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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妇女和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津政发〔2022〕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21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现将《天津市妇女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天津市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天津市妇女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天津市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4日

天津市妇女发展“十四五”规划

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程度,是新时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是衡量天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实施了三个周期的妇女发展规划,为促进妇女进步与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妇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日益凸显,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更加广泛,健康水平比肩发达国家,受教育程度全国领先,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社会保障水平大幅提升,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在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彰显,妇女事业和男女平等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新成就。“十四五”时期是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重大机遇期。目前,本市妇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存在,在更高水平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任重道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总体布局和要求,参照联合国相关公约和文件宗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天津“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建设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男女两性平等发展、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共建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则,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动性别平等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充分发挥妇女在推动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半边天”作用。

二、总体目标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得到深入贯彻落实,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创新完善,妇女全面发展程度进一步提高,男女两性平等发展,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妇女均衡发展,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妇女平等享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持续提高。妇女平等享有终身受教育权利和机会,素质能力全国领先。妇女平等享有经济权益,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妇女平等享有政治权利,参与国家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逐步提高。妇女平等享有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稳步提升。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充分彰显,新时代家庭观日益形成。妇女发展环境持续优化,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着增强。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妇女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力争到“十四五”时期末,本市妇女发展的总体水平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展望2035年,与天津基本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相适应,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妇女更好地担负起新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而不懈奋斗。

三、发展领域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全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卫生健康服务,妇女人均预期寿命延长,人均健康预期寿命稳步提高。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8.5/10万以下,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得到有效控制。

3.妇女的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意识明显提高。宫颈癌、乳腺癌综合防治能力不断增强。适龄妇女宫颈癌人群筛查率达70%以上,逐步提高乳腺癌人群筛查率,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

4.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知识全面普及,促进健康孕育,减少非意愿妊娠。

5.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2%以下。

6.妇女心理健康素养水平不断提升。妇女焦虑障碍、抑郁症患病率上升趋势减缓。

7.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妇女健康素养水平。

8.改善妇女营养状况。预防和减少孕产妇贫血。

9.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到45%以上,妇女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比例达到92%以上。

10.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妇女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策略措施:

1.完善保障妇女健康的制度机制。大力推进健康天津建设,保障妇女获得高质量、有效率、可负担的医疗和保健服务。为妇女健康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健全重大疫情防控救治机制和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满足妇女尤其是孕产妇、女医务工作者等重点人群的特殊需求。

2.建立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模式。为妇女提供全方位卫生健康服务,开展宣传教育、筛查评估、综合干预等工作,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和人均健康预期寿命。

3.全力实施妇女儿童健康提升计划。完善多渠道筹资保障机制,控制孕产妇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解决妇女健康突出问题、改善妇女健康状况。

4.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危急重症救治等制度。做好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网络建设,提高危急重症抢救成功率。提倡科学备孕和适龄怀孕,保持适宜生育间隔,控制剖宫产率。

5.完善宫颈癌和乳腺癌综合防治体系。提高妇女的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意识和能力,探索推广适龄妇女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保障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的经费投入,扩大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覆盖面。实施农村适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政策,实施低收入妇女群体宫颈癌和乳腺癌救助项目。

6.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在学校教育不同阶段设置科学、实用的健康教育课程,加强对学生青春期教育指导,提高对生殖健康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倡导男女两性增强性道德、性健康、性安全意识。促进生殖健康服务纳入妇女健康管理,提高避孕节育服务的可及性。开展产后和流产后避孕节育服务,指导妇女选择高效的避孕方式。规范不孕不育症诊疗服务。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

7.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全面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提高孕早期检测率。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到98%以上。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治疗率达到95%以上,先天梅毒报告发生率控制在12/10万以下。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妇女主动了解艾滋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加强对感染妇女特别是流动感染妇女的医疗服务,提高随访率。

8.促进妇女心理健康。加强妇女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干预,畅通妇女获得心理健康信息的渠道。加强对基层妇女群众自治组织中骨干力量的心理知识和技能培训,支持社区搭建心理服务平台。加大应用型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培养力度,规范心理健康诊疗和咨询服务。

9.提升妇女健康素养。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在天津母子健康手册、天津妇儿掌上通微信小程序、妇幼保健机构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推送妇女健康知识技能,引导妇女树立科学的健康理念,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发挥妇女在家庭健康中的引领作用,提高妇女参与疫情防控、应急避险的意识和能力。

10.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习惯。帮助妇女了解掌握营养知识,均衡饮食、吃动平衡,预防控制营养不良和肥胖。定期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检测、指导和干预。预防控制老年妇女体重和贫血。

11.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全民健身行动。加强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宣传和科学指导,鼓励妇女经常性开展适度体育锻炼,养成运动习惯。发展城乡社区体育活动,引导妇女有效利用社区健身设施、公共体育场所等开展健身活动。

12.强化妇女健康服务科技保障。推进“互联网+妇幼健康”,创新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开展妇女健康服务。对妇女人群开展健康管理和健康风险预警。促进信息技术在妇女专科医联体建设中的应用和有益于妇女身心健康的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进妇女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引领妇女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

2.教育工作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3.大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全面推进,教师和学生的男女平等意识明显增强。

4.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巩固率保持在99%以上。

5.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8%以上。

6.女性接受职业教育的水平提高。

7.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高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

8.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65%。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的性别结构逐步趋于平衡。

9.大力培养女性科技人才。男女两性的科学素质水平差距显着缩小。

10.女性终身学习意识显着增强,接受终身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11.新增劳动力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5.5年以上,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不断提高。

策略措施:

1.面向妇女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教育,促进妇女更加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的思想价值引领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校各类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学校实践教育基地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2.将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体现在教育工作全过程。在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与教育相关的法规政策时,纳入社会性别视角,提高教育决策者、管理者、工作者和教育对象的社会性别意识。在师资培训和师范类院校课程中加入性别平等教育内容。

3.在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性别平等教育。推动本市适时出台性别平等教育实施方案,探索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性别平等教育模式。开展专题师资培训,将性别平等教育融入学校教学内容、思政课程、校园文化、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4.保障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确保女童平等接受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完善落实控辍保学机制,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法定监护人依法保障适龄女童接受义务教育。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女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及残疾女童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

5.提高女性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水平。促进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满足女性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需求。开展学科选择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提高女性自主选择能力,破除性别因素对女性学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

6.促进女性接受高质量职业教育。优化专业设置,提供多种学习方式,支持女性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女性人才。加大对高校女毕业生、去产能分流女职工等重点人群开展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更多女生报考对接本市新动能引育和高质量发展的专业。

7.保持高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均衡。加强对属地院校招生中涉及性别歧视问题的监管,建立约谈、处罚机制。消除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不利影响。加强引导,提高女性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等学科学生中的比例。

8.提高女性科学素质。加大对女性的科学知识教育、传播与宣传普及力度。培养中小学女生科学兴趣和实践能力。支持女大学生选择学习国家战略、社会发展等领域急需的学科和专业。鼓励女大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科技竞赛等活动。为女性科技人才提供更多参与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机会。

9.加强女性的教育培训和知识更新。注重为因生育中断学业和职业的女性、来津务工女性、女性新市民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组织实施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序推进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

10.构建平等、尊重、安全、友善的校园环境。鼓励学校将生命健康教育和防伤害教育等内容纳入学校公共安全教育统筹安排,提升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中小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未成年人工作机制,高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和性骚扰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学生伤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11.加强妇女及社会性别理论研究。加大对妇女及社会性别理论研究的支持力度,增加天津社科基金项目、天津教委人文社科项目等研究项目中妇女或性别研究相关选题的立项比例。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鼓励支持妇女为推动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参与经济建设、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和机会。

2.促进平等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0%。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

3.优化妇女就业结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0%以上。

4.促进女性人才发展。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5%以上,高技能人才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5.男女非农就业率、男女收入差距缩小。

6.保障女性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健康,职业病发病率明显降低。

7.落实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坚持自愿原则,推动女性与男性同龄退休。

8.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平等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安置补偿权益。

9.增强低收入妇女群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对特殊困难妇女群体的就业支持。

10.妇女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充分发挥。

策略措施:

1.落实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参与经济建设、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制度机制。在制定法规政策时,充分关注妇女特殊权益和需求,充分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劳动报酬等方面的权益。创新制度机制,激发妇女创造力,为妇女充分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全面贯彻落实有关保障妇女经济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畅通就业性别歧视投诉和处置渠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现象。充分发挥工会、行业协会、商会协调监督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意识。推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落实男女平等原则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3.加大妇女就业创业支持力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吸纳妇女就业的功能,促进妇女在新兴行业就业。鼓励妇女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各类平台支持妇女创业。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投身科技创业,充分发挥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拓宽妇女创业融资渠道,多渠道帮助就业困难妇女实现就业。

4.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创业。全面加强女大学生就业观教育。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做好大学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特别是要加强女大学生的就业工作。开展天津市“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发挥高校众创空间协同培育中心的作用,为有就业意愿的女大学生提供就业帮扶。

5.优化妇女就业结构。实施知识更新工程和技能提升行动,培育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妇女。提高女性在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从业人员中的比例。依托“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提高妇女非农就业比例。结合本市产业转型发展战略,加强就业培训,逐步实现妇女就业结构与本市产业结构同步优化。

6.加大女性人才队伍建设。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型女性科技人才。探索建立女性科技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加强对女性科技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培训。鼓励和支持女性人才申报评定科技奖励和各种人才称号。提高科研和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和负责人、评审专家队伍中的女性比例,提升女性的参与度和决策权。加强女性科技、技术技能人才典型宣传,发挥榜样引领作用。

7.缩小男女两性收入差距。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保障收入公平。提升女性对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应用水平。督促用人单位实施促进男女平等的人力资源制度,为女性职业发展和职务职级晋升提供机会。动态掌握男女两性收入状况,加强对收入的分性别统计。

8.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开展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意识。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范围,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保护女职工在工作中免受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生产工艺的危害。

9.保障女职工劳动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强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信息化体系建设,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及时调整守法信用等级。依法处理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

10.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协同推进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人口生育政策,加强对用人单位将生育状况作为对女性招聘录用、培训定级等条件的督查力度,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再就业提供就业、权益保障支持。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恶意调岗、予以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推动落实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加大普惠性托育服务、学前教育学位的供给,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托管服务,并建设标准化母婴设施。

11.坚持自愿原则,渐进式推进女性与男性同龄退休。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男女同龄退休政策,加大执行和监督力度。在探索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中研究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女性与男性同龄退休问题。根据女性健康状况、岗位需求、个人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不同职业女性的退休需求。

12.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各项经济权益。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确保应登尽登。严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程序,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资格权和收益权。畅通经济权益受侵害农村妇女的维权渠道。

13.支持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持续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持城乡低收入妇女自主发展,促进妇女群体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巾帼行动,鼓励支持妇女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加强高素质女农民培育,引导女农民争做乡村工匠、文化能人、手工艺人、农技协领办人和新型农业管理经营能手。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提升参与水平。

2.全市中国共产党女党员比例达到35%以上;本市中国共产党各级党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地区本单位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

3.本市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5%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中的女性保持适当比例。

4.区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5.市、区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达到55%以上,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6.市、区所属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民政、司法、人社等与妇女权益相关部门的领导班子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并逐步提高。

7.局级和局级正职领导干部中的女性保持适当数量。

8.处级和处级正职领导干部中的女性保持适当数量。

9.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领导班子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并逐步提高任正职的女干部比例。

10.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女干部配备率达到30%以上。

11.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12.村党组织成员、村党组织书记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村民委员会主任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13.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党组织书记中女性比例逐步优化。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60%以上,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中女性比例保持50%以上。

14.社会组织女性负责人比例逐步提高。

策略措施:

1.保障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充分发挥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水平。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性别平等意识。提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党政工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女性比例。

2.提高妇女参与社会事务和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女干部的政治素养和领导能力。推动城乡社区妇女议事会建设全覆盖,探索打造妇女网上议事平台,引导妇女积极、有序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和协商。

3.加大中国共产党女党员发展力度。加强妇女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党的主张,培养对党的感情,激发妇女入党的政治意愿。重视从各行各业青年女性中发展党员。在党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过程中,注重培养优秀女党员,确保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中女党员代表保持合理比例。

4.提高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比例。按照法律规定落实人大代表选举规则和程序,保障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重视从基层、生产一线推荐人大代表女性候选人。提名推荐、协商确定政协委员建议名单时,保障提名一定比例的妇女。

5.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女干部,进一步提升女干部的能力水平。优化女干部成长路径,注重选拔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加大优秀年轻女干部培养力度,落实女干部选拔配备的目标任务,实现应配尽配,届中调整保障女干部比例不降低。

6.推动妇女积极参与事业单位决策管理。在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中,保障妇女在岗位晋升(职员晋级)、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培养选拔优秀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决策管理层。重视提高卫生、教育、文化等女性集中的行业决策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促进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职工代表比例与女企业职工比例相适应。

7.推动妇女广泛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在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中,采用多种方式,促进优秀妇女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将女干部选拔配备纳入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促进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推动妇女有序参与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注重从女致富能手、经商务工女性、农村专职党务工作者和社区工作者中的女性等群体中发现培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采取“专职专选、定位产生”等有效措施,提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组织妇女参与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修订及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事项的协商议事活动。促进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中的女性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9.支持引导妇女参与社会组织。加大对女性社会组织的支持和指导服务,吸引更多女性成为社会组织成员或从业人员,加大对社会组织女性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注重培养社会组织女性负责人。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不断提高妇女社会保障水平,缩小男女两性差距。

2.巩固完善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保障,确保妇女生育保障权益。

3.巩固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妇女医疗保障权益。

4.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推进妇女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到法定人群全覆盖,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5.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妇女失业保险的参保率和待遇水平不断提高。

6.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妇女工伤保险的参保率和待遇水平不断提高。

7.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妇女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救助标准逐步提高。

8.妇女福利待遇水平持续提升,重点向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单亲困难母亲等群体倾斜。

9.建立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和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均等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对失能妇女的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10.加强对困难妇女的关爱服务,重点为有困难和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残疾妇女、单亲困难母亲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女性成员等提供帮扶。

策略措施:

1.完善惠及妇女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健全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中,更加关切和保障妇女的特殊利益和需求。持续推动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实现妇女应保尽保。加强社会保障分性别统计、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

2.完善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制度机制。促进妇女群体参加生育保险,保障妇女在就业和领取失业金期间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3.巩固妇女医疗保障水平。推动女职工和城乡女性居民持续参加医疗保险,满足妇女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推动将符合规定的宫颈癌、乳腺癌等检查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推进建立互助性质的女职工大病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宫颈癌、乳腺癌等重大疾病的保障作用。

4.促进妇女享有可持续多层次的养老保险。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女职工建立企业(职业)年金。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提高妇女养老保障水平。

5.保障女性失业保险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失业保险,提高女职工特别是女农民工的参保率。为符合条件的失业女职工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功能,支持女职工稳定就业。

6.扩大妇女工伤保险覆盖面。探索建立新业态领域职业伤害参保机制,将灵活就业、新业态就业妇女纳入参保范围。督促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行业单位依法为女职工投保,确保女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7.强化社会救助对生活困难妇女的兜底保障。健全专项救助,完善急难社会救助,促进社会参与,做好低保、特困、低收入家庭妇女和单亲困难母亲救助工作,推动建立全市统一的救助信息平台。加强社会救助分性别统计,精准识别救助对象。

8.满足特殊妇女群体的社会福利需求。做好符合条件的老年妇女的老年人生活补助、居家养老(护理)补贴等待遇保障工作。扩大适合妇女特殊需求的公共服务供给,逐步提升高龄、失能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津贴补贴待遇。

9.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快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完善“互联网+养老”,打造智慧养老服务新模式。加快日间照料中心社会化运营改革,推进老年人家庭食堂全覆盖。鼓励依托社区提供养老服务,支持邻里之间的互助式养老,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推进市级公办养老院改扩建,推动建立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10.探索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战略部署,切实减轻重度失能人员家庭负担。提高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提升护理服务质量。为家庭照料者提供照护培训、心理疏导和保险待遇支付等支持。

11.加强困难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建立完善以区为单位的农村留守妇女、单亲困难母亲等信息台账,加强分类管理和服务。为有困难的农村留守妇女、残疾妇女、单亲困难母亲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女性成员提供权益保护、帮扶救助、精神抚慰等关爱服务。

(六)妇女与家庭建设

主要目标:

1.树立新时代家庭观,弘扬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

2.建立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增强家庭功能,提升家庭发展能力。

3.拓展支持家庭与妇女全面发展的公共服务。

4.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5.充分发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支持妇女成为幸福安康家庭的建设者、倡导者。

6.倡导构建男女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降低婚姻家庭纠纷对妇女发展的不利影响。

7.倡导和支持男女共担家务,缩小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

8.支持家庭承担赡养老人责任,不断提升老年妇女家庭生活质量。

9.促进夫妻共同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责任,为未成年子女身心发展创造良好家庭环境。

策略措施:

1.促进家庭成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使妇女和家庭成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自觉行动,把家庭梦融入中国梦,体现共建共享的家庭追求,为大力培育和发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贡献力量。

2.制定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推动完善儿童养育教育、赡养老人、促进工作家庭平衡和特殊家庭救助关爱、友好型生育环境支持等政策,增强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建立促进家庭发展的政策评估机制。

3.大力发展家庭公共服务。推动将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育幼养老等纳入公共服务,满足家庭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元化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服务,探索在街道(乡镇)建立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鼓励有条件的社区(村)建立家庭综合服务中心。

4.夯实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家庭建设工作格局。鼓励家庭成员履行家庭和社会责任与义务,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增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用好家风营造社会好风气。

5.鼓励支持妇女在家庭建设中发挥独特作用。深入开展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平安家庭、无烟家庭建设。支持妇女带领家庭成员提升健康素养,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6.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面向家庭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维护家庭成员权益的法律法规。倡导夫妻平等参与家庭事务决策,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推广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婚姻家庭关系辅导“一站式”服务,做好婚姻家庭咨询指导服务。培育健康文明的婚俗文化,加强对广播电视婚恋节目、社会婚恋活动、网络婚恋活动和婚恋服务的规范管理。

7.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推进各区普遍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搭建“互联网+”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平台,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测预防预警。推进家事审判制度改革,构建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模式。

8.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增效,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建立和落实父母带薪育儿假,鼓励用人单位支持夫妻共同履行家庭责任。倡导夫妻共同承担照料陪伴子女老人、教育子女、料理家务的家庭责任,平等分担家务,不断缩小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

9.支持家庭履行赡养老人的主体责任。倡导夫妻共同赡养父母,鼓励子女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为长期照护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喘息服务”。推动建立子女护理假制度,落实赡养义务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建立完善社区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依法保障老年妇女婚姻自由和家庭财产权利。

10.增强夫妻共同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夫妻共同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共同承担子女教育,加强亲子交流,提高陪伴质量,创造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加大宣传培训,帮助父母树立科学教子理念,掌握科学知识方法,增强家庭教育本领,共同陪伴未成年子女成长。

(七)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的思想政治意识,动员妇女踊跃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建设。

2.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城乡社区、进家庭活动。推动性别平等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

3.完善文化与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评估和监管机制。提高媒体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性别平等意识。

4.提升妇女的媒介素养,增强妇女利用信息技术参与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5.提高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促进妇女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做生态文明建设的推动者和践行者。

6.保障饮水安全,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安全饮水普及率均达到100%,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期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7.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100%,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标准化建设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8.巩固城镇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室配备设施并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各级各类妇女活动阵地服务功能。

9.提高妇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特殊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10.支持妇女和妇女组织广泛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妇女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

策略措施:

1.加强对妇女的思想政治引领。面向妇女深入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妇女之家(半边天家园)、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作用,引导妇女听党话、跟党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对青年女性、知识女性、各领域改革创新女性带头人以及活跃在网络空间中的女性的思想政治引领。

2.营造男女平等社会氛围。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各级干部学习培训内容。面向机关、学校、家庭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

3.促进妇女共建共享精神文明创建和城乡人居环境改善成果。为妇女提供丰富优质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鼓励妇女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建设,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的参与程度和妇女满意度纳入文明城市评选内容。引导妇女参与文明村镇创建、人居环境整治、文化发展培育和社会治理。

4.构建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性别文化。大力宣传新时代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宣传女性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宣传优秀妇女典型,推动男女平等理念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

5.加强文化与传媒领域性别平等评估和监管机制建设。加大对文化传媒工作者和传媒相关专业学生性别平等理念的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文化与传媒领域性别平等传播能力建设,使性别平等成为文化传媒工作者自觉践行的行为准则。完善文化与传媒内容的违规行为警示记录系统,优化线上舆情预警和线下评估处置机制。加强网络信息平台管理,倡导发布有利于男女平等的相关信息,抵制歧视、贬损妇女的信息,规范网络名人和公众账号传播行为。

6.提高妇女媒介素养。利用多种渠道开展面向妇女的媒介素养培训和指导,提升妇女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引导妇女弘扬网上正能量。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女生安全使用网络,提升自我保护能力。重点帮助老年、困难和残疾妇女掌握网络基本知识技能,提高运用网络获取信息、学习交流、促进自身发展的能力。

7.提升妇女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广泛开展生态文化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提高妇女生态文明意识、环境科学素养,养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在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杜绝餐饮浪费、实施垃圾分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8.持续改善妇女生活的环境质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加强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开发利用清洁能源,推行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推广使用家用节能环保产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污水治理工作,引导妇女参与水源保护。推动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为妇女提供安全用水。

9.加强符合妇女需求的文明卫生厕所建设。推进城镇公共厕所改造,将男女厕位比例的规范化建设和达标率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的评选标准。深入推进厕所革命,提高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和实际利用率。推动旅游景区、商场等公共场所建设第三卫生间。

10.完善各级各类妇女活动阵地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妇女活动阵地建设,提供资金保障,满足妇女教育培训、心理咨询、纠纷调解、娱乐活动等多方面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引入有资质的相关社会组织为妇女提供专业化、精细化服务。

11.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相关应急预案中充分考虑和优先保障妇女特殊需求及供给。面向妇女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应对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加强对有需求妇女的救助和心理疏导,引导妇女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

12.积极促进国际妇女事务交流与合作。认真履行关于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国际公约和文件。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发展妇女民间外交,讲好天津妇女发展故事。

(八)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推动健全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体系。

2.促进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规范化建设和有效运行。

3.提高妇女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妇女在法治天津建设中的作用。

4.推进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立法,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5.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6.提升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治意识,有效遏制针对妇女的性骚扰。

7.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对妇女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网络空间保障妇女权益的力度。

8.保障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和继承权,保障妇女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和平等处理权。

9.依法为妇女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保障遭受侵害妇女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心理疏导。

策略措施:

1.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力度,提高相关政策执行力和相关问题的督查督办效率。将保障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法治队伍建设、全民普法规划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2.加强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工作。推动各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明确评估范围、标准、流程、指标。通过开展培训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到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实施的全过程、各环节。

3.提升妇女法治意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面向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对妇女开展宪法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组织妇女参与立法、司法和普法活动,增强法治思维。充分发挥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妇联组织、女性社会组织等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4.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落实力度。宣传倡导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理念,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加快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进程,加强家庭暴力的预防排查,推动紧急庇护、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落实。依托市、区救护管理站建立紧急庇护场所,加强日常管理。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心理抚慰、身体康复和生活救助。加强对施暴者的教育警示、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开展家庭暴力案件跟踪回访。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和统计。

5.加大对拐卖妇女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落实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以及妇女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深入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整治“买方市场”,及时解救被拐妇女并帮助其正常融入社会。

6.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网络治理,利用大数据完善违法信息过滤、举报等功能,对强迫、引诱幼女和智力残疾妇女卖淫的犯罪行为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常态整治机制,鼓励群众监督和举报涉黄违法犯罪行为。

7.打击强奸、猥亵、侮辱妇女特别是女童和智力、精神残疾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防性侵教育,提高妇女尤其是女童的防性侵意识和能力。完善重点人群和家庭关爱服务机制、违法犯罪发现报告机制、多部门联动机制和侵权案件推进工作督查制度。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和落实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加强对受害妇女的隐私保护、心理疏导和干预。

8.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推动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政策,多形式多渠道传播防治性骚扰的知识,提升妇女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推动用人单位建立相关机制,遏制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预防和制止公共场所和工作、学习等场所发生的性骚扰。

9.保障妇女免受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对妇女实施的猥亵、侮辱、诽谤、性骚扰、侵犯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利用网络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妇女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妇女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非法网络贷款的意识和能力。

10.依法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中的财产权益。保障妇女对家庭财产平等享有各项权利,保障妇女依法享有夫妻互相继承遗产、子女平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保障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利。离婚时,保障生活困难妇女获得适当帮助,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妇女获得补偿,无过错妇女依法获得重大过错方的损害赔偿。

11.为妇女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融合发展,促进公共法律服务惠及城乡妇女,特别是为低收入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和单亲困难母亲等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妇女法律心理帮助中心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专业律师队伍、心理咨询师队伍建设。保障特定案件中生活困难妇女能获得司法救助。

12.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支持妇联组织健全联合约谈、调研督查、发布案例等工作制度,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畅通妇女有序表达诉求的渠道。及时报告侵权问题,依法建议查处性别歧视事件或协助办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配合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加强本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实现妇女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妇女事业发展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对重点领域和难点问题提供资金保障,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实施。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落实规划目标任务。依托高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加强妇女发展研究,培育专业研究力量,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各区人民政府要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妇女发展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加强宣传培训。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加大对规划内容、实施经验和发展成果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益人士参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提高妇女在参与规划实施中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对规划实施实行年度监测、终期评估。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的组织、指导和数据上报、分性别指标完善等工作;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等工作。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运用监测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规划实施工作,实现规划实施的常态化监测、动态化预警、精准化干预、高质量推进。

天津市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

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儿童事业发展,实施了三个周期的儿童发展规划,为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力的实现提供了重要保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本市儿童主要健康指标位于全国前列,儿童享有高质量的教育保障,儿童普惠型福利水平显着提升,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儿童发展环境更为优化,天津市儿童和儿童事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新成就。“十四五”时期是实现儿童优先保障和全面发展的重大机遇期。当前,本市儿童事业发展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建设的新要求和儿童发展及家庭建设的新期盼,儿童健康、教育、安全、环境等领域仍然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总体要求,参照联合国相关公约和文件宗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发展道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对儿童发展的优先保障、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保障儿童平等发展、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的基本原则,坚持和完善最有利于儿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优化儿童发展环境,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全面提升儿童综合素质,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总体目标

坚持儿童和儿童事业发展与天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进程同步推进,保障儿童在健康、安全、教育、福利、家庭、环境、法律保护领域的权利进一步实现。儿童健康素质持续优化;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显着增强;儿童思想道德素养和全面发展水平全国领先;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制度更加优越;儿童享有更加和谐、友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保障儿童权利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展望2035年,与天津基本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相适应,儿童优先原则全面贯彻,儿童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广大儿童成长为担当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重任的时代新人。

三、发展领域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保障儿童健康权益,提升儿童健康服务水平,儿童健康素质持续优化。

2.普及儿童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儿童及其照护人健康素养。

3.新生儿、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降至3.0‰、5.0‰和6.0‰以下。

4.构建完善覆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预防和控制出生缺陷。

5.儿童常见疾病和恶性肿瘤等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疾病得到有效防治。

6.以街道(乡镇)为单位的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

7.促进城乡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供给,普及儿童早期发展的知识、方法和技能。

8.5岁以下儿童贫血率、生长迟缓率分别控制在10%、3%以下,儿童超重、肥胖上升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9.儿童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全市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在上一年度基础上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0至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到90%以上。

10.增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儿童心理健康水平。中小学校100%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者。

11.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性教育,儿童性健康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

12.增强儿童体质,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达到60%以上。

策略措施:

1.优先保障儿童健康。将儿童健康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将儿童健康主要指标纳入政府目标和责任考核。加强儿童医疗保障政策与公共卫生政策衔接,为儿童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适时将儿童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纳入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积极推进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提升计划。完善多渠道筹资的儿童健康保障机制,解决儿童健康突出问题,改善儿童健康状况,保障儿童健康服务公平可及,共建共享健康天津。

3.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和设置区域内儿童健康服务资源,扩大儿童健康资源供给,促进儿童健康服务均等化。健全基层儿童保健服务网络,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提供规范儿童基本医疗服务的全科医生,至少配备2名专业从事儿童保健的医生,每千名儿童拥有儿科执业(助理)医生的数量和床位数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完善儿童急救体系。加快儿童医学人才培养,提高全科医生的儿科专业技能。

4.加大儿童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力度。依托家庭、社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宣传普及儿童健康知识和技能,提高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健康素养。构建全媒体健康知识传播机制。发挥健康科普专家和医务人员作用,依托医疗机构、专业社会组织等开展健康科普活动。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含电子烟)、酗酒,保护儿童远离毒品。

5.新生儿安全与健康的保障水平不断提升。深入实施危重新生儿筛查与评估、危急重症救治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产科、新生儿科质量规范化管理体系和新生儿保健专科建设。依托现有机构持续推进和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强化危重新生儿救治保障,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6.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得到全面加强。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推广婚姻登记、婚育健康宣传教育、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筛查率、新生儿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率、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95%以上。儿童先天性白内障筛查率、儿童髋关节发育不良筛查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率达到95%以上。建立筛查、治疗和随访等一体化服务模式,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加强出生缺陷防治监测,促进出生缺陷防治领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7.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全面加强。深化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建设。0至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全面加强,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高于90%。推进以视力、听力、肢体、智力及孤独症等五类残疾为重点的0至6岁儿童残疾筛查,完善筛查、诊断、康复、救助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常见病预防保健能力,按标准配备校医、幼儿园及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和必要保健设备。加强对流动、留守以及困境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

8.强化儿童疾病防治。加强儿童口腔保健,7至9岁儿童窝沟封闭率达到40%以上,12岁儿童龋患率控制在25%以内。加强儿童重大传染性疾病、新发传染病管理及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工作和罕见病管理。完善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重病诊疗体系、药品供应和综合保障制度。加强中西医结合,推广应用中医儿科适宜技术。巩固加强儿童免疫规划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

9.加强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的儿童早期发展工作机制,为儿童提供涵盖充足营养、回应性照护、安全保障等多维度的儿童早期综合服务。为家庭和托育机构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促进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探索适合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入户家访指导等早期发展服务模式。

10.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关注儿童生命早期1000天营养,加强孕前、孕产期营养和膳食评价指导,巩固提升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及爱婴医院管理水平。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普及为6月龄以上儿童合理添加辅食的知识技能。强化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价。加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营养健康教育和膳食指导,预防控制儿童超重和肥胖。加大宣传普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工作力度。

11.加强儿童近视防控。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落实儿童视力保护规定要求,教育引导家长掌握科学的儿童用眼护眼知识,保证儿童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不少于1小时。充分发挥专业医疗机构作用,定期开展儿童用眼护眼知识教育,定期开展儿童视力检查、监测。

12.增强儿童身体素质。严格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健全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和体质监测制度。开足开齐体育和健康课。保障儿童每天至少1小时中等及以上强度的运动。加强适宜儿童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提倡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儿童开放,提倡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合理安排儿童作息,保证中小学生每天充足的睡眠时间。

13.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构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和心理援助公共服务网络。中小学校全部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和挫折教育,培养儿童珍爱生命的意识和自我情绪调适能力。提高学校、幼儿园心理健康教育与服务水平,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提供心理发展服务。加强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心理咨询及专科门诊建设。加大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人才培养力度。

14.为儿童提供性教育和性健康服务。将性健康教育纳入基础教育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根据年龄阶段和发展特点,指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儿童开展性教育。加强防范性侵害教育,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促进学校与医疗机构密切协作,提供适宜儿童的性健康服务,保护就诊儿童隐私。设立儿童性健康保护热线。

15.强化儿童健康的科技保障。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儿童健康领域的创新应用。发挥妇幼健康信息平台作用,完善儿童健康统计制度,推进“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实现儿童健康全周期全过程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智能化。加强儿童健康领域的科研创新。推动儿童健康科技国际交流合作。

(二)儿童与安全

主要目标:

1.优化儿童安全成长的社会环境,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保障儿童安全健康成长。

2.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儿童意外伤害死亡率以2020年数据为基数下降20%。

3.排查消除溺水隐患,儿童溺水死亡率持续下降。

4.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儿童出行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5.减少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和中毒等伤害的发生、致残和死亡。

6.有效保障儿童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

7.逐步提升儿童用品质量安全水平。

8.预防和制止针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暴力。

9.提高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能力,预防和有效处置学生欺凌。

10.预防和干预儿童沉迷网络,有效治理不良信息、隐私泄露等问题。

11.加大对儿童遭受意外和暴力伤害的监测力度。

策略措施:

1.创建儿童安全环境。树立儿童意外伤害可防可控意识,面向儿童宣传自然灾害科普知识,开展安全自护教育,帮助儿童及其看护人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培养儿童安全行为习惯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落实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加大儿童伤害防控的立法和执法力度。构建完善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防控工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伤害防控。制定实施预防和控制儿童溺水,儿童道路交通伤害,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中毒等伤害的行动措施。优先制定实施针对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困境儿童的伤害防控措施。

3.加强儿童食品安全监管。健全完善儿童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辅助食品安全严格监管,加大抽检监测及处罚力度,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压实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儿童集体用餐安全隐患。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

4.预防和减少产品引发的儿童伤害。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儿童用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完善产品安全警示标识。持续开展儿童用品质量安全守护行动。加强对产品造成儿童伤害的信息监测、分析和监督检查。

5.预防和控制针对儿童的暴力伤害。加大对儿童暴力零容忍理念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众的法治和儿童保护意识,增强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加强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保护责任落实,加强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平台建设,加强儿童暴力伤害发现、报告、干预机制落实,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和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鼓励公众依法劝阻、制止、检举、控告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依法严惩针对儿童的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6.加强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学校健全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机制,依法依规调查和处置欺凌事件,发挥教育惩戒作用。强化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加强网络监管和治理,完善和落实网络信息监测、识别、举报、处置制度,依法惩处利用网络散布违法和不良信息、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开展学生网络素养和网络自我保护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限时、安全、理性上网,学习使用文明、健康的网络语言,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利用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完善游戏产品分类、内容审核、时长限制等措施。加强对儿童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保护。

8.提高对儿童遭受意外伤害和暴力伤害的紧急救援、医疗救治能力。面向看护人、教师广泛宣传儿童紧急救援知识,提高紧急救援技能。完善公共场所急救设施配备。完善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建设,加强儿童伤害院前急救设施设备配备,实现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有效衔接,加强康复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儿童医学救治及康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建立健全儿童遭受意外和暴力伤害的监测体系,形成多部门、多专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分析、评估和利用。

(三)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3%。

3.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以上。

4.巩固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8%以上。

5.特殊儿童群体受教育权利得到充分保障。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

6.儿童科学素质全面提升,科学兴趣、创新意识、实践能力不断提高。

7.完善以提高儿童综合素质为导向的教育评价体系。

8.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建立友善、平等、尊重的师生和同学关系。

9.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进一步完善,全面提升育人成效。

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建立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大力实施素质教育,不断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培养儿童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引领学生坚定理想信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智育水平,发展学生终生学习能力,促进思维发展,激发创新意识。深化体教融合,提升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培养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

2.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确保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上优先安排教育,财政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教育,公共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教育。切实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投入重中之重。依法落实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教育支出责任,完善各教育阶段生均财政拨款制度。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

3.全面推进教育理念、体系、制度、内容、方法创新。严格落实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因材施教,提高教学质量。健全完善德育工作体系,创新德育工作形式,丰富德育内容,增强德育工作吸引力、感染力和实效性。推动中小学、幼儿园广泛开展性别平等教育。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提升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水平。

4.逐步推进学前教育全面普及。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高标准实施学前教育,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学前幼儿普通话教育,推进学前学会普通话。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街道、村集体举办幼儿园。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公办幼儿园收费动态调整机制,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监管,遏制过度逐利行为。注重科学保教,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规范,坚决克服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全面提升保教质量。

5.推进区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城乡学校建设科学布局,全面落实新建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农村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城乡差距和校际差距进一步缩小,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落实精准控辍保学机制,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支持和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

6.进一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深化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推动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满足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需要。建立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平台,深化职普融通。建设一批优秀中等职业学校和优质专业,放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地域限制。完善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7.有效保障特殊儿童群体受教育权利。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进一步巩固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落实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完善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政策,精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充分保障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教育权利,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

8.提高儿童科学素质。实施未成年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着力培养儿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有创新潜质的学生个性化发展。加强社会协同,注重利用校外场所开展科学学习和实践活动。加强专兼职科学教师和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落实全国未成年人科学素质监测评估工作。

9.健全完善科学教育评价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区域义务教育质量、学校办学质量和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标准。不断完善初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高中阶段学校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坚持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政策,健全完善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招生等制度机制。

10.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突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教师专业培养和进修培训,着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11.开展友好型学校建设。着力提升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水平,构建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美化优化校园环境,提升学生学习、生活条件水平。

12.健全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加强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建设,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经验。加强家园、家校协作,推动教师家访制度化、常态化。发挥校外教育育人功能,统筹资源建设社会实践基地,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科技、文化、体育、艺术、劳动等实践活动,参与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专题调查、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帮助学生深入了解国情、社情、民情。落实国家关于校外培训的管理规定。完善中小学课后服务保障机制和措施。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科协、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组织的育人作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协同的育人合力。

13.推动传统文化进校园。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为核心,以家国情怀教育、社会关爱教育和人格修养教育为重点,分学段有序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融入课程和教材体系。推进中医药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传统文化课程试点工作,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提升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

(四)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基本建成,儿童福利水平显着提升。

2.面向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显着提高,城乡儿童公共服务需求得到公平满足。

3.巩固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儿童基本医疗权益。

4.持续推进儿童营养改善工作。

5.加快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托育机构和托位数量持续增加。

6.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的生存、发展和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7.不断完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流动儿童服务机制更加健全。

8.巩固提高城乡社区儿童之家覆盖率,持续提升服务能力。

9.建立健全监测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五位一体”的基层儿童保护有效运行机制。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效运行全国统一的儿童保护热线。

10.基层儿童福利工作阵地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11.培育发展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和儿童社会工作专业队伍。

策略措施:

1.健全完善儿童福利保障和救助制度。逐步建成与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与相关福利制度相衔接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提升保障力度。完善儿童福利政策,合理提高儿童福利标准。

2.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将儿童教育、医疗卫生、福利保障事项优先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智慧化水平。完善面向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向特殊儿童群体倾斜。全面落实儿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游览参观票价优惠政策,推进采取年龄标准优先、身高标准补充的儿童票价优待政策。

3.加强儿童医疗保障工作。巩固完善覆盖儿童的医疗保障制度,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巩固提高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重大疾病治疗药物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儿童医疗服务价格定期调整机制。按规定资助低收入家庭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患儿医疗救助。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合力降低患病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4.推进儿童营养改善体系建设。促进各学龄段儿童营养提升,加强营养改善工作,有效解决学生在校用餐难问题,提高配餐质量。严格落实校长(园长)陪餐、用餐信息公开等制度。

5.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家庭托育点管理规定、托育服务标准规范等要求,发挥相关规划引导作用,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完善管理机制,加强综合监管,推动托育服务规范健康发展。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力度,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研究制定天津市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力争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4.5个。

6.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机制。完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明确保障对象,规范认定流程,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并纳入自然增长机制。落实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责任。完善儿童收养有关法规政策,引导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儿童。健全收养评估制度,落实收养状况回访监督制度,加强收养登记信息化建设。

7.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医疗手术类、康复训练类、辅助器具类康复服务,实现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办法,进一步增强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提升康复服务水平。保障市儿童福利院内孤残儿童康复服务,支持市儿童福利院面向社会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落实流浪儿童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职责,依法依规为流浪儿童提供照料、身份查询、接送返回等服务。建立健全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确保流浪儿童相关社会保障和义务教育等政策落实。

9.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流动儿童服务。进一步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提升监护能力水平。强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责任,落实关爱帮扶政策措施。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务工人员加强与留守未成年子女的联系沟通提供支持。拓展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落实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整合社区和社会资源,健全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儿童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促进流动儿童及其家庭融入社区。

10.加强儿童之家等市级儿童社会服务阵地建设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健全政府主导、部门统筹、多方参与、共同建设的工作格局。完善建设标准、经费保障、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发挥社区儿童主任和妇联执委作用,提升管理和使用效能。引入有资质的专业社会组织为儿童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的公益服务,保证服务时长,拓展服务内容,确保服务安全,充分发挥市级儿童社会服务阵地在基层社会治理和儿童保护中的作用。加强儿童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技能水平。

11.建立健全基层儿童保护机制。完善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儿童保护机制。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的儿童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

12.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儿童福利机构和基层儿童工作队伍服务能力。推动儿童养育、康复、教育、医疗、社会工作一体化建设,对承担集中养育职能的儿童福利机构进行优化提质。整合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为临时监护情形未成年人和困境儿童等提供服务。制定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标准,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的工作职责,并加大培训力度。

13.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保护和服务。通过政府委托、孵化扶持等方式,积极发现培育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队伍,加强儿童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服务城乡社区、家庭和学校的能力水平。

(五)儿童与家庭

主要目标:

1.发挥家庭立德树人第一所学校作用,教育引导儿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儿童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

2.尊重儿童主体地位,儿童平等参与自身和家庭事务的权利得到保障。

3.教育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落实抚养、教育、保护儿童的主体责任。

4.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掌握科学育儿方法。

5.用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熏陶儿童,培养儿童成为好家风的践行者和传承者。

6.增强亲子互动,建立平等和谐的亲子关系。

7.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95%的城市社区和85%的农村社区(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8.儿童家长每年接受2次以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以上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9.健全完善支持家庭生育养育教育儿童的地方性法规政策体系。

策略措施:

1.坚持把立德树人贯彻落实到家庭教育各方面。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将立德树人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在日常生活中开展儿童思想品德教育,引导儿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养成爱国爱家、诚实守信、尊老爱幼、扶残济困、勤俭节约等好思想、好品德、好习惯。增强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从小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2.尊重儿童主体地位和权利。尊重儿童的知情权、参与权,重视听取并采纳儿童的合理意见。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据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在家庭中合理安排儿童的学习和生活。教育引导儿童增强家庭和社会责任意识,鼓励儿童自主选择、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乐于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培养劳动习惯,提高劳动技能。

3.增强监护责任意识和能力。加强宣传培训,帮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创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家庭环境,满足儿童身心发展需要,培养儿童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对家庭落实监护责任的支持、监督和干预,根据不同需求及时为家庭提供分类指导和福利保障。

4.引导家庭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父母发挥榜样示范作用,教育引导儿童传承家庭美德,践行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广泛宣传弘扬好家风,不断丰富家风文化服务产品。引导儿童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杜绝浪费。

5.重视良好亲子关系的建立。引导家庭建立有效亲子沟通方式,加强日常亲子交流,开展亲子活动,增加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充分利用各类公益性设施、场所和城乡社区儿童之家等,支持和助力家庭开展亲子活动。重视亲子阅读指导,分年龄段推荐优秀阅读书目,培养儿童阅读好习惯。完善儿童社区阅读场所和功能,有条件的社区图书馆设立亲子阅读专区。指导帮助家庭调适亲子关系,缓解育儿焦虑,化解亲子矛盾。

6.构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各区依托家长学校、儿童之家等现有机构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站点),统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平台,促进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共享。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中小学、幼儿园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社区(村)支持协助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工作。鼓励支持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利用多媒体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

7.强化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支持保障。进一步推进实施家庭教育工作规划,推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普惠享有,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强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建立完善服务质量标准和行业认证体系,开展从业人员培训。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工作机构、志愿者组织和专业工作者依法依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8.完善支持家庭生育养育教育的政策体系。推进天津市家庭教育立法及实施。出台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落实产假制度,提高生育津贴,增加父母育儿假。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支持与保障作为家庭支持政策的优先领域。规范家政服务标准,提高家庭服务智慧化和数字化水平。鼓励用人单位创办母婴室和托育服务设施,实施弹性工时、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家庭友好措施。落实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

9.加强家庭领域理论和实践研究。充分发挥学术型社会组织作用,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设家庭教育专业和课程,壮大家庭领域专业研究队伍,推进研究成果积极转化利用,为更好地开展家庭领域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六)儿童与环境

主要目标:

1.将儿童优先理念落实到公共政策制定、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各方面,探索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

2.儿童参与家庭、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3.为儿童提供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精神文化产品,每年出版高质量的儿童读物500种以上。

4.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游戏、广告、影视及其他传媒不良信息的影响。

5.提升儿童的媒介素养。

6.增加公益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校外活动场所,不断提升利用率和服务质量。

7.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儿童环境权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期间,水质达标率100%;农村安全饮水普及率达到100%;实现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全覆盖。

8.生态文明教育普及率达到98%以上。儿童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明显提高,绿色低碳生活习惯基本养成。

9.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时充分考虑儿童的身心特点,优先满足儿童的生存发展需求。

10.促进儿童事务国际交流,开展广泛合作。

策略措施:

1.探索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创建工作。鼓励创建社会政策友好、公共服务友好、权利保障友好、成长空间友好、发展环境友好的中国特色儿童友好城市。建立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制定适合本市的儿童友好城市和社区标准体系和建设指南,建设一批儿童友好示范站点。积极参与国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交流活动。

2.保障儿童参与和表达的权利。培养和增强儿童参与意识和能力。涉及儿童的法规政策制定、实施和评估以及重大事项决策,听取儿童意见。将儿童参与纳入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社区工作计划。加强学校班委会和学生会建设,畅通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渠道。

3.为儿童提供丰富多样、积极向上的精神文化产品。支持各类媒体创作、生产和传播优秀儿童作品,培育儿童文化品牌。支持儿童参与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创新,探索在网络空间开展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鼓励社会组织、文化艺术机构为儿童文化艺术活动提供专业指导和场地支持。公共图书馆和社区图书馆设立儿童图书专区。

4.加强新闻出版、文化市场监管和执法。加强对儿童出版物的审读、鉴定和处置,深化“扫黄打非”工作,清除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淫秽色情低俗、暴力恐怖迷信等有害出版物及信息。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对校园周边非法销售出版物和涉及低俗内容的儿童文化用品、玩具等进行清理。

5.提升儿童媒介素养教育水平。保障儿童利用和参与媒介的权利。丰富儿童数字生活体验,提高数字生活质量。通过学校、幼儿园、家庭和社会多渠道,提升儿童及其监护人媒介素养,加强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儿童使用网络的分类教育指导,教育引导儿童自觉抵制网络不文明行为,增强信息识别和网上自我保护能力,防治沉迷网络,养成良好用网习惯。

6.严格网络文化市场管理与执法。加强互联网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执法,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曲目和游戏游艺设备等违规行为。落实互联网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治理手段。

7.加大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力度。加强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史国史教育基地建设。将儿童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和运行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规范儿童校外活动场所管理,全面实行各类公益性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根据条件开辟儿童活动专区,打造特色鲜明、参与面广的儿童主题活动品牌。

8.优化儿童成长的自然环境和人居环境。持续推进空气质量提升,深入开展水、海洋、土壤污染防治,加强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提升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分类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水质达标率和供水保证率。

9.加强面向儿童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重视将生态文明教育融入课堂教学、校园活动、社会实践等环节。推进环境教育示范基地创建和环保设施、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培养儿童生态文明意识,开展垃圾分类,自觉践行绿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10.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中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统筹考虑儿童的特殊需求。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优先救护儿童和保证儿童需求供给。在灾后恢复和重建阶段,针对儿童特点采取优先救助和康复措施。

11.开展促进儿童发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切实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和文件。促进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际社会在儿童领域的有益经验,积极宣介促进儿童发展的“天津故事”。

(七)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健全完善儿童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体系。

2.加强保障儿童权益的执法工作。

3.中小学生法治教育普及率达到100%。儿童的法治素养、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4.依法保障儿童的民事权益。

5.落实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禁止使用童工,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禁止对儿童的经济剥削,严格监管安排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的行为。

7.依法严惩性侵害、虐待、拐卖、遗弃等侵犯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8.依法严惩利用网络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9.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分级干预。降低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人口数量的比重。

10.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健全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的法规体系。推动加快儿童福利、网络保护等儿童相关领域的立法进程。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体系,相关部门应当确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评价考核标准要求。推动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有效衔接,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心理干预、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等工作。

2.依法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将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心理评估、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规定落到实处。增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施效果。落实涉案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审理、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制度。

3.全面加强对儿童保护的法治宣传。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儿童法治教育工作机制,引导媒体客观、审慎、适度采访和报道涉未成年人案件。加大普法力度,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法治资源教室和网络平台建设全面推进,运用法治副校长、以案释法、模拟法庭等多样化方式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提高儿童法治素养。

4.全面保障儿童的民事权益。依法保障儿童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获得探望、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依法保障儿童和胎儿的继承权和受赠与权。依法保护儿童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

5.完善落实监护制度。依法规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职责要求,依法规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依法规范监护责任落实,禁止早婚早育和早婚辍学行为。加强对监护的监督、指导和帮助,落实强制家庭教育制度。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担任,确保突发事件情况下无人照料儿童及时获得临时有效监护。

6.严厉查处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使用童工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儿童参加演出、节目制作等方面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其他经营组织或个人、网络平台等吸纳儿童参与广告拍摄、商业代言、演出、赛事、节目制作、网络直播等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

7.依法严惩侵犯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儿童预防性侵害教育,完善落实入职查询、从严禁止、强制报告制度。杜绝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及时受理、调查、立案和转处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引诱胁迫儿童涉毒涉黑等违法犯罪行为。

8.严厉打击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严格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等行为。严格禁止对儿童实施网络欺凌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诱骗儿童参与赌博以及敲诈勒索、实施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9.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健全完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制止、管教。及时制止、处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严重危害他人及社会的行为。健全完善专门学校入学程序、学生和学籍管理、转回普通学校等制度。依法惩戒与精准帮教相结合,增强教育矫治效果,预防重新犯罪。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免受歧视,依法实现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全面夯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基层基础。

10.推进儿童保护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将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统一推进,提升针对儿童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推进建立专业化儿童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充分保障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儿童获得有针对性的经济救助、身心康复、生活安置、复学就业等多元综合救助。

四、组织实施

(一)推动规划实施。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加强本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实现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儿童事业发展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对重点领域和难点问题提供资金保障,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实施。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落实规划目标任务。依托高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加强儿童发展研究,培育专业研究力量,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各区人民政府要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儿童发展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开展宣传培训。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加大对规划内容、实施经验和发展成果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社会氛围。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益人士参与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工作。

(三)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对规划实施实行年度监测、终期评估。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的组织、指导和数据上报、分年龄指标完善等工作;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等工作。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运用监测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规划实施工作,实现规划实施的常态化监测、动态化预警、精准化干预、高质量推进。

附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妇女和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关键词: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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