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是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过程考核”的有效手段,增强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第五章用于规范全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涉及复检和异议工作,因其条目清晰、简便易用、可操作性强等优点,对规范约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中复检和异议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中复检和异议工作不断深入进行,该管理办法在具体工作程序指导、特殊情形考虑不足等问题逐渐显现,与目前我市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中复检和异议工作形势不相适应,因此建立健全适应本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中复检和异议工作的管理办法是我市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迫切需求。
作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入落实推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任务的重要举措,结合实际工作,针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普遍认为难度大和风险高的复检和异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要求,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流程,完善相关权利义务和工作时限,明确受理范围和审核形式,制定流程化、规范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概况
《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管理办法》共五章31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复检和异议工作进行了概括性规定。第二章复检工作共12条,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受理方式等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三章异议工作共7条,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受理方式、审核方式等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第四章工作管理共4条,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管理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五章附则共3条,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其他有关补充内容进行了规定。
三、主要创新点
(一)细化工作流程
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全过程、全链条进行规范。对于抽样过程异议、真实性异议和检验方法异议,规定不同的办理流程和时限。对于需要多个环节进行核查的真实性异议,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部门责任,量化整体核查时间,提高异议处置工作效率。
(二)明确权利义务和审核时限
一是明确申请人、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和需要配合的部门权利和义务。二是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从受理到处置完毕全过程各环节时间节点进行量化规定,有效地规范工作程序。
(三)建立健全异议审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