.5 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建筑要求: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对于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按标准煤折算)下降 15%以上(含),且单体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公共建筑改造项目,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受益面积补贴 10 元/平方米的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建筑要求: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3、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
 
  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的项目,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 1:0.5 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四)交通领域节能降碳项目
 
  对 CNG 双燃料出租车天然气罐及燃控系统安装给予一次性补贴 5000 元/辆。
 
  (五)节能降碳能力管理建设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节能降碳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抽查和评估费用等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确定的费用予以支持。
 
  (六)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用途项目
 
  对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项目,其支持条件和标准另行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资金计划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于每年 8 月底前编制本领域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要,报区节能减排办。区节能减排办、区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研究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后,由财政局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九、资金使用、监督和项目绩效管理
 
  (一)资金拨付。区节能减排办在收到项目管理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拨付申请、项目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后,会同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并报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由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二)资金监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区节能减排办会同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区节能减排办委托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节能降碳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稽查和审计。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个人),由各项目管理单位牵头负责追回资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附则
 
  (一)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市、区相关政策变化可适时予以调整并公示。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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