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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14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核心提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印发。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8日
 
  深圳市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储备冻猪肉的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参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冻猪肉,是指市政府为缓解猪肉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对突发事件而储备的符合GB/T9959.3-2019标准的冻猪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冻猪肉的收储、管理、轮换、动用、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实行以常规储备为主、临时储备为辅的计划管理机制。
 
  市级储备冻猪肉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宏观调控需要、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提出储备规模,征求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冻猪肉储备实行委托承储、动态储备、储备费用定额包干的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的遴选和储备计划下达,对储备冻猪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储备费用的预算编制、拨付和绩效管理;负责猪肉价格日常监测预警,在市场异常波动时制订储备冻猪肉动用和临时收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生猪供应情况监测,因生猪调运受限、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因素导致全市生猪屠宰量严重不足时及时书面告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价格执法检查,维护猪肉市场秩序稳定。
 
  第七条  市商务局负责监测全市商超猪肉供应和销售情况,出现猪肉供应断档、脱销情况时及时书面告知市发展改革委;在储备冻猪肉投放时,负责选取确定拟投放的商超门店并协助投放。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申报并结合当年财力和资金绩效等情况,统筹保障市级储备冻猪肉储备、动用、监管所需财政资金,在市发展改革委全面绩效管理的基础上按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九条  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冻猪肉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及动用实施等工作。在承储期内确保储备冻猪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及时报送统计报表,接受有关单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紧急动用、投放时,按指令迅速、足量配送储备冻猪肉,确保供应及时到位。
 
  第十条  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储备冻猪肉审计、检验,出具审计、检验报告,确保结果真实、准确。

  第三章  承储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常规储备承储企业和承储数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储期一般为3年。
 
  市级储备冻猪肉临时储备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等其他符合政府采购规范的方式确定承储企业,承储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承储企业和承储数量确定后,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自有或租赁冷库,租赁库有效租期不得短于承储期;
 
  (三)具有冻猪肉及分割肉产品的购销网络以及与储备任务相匹配的经营投放能力;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储备冻猪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清偿债务。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储备冻猪肉管理信息化水平,严格落实储备冻猪肉在库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四章  收储轮换管理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按照储备计划、承储合同全面落实市级储备冻猪肉储备任务,储备任务完成后10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收储落实情况。未经批准,不得调整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难以按时完成收储任务的,承储企业应于10日内报告,经市发展改革委书面同意,可适当推迟收储或调整储备计划。
 
  第十六条  储备冻猪肉的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入库前应经法定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才能作为市级储备冻猪肉储存。
 
  储备冻猪肉应在保质期到期日3个月前轮出。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实行专仓或专垛储存、专人管理和挂牌明示,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未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市级储备冻猪肉储存库点。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轮换实行市场化运作,承储企业应按照出陈储新、保证质量和数量的原则,适时进行轮换。
 
  第十九条  在正常储备期间,每年给予承储企业2个月的轮换期。轮换期内在库储备冻猪肉数量不得低于计划数量的70%。轮换期由承储企业在轮换实施1个月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未经报备的不计入轮换期。
 
  除轮换期和依照本办法实施投放、动用外,承储企业的在库储备冻猪肉数量不得低于计划数量。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在每月终了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月储备统计报表,在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季度储备统计报表。报表应真实、准确、规范。
 
  第五章  动用和临时储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正常轮换外,未经市政府同意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冻猪肉。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需要或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等部门提出的建议,拟订市级储备冻猪肉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共同组织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二)市内生猪屠宰数量严重不足;
 
  (三)市内2个区以上超过6家大型商超猪肉供应出现脱销、断档情况;
 
  (四)市内猪肉价格7天内同比上涨超过30%或连续7天每日上涨超过3%;
 
  (五)上级指令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指令后,承储企业应严格按指令做好配送、投放工作。承储企业应在动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市发展改革委,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动用工作完成后,承储企业应在2个月或动用方案要求的时间内自行完成补库,并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完成补库的,应书面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未及时补库的,按不足数量扣减储备费用。
 
  第二十五条  动用所产生的组织、运输、投放等相关费用,以及承储企业按动用指令限价或降价销售所造成销售价低于同时期、同地区、同等级冻猪肉市场平均价的价差,应予以补偿。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并征求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拟订市级储备冻猪肉临时储备收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市内猪肉价格出现7天内同比下跌40%;
 
  (二)上级指令等其他需要临时收储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临时储备在承储合同到期后不再纳入市级储备肉管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储备费用包括:
 
  (一)采购储备冻猪肉所需资金的占用费;
 
  (二)冷库租赁费;
 
  (三)储备期间冻猪肉的品质价差;
 
  (四)落实储备任务所需的人员经费;
 
  (五)必要的中转运输费、进出仓费和检测消杀费;
 
  (六)储备期间冻猪肉的财产保险费。
 
  储备费用包干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测算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遇有特别重大变化导致冻猪肉市场价差过大时,经承储企业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按程序报请调整储备费用包干标准。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储备费用列入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管理。储备费用实行半年预拨与年度结算的支付方式,上、下半年各预拨当年储备费用的45%,剩余储备费用在年度结束后根据专项审计情况进行结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依法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日常检查、质量检测、专项审计等方式对市级储备冻猪肉数量、质量以及承储企业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承储企业严格履行承储义务。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主动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储备相关的单据、账簿等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成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承储合同约定,终止储备任务,扣减或追回储备费用,3年内不得承担储备任务。
 
  (一)入库的市级储备冻猪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冻猪肉数量的;
 
  (三)发现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不执行承储合同或动用指令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擅自动用市级储备冻猪肉的;
 
  (七)未履行本办法和承储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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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冻猪肉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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