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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青海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青政办〔2021〕4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23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聚力破解“放管服”改革中的痛点难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2021年青海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青海省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

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聚力破解“放管服”改革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强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一优两高”提供有力支撑。

一、持续深化简政放权

(一)编制公布省级层面现行保留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对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子项(业务办理项)等各类要素。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事项,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

责任单位:省政府审改办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不断提高向基层放权的精准度和合理性。2021年6月底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责任单位:省政府审改办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编制公布省级层面设定的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明确设定行政备案事项的权限,规范实施备案程序,严防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系统梳理省级层面设定的企业年检、年报事项,分批次推进年检改年报,推动年报事项“多报合一、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省政府审改办牵头,省司法厅等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进一步精简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压缩审批时间。对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结合实际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对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全过程审批行为和时间管理。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提高投资审批效率。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优化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开展“标准地”出让改革,简化优化工业项目供地流程,压缩供地时间,降低投资项目运行成本。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各相关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避免企业重复填报、部门重复核验。全面开展投资平台全程线上审批,实现“一网办”。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等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药店开设审批。在全省范围内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清理对开办药店设定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适用对象、工作流程和监管措施等。推动建立完善备案管理、告知承诺办法,简化优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条件、材料、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准营环境。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推行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责任单位:省政府审改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适用对象、工作流程和监管措施等,推动减少各类证明事项,实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向企业和群众索要证明。确需提供证明的,应告知证明事项名称、用途、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信息。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提升监管水平

(九)加强取消和下放事项监管。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方式,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进一步梳理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强化与地方监管执法的衔接,建立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高效监管机制,确保责任清晰、监管到位。

责任单位:省政府审改办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纵深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修订完善行政裁量种类、幅度,规范适用程序,纠正处罚不规范等行政执法行为。鼓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依规建立柔性执法清单管理制度,对轻微违法行为,慎用少用行政强制措施,防以罚代管。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进行结合,减少对守法诚信企业的检查次数。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进一步建立健全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做好“两库”的日常维护工作。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管”。按照国务院要求加强部分重点监管领域数据汇集,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

责任单位: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省政府审改办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持续完善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出台进一步规范省内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的有关意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梳理制定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督促省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梳理明确重点监管事项,制定省级层面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省政府审改办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制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制定完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等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实施标准“领跑者”制度。引导企业进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在更多领域推行企业标准“领跑者”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科学评估企业标准的质量,推动企业标准水平持续提升。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进城管领域执法公平公正。督促各地区城市管理部门规范执法行为,制定公布城管执法标准和要求,加大对随意执法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降低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守好质量和安全底线。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持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重要环节、重点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实施专项检查,对有投诉举报、涉及公共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重点检查,对其它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按计划开展日常检查。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医药领域监管。重点整治医药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的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强化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规支付医保待遇、拖欠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等问题的监管。完善欺诈骗保线索移交机制,对欺诈骗保行为实行部门联合监管。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优化互联网医疗发展环境。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对接互联网平台,开展互联网复诊、互联网健康咨询、远程辅助诊断等服务,研究制定互联网健康咨询流程和标准,探索根据病种分级分类实施互联网问诊管理,实现线上咨询、线下诊疗衔接。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开展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工作。出台《青海省加强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实施方案》,切实整治成品油市场乱象,保证成品油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政府审改办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等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提升政务服务

(二十二)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完善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动跨地区、跨部门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进一步加大对各市州县的工作指导力度,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加快各地各部门“一网通办”进度。对限定仅线上办理等不合理做法及时进行纠正,允许企业和群众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方式,并加强对老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体的引导和服务。完善“青松办”功能,加大“青松办”宣传应用力度,进一步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

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推进网上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强化基层服务能力建设,依托青海政务服务平台二期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下沉与网上办理,逐步推进省、市州、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网上政务服务五级覆盖联动。

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政府审改办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推广使用“电子税务局”。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2021年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掌上办理。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扩大将涉税资料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减轻企业办税负担。

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牵头,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优化水电气暖网等公用事业服务。清理报装过程中的附加审批要件和手续,加快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上办。优化外线施工办理流程,对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路政许可、占掘路许可等环节实行并联审批,探索实行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持续优化公证服务。加快推进高频公证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实现申请受理、身份认证、材料提交和缴费等各环节全程网上办。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优化医疗服务。推进居民健康档案及身份识别、电子病历、诊疗信息、检查检验结果等信息在不同医疗机构互认,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参保群众可自主选择使用身份证、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保护参保群众隐私,减少重复办卡负担。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加快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加强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能力,2021年底前实现就医结算备案、社保卡申领、户口迁移等事项异地办理。同时,开展具有我省特色的“跨省通办”工作。

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牵头,省政府审改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等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推行综合窗口服务模式。完善省、市、县、乡镇综合性政务大厅集中服务模式,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持续改进窗口服务,推进线上线下全面融合,普遍推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

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从企业和群众“办成一件事”角度出发,将涉及的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打包,提供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公布标准化的办事指南和流程图,由一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配合部门分头办理,实行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限时办结,避免企业和群众来回跑。

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政府审改办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整合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2021年底前,全省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统一整合为“12345”便民服务热线(简称12345热线),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同时,优化流程和资源配置,实现热线受理与后台办理服务紧密衔接,确保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处置和办理。

责任单位: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落实不动产抵押业务便利政策。按照国务院要求,加强不动产抵押贷款和登记业务协同,便利企业和群众融资。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青海银保监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进一步简化优化社保业务办理。优化社保缴费业务流程,扩大“不见面”服务范围,实现企业缴社保费基本能网上办理,年底前实现个人缴费基本能“掌上办理”,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办理”。简化工伤保险领域证明材料和事项,压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时限。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严格落实便民惠民医保政策。推动实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线上办理,清理医保定点机构不必要的申请条件和要求,以及与医保管理无关的申请条件,缩短办理时限,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定点管理,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扩大门诊费用跨省直接报销的范围,2022年底前每个县都要确定一个定点的医疗机构,能够直接报销包括门诊费在内的医疗费用。

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加强社会救助相关部门间数据共享,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残疾人、教育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等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畅通困难群众求助热线(“12345”热线),完善特殊困难残疾人访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开展救助。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残联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推进动产和权力担保统一登记便利化。加快普及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应用,支持中小微企业破解首贷难,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受益面。

责任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规范提升中介服务。从严查处行政机关为特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设定隐性壁垒或将自身应承担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违规行为。严格规范省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依法降低中介服务准入门槛,破除行业壁垒,打破地方保护,引入竞争机制,促进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建立合理定价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推动中介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坚决查处乱收费、变相涨价等行为。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八)规范改进认证服务。推动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部门脱钩,提高市场开放度,促进公平有序竞争。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管,督促认证机构公开收费标准,及时公布认证信息,提高服务质量。清理规范涉及认证的评价制度,推动向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转变。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推动认证结果在不同部门、层级和地区间互认通用。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优化涉企审批服务。分行业分领域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明确行政备案材料、程序,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更多涉企事项网上办理,简化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大力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精简优化涉及电子电器产品的管理措施,探索推行企业自检自证和产品系族管理。优化专利申请受理服务质量,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

责任单位:省政府审改办、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四十)支持各地区探索创新。对标外省市先进和最佳实践,聚焦市场主体和群众关切,鼓励各地区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推出有含金量的改革举措,形成可在全省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责任单位: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一)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机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以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标准,完善“好差评”制度,运用好“好差评”结果,倒逼政府部门深化改革、改进服务。

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二)抓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落实。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宣传培训工作,加快《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法工作进程。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三)开展青海省营商环境优化KAP(知识、态度、实践)调查研究。

责任单位: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

(四十四)将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实施中的好做法制度化。及时总结财政资金直达基层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全省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优化完善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功能,督促各地区加强直达资金日常监控,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五)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按照“该减必减、该降必降”原则,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为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提供支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六)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对公用事业等领域涉企收费开展检查,整治部分园区、楼宇、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违法加价等行为,坚决避免减税降费红利被截留。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西宁海关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七)清理规范不合理收费。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不合理附加费用,整治银行强制搭售产品、超公示标准收费、收费与服务项目不符等违规行为。加强银行服务项目和收费公示,建立健全银行业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机制。

责任单位:青海银保监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八)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全面自查,2021年底前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自查、退还违法违规所得等情况开展检查,确保乱收费问题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九)简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取消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到证。加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业务协同和就业信息共享,做好就业保障和服务。对非公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取消由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的环节。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加大就业服务供给。清理对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培训类民办学校在管理人员从业经验、培训工种数量等方面设定的不合理要求。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互联,加快推行“一点存档、多点服务”。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一)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对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评价规范开展评价活动。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二)支持提升职业技能。合理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推动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按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支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延长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简化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材料。加强对家政、养老等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就业能力。创新开展“行校合作”,鼓励行业协会、跨企业培训中心等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探索开展项目制培训等多种形式培训。采取优化审批服务、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方式,便利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设立。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三)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着力推动消除制约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隐性壁垒,不断拓宽就业领域和渠道。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和引导,促进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完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改进管理服务,支持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落实和完善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带动作用,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完善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政策措施,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青海银保监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四)健全惠企服务机制。推广退税网上申请,减少纸质资料传递,实现退税全流程电子化。推动实现非税收入全领域“跨省通缴”。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整合财产和行为税10税纳税申报表,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申报表。大力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建设和完善“信易贷”“青信融”平台,推动水电气、纳税、社保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托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企业精准“画像”、有效增信,提升金融、社保等惠企政策覆盖度、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规范水电气暖等行业收费,确保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制度,依法查处垄断行为,严厉打击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五)清除消费隐性壁垒。着力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打通经济循环堵点,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有序取消一些行政性限制消费购买的规定,释放消费潜力。落实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推动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回收拆解企业进入市场,指导地方依法查处非法拆解行为。适当放宽旅游民宿市场准入,推进实施旅游民宿行业标准。制定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指南,优化审批流程,为演出经营单位跨地区开展业务提供便利。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六)便利新产品市场准入。针对市场急需、消费需求大的新技术新产品,优先适用国家标准制定快速程序,简化标准制修订流程,缩短发布周期。在相关国家标准出台前,鼓励先由社会团体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并自我声明公开,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快速进入市场。加快统一出口商品和内贸商品在工艺流程、流通规则等方面的规定,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破除制约出口商品转内销的系统性障碍。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西宁海关、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七)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确保外资企业平等享受各项支持政策。优化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完善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加强填报指导,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八)继续优化常态化疫情防控。适时调整优化精准防控措施,加快新冠肺炎疫苗接种工作,对出现散发病例的区域加强交通运输疫情防控,落实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消毒通风、人员防护、乘客测温等措施。支持旅游景区、剧场等演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餐饮业、住宿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恢复发展。总结推广疫情防控中服务企业的经验做法,将行之有效、市场主体认可的做法规范化、制度化。及时清理取消不合时宜的管控措施和临时性审批事项。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完善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整体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加强工作力量,抓好改革任务落实。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督促落实,推动重点改革取得实效。对改革进度慢、政策不落实的地区和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对严重损害营商环境和企业、群众利益的,公开曝光、严肃问责;对锐意改革的地区和单位表扬激励,总结推广成熟经验和典型做法。各地区、各部门对工作中取得的重大进展、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关键词: 工作要点 放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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