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则》是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必须达到的技术要求,对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完善生产条件,严格过程控制,加强原料把关和出厂检验,保证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2016版较2010版的变动
与2010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比主要有“两通一简”三大变化:
一是实现《通则》的通用性。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通用一个《通则》,对同一企业生产不同类别食品,统一审查基本要求,与“一企一证”原则实现有效衔接。
二是实现许可与监管的联通。加强生产许可与日常监管的衔接,体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将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由企业在取得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完成,三个月内监督检查,不仅缩短企业办证时限,而且使许可和监管活动紧密联通。
三是简化了许可审查条件、要求和内容。A、简化了延续、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审查要求。B、简化了对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要求;C、简化了对外设仓库的核查要求;D、简化了许可文书。
在《通则》中,特殊食品在申请生产许可时,有以下特殊要求:
一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或产品配方注册或备案文件。
二是申请变更或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如果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或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相关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变更前,办理产品或产品配方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并向审批部门提供相应的产品注册或备案文件。
三是申请变更的企业,还应当就企业变化事项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申请延续的,还应当就企业变化事项提供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此外,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通则》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其规定,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