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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浙应急执法〔2022〕4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15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核心提示: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77号修正)、《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计划。

厅机关各处室: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4月6日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77号修正)、《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计划。

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一)工作目标。落实省委“除险保安”要求,结合“遏重大”攻坚战和全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科学合理安排厅机关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数量,确保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任务完成率、监督检查事前告知率、结果公示率分别达到100%。

(二)工作任务。通过编制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指导省应急管理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时间、对象、内容和重点,避免监督检查缺位、错位;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和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监督检查工作日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为30人。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纳入计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数量比例不得低于在册人数60%。目前,省应急管理厅承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行政编制人员共40人,按照比例要求测算,纳入本计划行政执法人员24人;同时,按照我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要求,额外将未承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行政编制人员(53人)按10%的比例测算,纳入本计划行政执法人员6人,确定2022年度行政执法人员数量测算合计为30人。

(二)总法定工作日为7470天。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2022年度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249天×行政执法人员30人。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为5225天。其他执法工作日,是指预计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实施行政许可、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所占用的工作日。

参照前三年统计平均数(前三年分别为4868天、4911天、4868天)并结合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增加等工作实际,确定2022年其他执法工作日为5225天。

(四)非执法工作日为2040天。非执法工作日,是指预计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参加党群活动、病假、事假、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工作和事项所占用的时间。

参照前三年统计平均数(前三年分别为1935天、1943天、1935天)并结合结合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增加等工作实际,确定2022年非执法工作日为2040天。

(五)监督检查工作日为205天。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2022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7470天-其他执法工作日5225天-非执法工作日2040天。

三、监督检查单位

综合考虑省应急管理厅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能力,监管对象的分布、规模,执法车辆等装备配备情况等因素,按每次两名执法人员、每家次检查平均耗时1.5天(包括路途时间)测算,确定2022年度安排监督检查单位80家(按工作日测算为68家)。按照重点检查比例不少于60%的要求,计划安排重点检查单位48家,一般检查单位32家。另外,计划在其他执法工作日中随机抽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共6家。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

(1)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聚焦“三个三”(三类园区、三类场所、三类企业)涉及企业,以及生产加工型小微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三场所三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情况。重点检查单位48家,占年度监督检查单位总数的60%。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危化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等高危企业共26家,包括单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的地下矿山5家、危化品生产企业19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2家;“工业企业安全在线”数字化系统中企业安全生产动态风险呈高风险状态的工贸企业22家,包括金属冶炼、涉爆粉尘、有限空间及曾发生事故等相关企业。2022年度对上述单位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结合实际检查情况增加检查频次。

重点检查单位名单(详见附件)与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同时发布。

(三)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一般检查单位情况。一般检查单位32家,占年度监督检查单位总数的40%,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工贸企业20家、危险化学品企业12家。以上单位由执法处会同相关职能处室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在2022年度内完成监督检查。

(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情况。由规财处在其他执法工作日中,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在2022年度内完成对6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分工负责,加强协作。执法处、安全基础处、危化处、法规处、规财处等职能处室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及相关法制审核工作,同时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顺利完成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省、市、县三级监督检查计划要有效衔接,省应急管理厅要加强对各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严格把关,坚持问题导向,保证执法重点和数量到位,强化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及执行的指导和督促,推动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有效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计划,真正发挥监督检查计划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中的有效作用。

(二)严格程序,违法必罚。要加强过程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检查前要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要将安全培训等作为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专业性内容的,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监督检查,并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确需对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监督检查前要加强与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落实隐患整改和立案从严查处,确保闭环整改。

(三)建立台账,定期研究。要统一使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浙政钉·掌上执法)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平台系统,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台账。要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在检查工作完成后24小时内网上填报并持续完善。牵头处室要认真分析评估,将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通报执法处。执法处要会同相关处室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确保顺利完成年度监督检查工作。

(四)强化培训,规范执法。要着力推进安全生产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强化日常学习教育培训,引导执法人员树立法治意识,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严格执法行为,全面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权力正当行使,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树立应急部门的良好执法形象。

附件:浙江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重点检查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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