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标法舆情动态 >> 食品安全动态 >> 后厨擅自撕除临期产品标签信息 上海吉野家一门店被罚

后厨擅自撕除临期产品标签信息 上海吉野家一门店被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4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秋枫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起行政处罚信息,上海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黄陂南路店因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元。
  食品伙伴网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起行政处罚信息,上海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黄陂南路店因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元。
QQ截图20220314152725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该门店厨房内两门解冻冰箱中查见6 袋预包装新鲜混合蔬菜包以及1 袋预包装火锅蔬菜包,外包装均被撕去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上述产品均作为食品原料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
 
  经进一步调查,在上述批次产品临近保质期的情况下,当事人后厨操作人员为了方便辨识进行报废处理,擅自在其下班之前撕除了上述产品(新鲜混合蔬菜包6 袋以及火锅蔬菜包1 袋)外包装的标签信息(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之后,放置于当事人后厨两门解冻冰箱内继续作为食品原料继续使用。
 
  至案发,当事人经营人为撕除标签信息的预包装食品原料新鲜混合蔬菜包6 袋、火锅蔬菜包1 袋,上述产品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故货值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1.8 元。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于2021 年11 月29 日在其经营地址经营使用撕除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标签内容的预包装新鲜混合蔬菜包以及预包装火锅蔬菜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 元。



 
 
推荐产品&服务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