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11月6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西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7〕100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7日
西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科学、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预防和减少次生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西安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含西咸新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较大及以上的火灾、爆炸、中毒、泄漏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跨区(县)级行政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市政府采取救援行动的应急救援工作。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燃气事故、特种设备事故、辐射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等特殊领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适用其专项预案,不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与分类指导;依法管理,科学精准施救;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1.5 事故分级
参照国家生产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等因素,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6 风险评估
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过程中主要涉及石油和其他数十种化学品,这些化学品大多具有易燃、易爆、易挥发、易扩散流淌、易产生静电、易受热膨胀及有毒等特性,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窒息、泄漏、环境污染等事故风险,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经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成立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危化品事故专项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全市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担任。市危化品事故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具体见附件1。
市危化品事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要承担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平时负责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组织日常会议、督促检查等综合协调工作;应急状态下负责应急值守以及信息汇总工作,了解、收集和汇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及时向市危化品事故专项指挥部报告。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2 现场指挥部
市危化品事故专项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根据实际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决定采取的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根据事故级别,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和支援请求;组织救援物资,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应急抢修和人员救护工作。
2.3 应急救援工作机构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主要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承担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协调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的调集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
(2)专业处置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主要成员包括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安全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主要成员包括市交通局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4)物资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主要成员包括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5)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主要成员包括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调度全市医疗应急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6)宣传舆情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主要成员包括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和救援信息的发布,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事故情况通稿,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接待记者,适时组织新闻发布会。
(7)应急专家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成立。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研判和事态评估,参与制定应急抢险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事故应对处置工作需要,调整应急工作组设置。
3 预防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环节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督促有关企业对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对危险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认真评估,制定相应管控措施,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并制定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隐患,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现场能够整改的隐患,要立即消除;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整改的隐患,要制定方案计划,限期完成整改。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级别与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对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研判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二级:研判可能引发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三级:研判可能引发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四级:研判可能引发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3.2.2 预警信息的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严格实行审签制。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由市危化品事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签发。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市政府批准。当国家或省发布预警信息时,应以上级预警信息为准。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调整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对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学校和医院等特殊场所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播发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3.2.3 预警行动
市危化品事故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企业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准备,完善相应的应对方案,并适时向本行业、本地区及基层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1)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6)企业应及时开展专项行动,进行隐患整治,消除事故风险;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且短期内难以整改,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局部停产、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3.2.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后,市危化品事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予以发布。
研判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应当按“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解除警报,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2。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程序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事发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将事件信息上报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信息报告并核实情况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危化品事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信息报送原则上逐级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在越级上报的同时,应及时向越过的上级单位报告。信息报告按照“首报、续报、终报”的程序执行。首报要快,以报事为主;续报要详,要连续报告;终报要全,要报告事件的全部情况。
4.1.2 信息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 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现场受威胁人员,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积极组织救治受伤人员;
(2)控制危险源,设置警戒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3)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相关证据。根据需要请求邻近应急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向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先行赶赴现场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处置人员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机构,组织伤员抢救、灭火、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立即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专用通道,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全力组织应急救援工作。超出处置能力范围时,及时向上一级请求支援。
4.3 响应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级别。
4.3.1 Ⅲ级响应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达到一般级别,经研判需要市级部门进行指导、协助处置时,由市危化品事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市级Ⅲ级响应。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牵头部门迅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展趋势做出研判,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协助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必要时,可成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对工作指导小组或应急处置专家组,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危化品事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与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积极组织联防联控和应对行动,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进展情况,适时提出响应级别调整的意见建议。
4.3.2 Ⅱ级响应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达到较大级别,需要统筹多个市级部门共同处置、需要调动市级主要应急资源和力量等条件时,经市危化品事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成立市危化品事故专项指挥部,启动市级Ⅱ级响应。市危化品事故专项指挥部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迅速健全完善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体系,明确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相关单位、人员、专家召开现场工作会,研判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加强与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会议决策和现场实际,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区县(开发区)级应急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事故,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3.3 Ⅰ级响应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态持续蔓延、危害影响继续扩大、需要继续补充应急资源和力量,或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达到重大以上级别时,由市危化品事故专项指挥部启动市级Ⅰ级响应。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机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全面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搭建功能齐全的应急指挥专业场所,加强应急指挥与协调的力量,全力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接受上级工作组的指导,及时向上级报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请求支援的意见和建议。
4.4 响应级别调整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上调响应级别。事故危害已经减缓或消除时,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解除应急响应。
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超出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事发地政府可向上一级政府提出提高响应级别的请求。当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发生在重点地区及举办重大活动、召开重要会议等时间节点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4.5 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4.5.1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需要请求的事项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结合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根据泄漏、火焰辐射热、爆炸可能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方式。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一般是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组织人员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解除;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5.2 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处置措施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和来源,及其控制保护和隔断办法;
(3)确定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危险化学品的存留情况及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及脆弱性目标分布情况;
(6)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
(7)评估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8)评估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
(9)评估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
(10)确定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1)确定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5.3 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确定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危险化学品的存留情况及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及脆弱性目标分布情况;
(7)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
(8)评估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9)评估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
(10)确定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5.4 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数量(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及其可能影响的范围;
(3)确定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装备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水体、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脆弱性目标分布情况;
(7)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
(8)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9)确定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10)明确现场的气象信息;
(11)预测泄漏扩散趋势;
(12)评估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
(13)判断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4)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5)确定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6 响应终止
4.6.1 响应终止条件
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终止响应: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规定;遇险人员全部得救,完成对失踪人员的搜救工作;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全部清除,无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6.2 响应终止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在符合响应终止条件后,市危化品事故专项指挥部宣布响应结束,组织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4.7 信息发布
由市危化品事故专项指挥部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做好信息发布工作,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客观组织报道事故和抢险救援、善后工作等情况。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集,做好信息发布的协助工作。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事故发生后应尽快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对社会上的不实报道和传言及时予以澄清更正。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事发单位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实际情况,制定处理措施,包括人员的安置和补偿、征用物资的返还和补偿、污染物收集和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事故污染处置建议,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事发单位负责清理现场和清除环境污染。
5.2 保险理赔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督促保险机构、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做好保险理赔相关工作。
5.3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5.4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危化品事故专项指挥部应及时进行应对处置工作总结,对先期处置情况、应急响应情况、指挥救援情况、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等进行评估,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市危化品事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报告。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队伍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整理应急堵漏、吊装、危险化学品转运、燃气、毒害品、易燃易爆、腐蚀品应急处置及其他有专业特长的应急处置队伍相关资料、信息。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队伍应接受市危化品事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协调、调度。
6.2 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对事故应急处置中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6.3 装备物资保障
完善市级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增强市级调控能力。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储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时所需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应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储备应急医疗物资。
6.5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局等部门加强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优先运送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依托应急指挥平台,市应急救援平台应与省应急救援平台以及区县(开发区)应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保证通讯联络畅通,调度值班电话(86513232)须24小时专人值守,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安全生产专家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知识、技能的宣传活动。市危化品事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机构人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7.2 应急演练
本预案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演练,由市危化品事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照《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开展演练并做好演练评估工作。
7.3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本预案: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生产安全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11月6日发布的《西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7〕10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西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西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成。主要职责见下表:
portant; border-left: 1px solid rgb(177, 177, 177) !important; border-image: initial !important;">
序号 |
部 门 |
职 责 |
1 |
市委宣传部 |
组织指导新闻报道,新闻发布相关工作,做好舆情管控应对及媒体采访报道工作。 |
2 |
市委网信办 |
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做好舆情处置工作。 |
3 |
市发改委 |
负责协调应急救援过程中粮食的保障调配;参与协调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
4 |
市教育局 |
负责对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的学校师生进行疏散和转移。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和后期处置期间的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 |
5 |
市工信局 |
协助做好应急救援有关物资的组织和保障;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受事故影响的工业企业人员有序撤离和企业停产。 |
6 |
市公安局 |
组织指导应急救援中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现场交通秩序疏导,开辟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通道并维持秩序;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涉及刑事方面的原因分析工作。 |
7 |
市民政局 |
负责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符合条件受灾困难群众灾后日常基本生活保障以及社会救助。 |
8 |
市财政局 |
按照市政府要求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投入经费,为应对事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并对资金使用过程进行监督。 |
9 |
市人社局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
10 |
市资源规划局 |
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测绘地理信息。 |
11 |
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环境损害评估工作,参与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废弃污染物进行后续处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参与事故调查。 |
12 |
市住建局 |
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 |
13 |
市交通局 |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确保迅速、及时运送抢险人员、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
14 |
市水务局 |
负责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水资源调配;负责制定全市水资源监测和应急救援方案,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所引发的水资源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
15 |
市商务局 |
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的生活必备品的供应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加油站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抢险的成品油供应工作。 |
16 |
市卫生健康委 |
负责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区县(开发区)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制定受伤人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方案,调配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和伤员转移;及时向市危化品事故专项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
17 |
市应急管理局 |
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整体工作;负责市级现场指挥部的搭建;负责建立应急专家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业、辅助队伍档案;负责组织调动有关专家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技术指导;负责协调、组织调动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负责协调应急物资的调配和使用;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事故抢救方案;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组织编制和修订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
18 |
市国资委 |
参与所监管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督促所直管企业做好应急救援配合工作,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后期处置工作。 |
19 |
市市场监管局 |
负责提供抢救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技术专家研究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向市危化品事故专项指挥部提出涉及特种设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建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相关技术支持和保障。 |
20 |
市总工会 |
参与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协助做好职工群众思想安抚工作;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维护职工政治、经济权益。 |
21 |
市气象局 |
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负责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实况资料,预测预报危险化学品扩散的方向和范围等。 |
22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负责组织做好事故现场火灾扑救,承担危险化学品处置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工程抢险、工程加固,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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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地区县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 |
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实际情况,制定处理措施,包括人员的安置和补偿、征用物资的返还和补偿、污染物收集和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
附件2
西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