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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相关排放因子数值的通知 (沪环气〔2022〕3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21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核心提示: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相关行业方法和调整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市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的统一规范建设,经研究,决定将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和行业方法中电力、热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进行调整。采用相关行业方法(详见附件),核算使用外购电力、热力所导致的排放时,电力排放因子缺省值由7.88 t CO2/ 104kWh调整为4.2t CO2/ 104kWh,热力排放因子缺省值由0.11 t CO2/GJ调整为0.06 t CO2/GJ。

今后本市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涉及的历史碳排放数据确定、碳排放报告、核查、审定等相关工作,均按照最新电力、热力排放因子缺省值进行调整、核算。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1日

附件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相关行业方法和调整内容

序号 文件名称 调整内容
1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沪发改环资〔2012180号) A-2  电力和热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2 上海市电力、热力生产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沪发改环资〔2012181号) A-2  电力和热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3 上海市钢铁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沪发改环资〔2012182号) A-2  电力和热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4 上海市化工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沪发改环资〔2012183号) A-15  电力和热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5 上海市有色金属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沪发改环资〔2012184号) A-4  电力和热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6 上海市纺织、造纸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沪发改环资〔2012185号) A-6  电力和热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7 上海市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沪发改环资〔2012186号) A-7  电力和热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8 上海市旅游饭店、商场、房地产业及金融业办公建筑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沪发改环资〔2012188号) A-1  外购电力、热力排放因子缺省值
9 上海市运输站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沪发改环资〔2012189号)  

附件: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相关排放因子数值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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