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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北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方案和质量控制与评估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24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核心提示:2022年北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方案、2022年北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质量控制与评估办法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医三院、朝阳医院,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疾控中心,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机构:

为切实做好2022年全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关于印发2022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任务安排的通知》《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2022年版)》,我委组织制定了《2022年北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方案》《2022年北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质量控制与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9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吴强,83979682;

市疾控中心 叶研,13693323648;

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李宝欣,13910193873;

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 关里,13691101800;

北京市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 叶俏,13436520511;

职业病鉴定办公室 张君,13522888114)

2022年北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2年北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提升监测质量,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关于印发2022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任务安排的通知》《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2022年版)》,特制定《2022年北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监测目标

通过监测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患者随访情况,摸清底数、发现问题、分析趋势,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政策、完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职业卫生工作重点提供依据和支撑。通过尘肺病患者康复管理和服务,进一步落实重点职业人群健康权益保障,探索完善北京市职业病管理机制。

二、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覆盖北京市16个行政区(包含房山区燕山办事处)和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方案》所称重点职业病病种包括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外的所有法定职业病(《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包含的9大类121种)。

三、监测内容和方法

(一)职业健康监测

1.职业健康指标常规监测

通过收集所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各类职业健康检查个案信息,及时发现异常结果,分类处理。监测对象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及应急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监测工作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下称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采集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及劳动者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相关信息、职业健康检查指标信息,统计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人数、疑似职业病人数及职业禁忌证检出人数等信息。职业健康指标常规监测覆盖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应的各类职业健康检查内容。

根据重点职业病监测相关数据的统计起止时间,明确2022年职业健康检查数据上报的三个时间节点:体检报告出具日期在2021年11月16日至2022年6月15日间、6月16日至9月15日间、9月16日至11月15日间的数据,应分别在2022年6月30日前、9月30日前、11月30日前录入、上传或交换至国家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并完成区级初审和市级终审。

由市疾控中心制定数据上报要求,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定期上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人数、疑似职业病人数和职业禁忌证人数等信息(表1-1,工作要求具体内容由市卫生健康委另行发布);指导各区疾控中心对所有上报的职业健康检查个案进行数据审核,并汇总统计各区疾控中心数据审核情况(表1-2)。由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北医三院)在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完成体检的劳动者中抽取1%的职业健康检查个案进行数据现场复核。

2.职业病主动监测

对部分接触粉尘、苯、铅及其化合物、噪声等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开展免费职业健康检查,掌握其职业健康现状,发现中小微型企业中的潜在职业病患者,实现对常规监测的补充,为开展职业病患病底数测算提供数据支撑。

选择顺义区、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部分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主动监测工作,每个区监测人数不少于400人,全市不少于1200人,全市接触粉尘、苯、铅及其化合物、单纯接触噪声的劳动者比例分别为不低于30%、不低于45%、不低于5%、不超过20%。应优先从2022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中的中小微型用人单位中选择,主动监测所收集的信息包括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劳动者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信息、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开展主动监测的劳动者人数、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证检出人数信息等。职业健康检查指标在常规监测的基础上,接苯劳动者至少抽取200人进行尿中反-反黏糠酸进行检测;接铅劳动者应进行血铅和尿铅检测。

2022年开展主动监测的用人单位名单由市疾控中心组织制定,各区、各机构2022年11月15日前应完成主动监测工作,11月30日前将数据录入、上传或交换至国家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并完成区级初审和市级终审。主动监测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需纳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上传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的工种/岗位应一致。2021年已接受免费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原则上不再纳入2022年主动监测范围。要杜绝用人单位付费的职业健康检查替代职业病主动监测现象的发生。

3.尘肺病哨点筛查

通过了解掌握医疗机构呼吸系统疾病就诊患者的影像学尘肺样改变比例,对患者分类采取预防措施,同时为摸清尘肺病实际发生情况提供数据支持。筛查工作方案由市疾控中心组织制定,由市卫生健康委另行发布。

在全市范围内选取6家粉尘危害企业集中地区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作为筛查医院,开展尘肺病筛查。筛查对象为医院呼吸系统疾病科室的就诊者。筛查医院应定期向市疾控中心报送呼吸门诊就诊者的尘肺病筛查数据,包括当年呼吸科门诊就诊人数、拍摄DR、X光片或CT的患者人数及其中接触粉尘的人数、出现影像学尘肺样改变的患者基本情况等。6家筛查医院是普仁医院、空港医院、潞河医院、北京电力医院、燕化医院和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附属康复医院。

市疾控中心组织专家组对筛查数据资料进行复核,对明确影像学尘肺样改变的患者,由区疾控中心进行粉尘职业接触史调查,并向患者提出进行职业性尘肺病诊断等相关建议。

为确保筛查工作的代表性,各级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不能作为尘肺病筛查的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内的职业病科就诊人员不能纳入筛查范围。

对2021年由市疾控中心确认为尘肺病影像学改变的患者,由各区疾控中心在2022年对其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进行调查,填写“尘肺样改变患者接尘史调查表”,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入诊断程序,并对进入诊断程序的情况进行追踪。相关个案的数据库由各区疾控中心于2022年9月30日前通过“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的“信息反馈”模块上报至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

4.职业病诊断报告

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依法开展2022年职业病诊断信息报告和职业病鉴定信息报告工作。依托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开展疑似职业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相关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报告进行职业病诊断的人数、疑似职业病人数、诊断为职业病的人数、申请职业病鉴定人数、职业病鉴定结论与原诊断结论不符的例数、职业病患者死亡情况等。对于新报告的接尘工龄不足五年的尘肺病患者,各诊断机构、鉴定机构应对诊断资料严格审核把关,与患者、用人单位、所属街乡等相关人员和部门加强沟通,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职业病诊断报告数据统计起止时间为:报告日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各区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应于2023年1月10日前完成相关数据的审核订正。

5.职业病患者死因监测

由市疾控中心对全市职业病患者死亡情况进行统计,将2006-2021年全市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的所有职业病诊断个案与全市2021年死因监测系统中的个案数据通过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匹配,将匹配成功的个案于2022年11月30 日前通过“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的“信息反馈”模块上报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内容包括:病例基本信息、职业病诊断信息、死亡信息。ICD-10编码应填写四位国际疾病分类代码(表1-3)。

根据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提供的职业病相关ICD-10名单,由市疾控中心从全市死因监测系统获取2021年报告的根本死因为尘肺(J60-J65、J92.0)、间皮瘤(C45)和肝血管肉瘤(C22.3)的死亡患者信息。将患者情况于2022年11月30 日前通过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的“信息反馈”模块上报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内容包括:死者基本信息、死亡信息。ICD-10编码应填写四位国际疾病分类代码(表1-4)。

(二)职业性尘肺病患者随访调查与康复管理

在前期工作基础上,2022年我市继续开展尘肺病患者随访调查工作,了解患者生存保障等情况,为康复站点建设与管理奠定基础。

在2021年职业性尘肺病随访调查的基础上,各区疾控中心组织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性尘肺病患者所在街道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2021年新诊断尘肺病患者及存活的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继续开展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随访工作,核查其生存情况、职业史、保障情况、户籍及常住地址等信息。各区应于2022年11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随访工作,2022年11月30日前在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中的“职业病随访管理”模块完成随访记录的填报。市疾控中心随机抽取1%~2%的随访个案进行复核。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统筹做好康复站(点)管理工作,加强技术指导,每月对康复站(点)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调度与抽查,解决存在的各类问题及风险,评估康复项目效果,不断提升尘肺病患者对康复服务的满意度。同时强化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尘肺病患者康复工作的智能化管理。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管理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考核评估

及时了解两类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与质量控制规范落实情况,进一步提升监测工作质量。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北医三院)及北京市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北京朝阳医院)要组织所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展实验室间比对等质量控制工作,对所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展质量考核或质量评估。统计实验室间比对结果符合与不符合情况、质量考核与质量评估符合与不符合项目情况、体检个案关键信息核实情况等。

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及北京市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应当及时将质量控制结果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及市卫生健康监督所。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安排,提交质量管理工作进展,所有质量控制工作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由各质量控制中心于11月30日前汇总质量控制结果,并将质量控制报告报送至市疾控中心。由市疾控中心将质量控制情况纳入《2022年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和中国疾控中心。

2.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的漏诊漏报迟报调查

由市疾控中心组织各区疾控中心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诊断及相关信息的报送情况进行调查,统计职业病漏报、迟报以及疑似职业病漏诊、漏报、迟报情况,于2022年11月30日前将数据库通过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的“信息反馈”模块上报至中国疾控中心,调查结果纳入《2022年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报告》一并提交。调查方案由市疾控中心组织制定,由市卫生健康委另行发布。

四、数据处理和报告撰写

市疾控中心牵头负责各类监测数据的审核上报、统计分析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中国疾控中心要求收集各机构信息和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撰写《2022年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报告》和《2022年职业病报告发病情况分析报告》,分别于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月20日前上报中国疾控中心和市卫生健康委。

五、监测管理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将在总结分析近两年监测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做好2022年职业病监测工作部署与安排,每月调度一次监测进度与质量控制情况,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信息报告的抽查。各区卫生健康委应加强区内各项监测工作的部署和协调,加强对各区监测机构、体检机构、诊断机构、监督机构、用人单位等的要求和管理,加大必要的人力、物力、经费等的投入,提升辖区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能力。

(二)提升监测质量

树立质量是监测工作“生命线”的思想,不断提升监测工作质量。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将对2022年辖区内市、区两级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对拒不依法依规如实进行信息报告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时通报并所依法查处。

(三)做好培训指导

市疾控中心要加强监测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实现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培训率100%。在开展培训的同时,对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所相关工作人员同时开展监测业务培训,使其了解监测基本知识,对监测发现的各类问题线索依法进行处置,其中每个区至少有两名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培训。

(四)完善信息管理

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北医三院)和北京市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北京朝阳医院)要认真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与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的信息公开工作,方便社会各界查询。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将进一步开展北京市职业健康监测信息平台设计与建设,力争2022年底前实现与国家监测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数据上传。

(五)强化数据利用

市疾控中心要加强监测数据统计分析与风险评估,着重做好不同地区、不同职业人群职业病风险评估与动态趋势分析,为职业健康政策制定提供辅助支持。要发挥监测数据的预警作用,实现监测与监督的有效衔接。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应加强对各相关机构的监督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在监测工作中不依法报送信息、不参加质量考核评估或拒不整改有关问题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做好经费管理与使用

职业病监测经费主要用于摸清职业病基本情况,开展与监测有关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质量控制、实验室间比对及质量考核(评估)、职业健康检查、数据信息采集、监测信息系统功能完善、数据验证与复核、报告撰写以及监测所需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和维护、尘肺病康复站(点)康复服务与管理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将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卫生健康项目的经费管理规定,加强职业病监测机构的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绩效目标。

附表:

   1-1:各机构职业健康指标常规监测汇总表.doc

   1-2:各区职业健康指标常规监测数据审核情况汇总表.doc

   1-3:确诊职业病患者死亡信息个案调查表.docx

   1-4:职业病相关死因死亡个案调查表.docx

2022年北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质量控制与评估办法

为加强2022年北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提高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办法。

一、做好监测业务培训

在落实疫情防控前提下,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对省级职业病监测机构的培训实际,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市疾控中心对区疾控中心、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各区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由区卫生健康委组织辖区疾控中心对区内用人单位、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等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病报告工作等培训。

二、加强监测过程管理

市疾控中心按照国家要求对重点职业病监测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撰写进展报告;对通过区级初审的重点职业病监测数据进行省级终审,做好质量把关;及时了解掌握各区监测工作进度及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要做好职业健康检查个案数据的现场复核;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管理,提升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技术水平,及时发现和报告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应加强对各诊断机构能力的培训和督导检查,做好各机构的质量考核,提升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水平。

各区卫生健康委应做好辖区内监测工作的协调管理,督促区疾控中心、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用人单位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实履行重点职业病监测的各项工作任务,保障监测工作质量。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投入,为顺利完成各区2022年监测工作创造条件。

各区疾控中心要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个案和职业病报告个案的初审,对存在缺项、错分、逻辑错误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反馈相关机构更正;加强尘肺病随访调查工作,严格落实随访要求;加强对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信息的个案卡和网报信息的比对,督促各机构避免漏报迟报。

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照方案要求,通过手工录入、数据上传等方式,及时报送职业健康检查个案信息;加强对数据报送的投入,提升自身信息化水平,保证数据报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各职业病诊断机构要严格核实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的各类信息,尤其是针对接尘工龄不足五年的尘肺病患者要严格核实工龄,保证数据准确,对影像学达到尘肺病诊断标准但缺乏接尘史证据的劳动者,要做好统计登记汇总,按照要求填报《临床诊断尘肺病病例调查表》并报送区疾控中心;严格按照各类诊断信息的报送时限要求,避免迟报漏报。

三、开展监测工作督导检查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对全市监测工作执行情况和工作质量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对象包括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区疾控中心、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各职业病诊断机构。检查内容如下:

(一)辖区重点职业病监测组织协调情况。检查各区卫生健康委重点职业病监测方案制定和发布情况,检查各区卫生健康委协调组织辖区各机构和用人单位工作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落实,检查各区对区疾控中心、卫生健康监督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等的人员、仪器设备和资金投入情况。评估标准:印发辖区重点职业病监测相关文件,内容具体有可操作性,不照抄照搬国家和北京市的方案为合格;组织辖区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培训,提出本辖区重点职业病监测和监督执法检查要求为合格;加强对各机构的投入,本级资金下达高于2021年资金额度为合格。(市卫生健康委落实对各区卫生健康委的检查)

(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送情况。检查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本年度职业健康检查人数、职业禁忌证及疑似职业病检出人数等核心信息的报送完整性、准确性、结果真实性以及数据提交及时性情况;本年度应当报送职业健康检查个案信息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及数量,实际报送个案信息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数量,实际信息个案报送机构数与应报送信息机构数的比例。评估标准:职业健康检查个案信息报送机构比例100%为合格;体检机构个案信息上报率达到95%为合格,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个案信息上报率不足95%的需单独说明。(市/区卫生健康监督所落实对各体检机构的检查)

(三)职业病主动监测开展情况。本年度选取职业病主动监测的区名单及数量,实际完成主动监测任务的区名单及数量;实际开展主动监测的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计划及实际免费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人数,是否存在以用人单位付费职业健康检查替代免费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评估标准:除无责任主体的劳动者外,监测对象均为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中小微型企业的劳动者;每个区实际接受免费职业健康检查且个案数据符合主动监测要求的劳动者实际人数不低于400人为合格。(市疾控中心落实对各区疾控中心的检查)

(四)尘肺病筛查开展情况。计划开展尘肺病筛查医院数量,实际完成尘肺病筛查医院数量;胸片审核确认情况及尘肺病影像学改变患者的随访调查情况。评估标准:完成筛查工作的医院数量不少于任务数;由市疾控中心组织专家对尘肺病影像学改变患者的胸片或CT片进行审核确认,各区疾控中心对确认后的95%以上的尘肺病影像学改变患者进行随访调查为合格。(市疾控中心落实对各筛查医院、区疾控中心的检查)

(五)职业病诊断报告情况。职业病诊断机构总数,本年度实际开展职业病诊断的机构数量,本年度实际报告职业病的诊断机构数量,本年度诊断机构诊断的新发职业病病例数量,本年度实际报告新发病例数量,职业病患者死亡情况,职业病诊断时间和网络报送时间。评估标准:本年度开展诊断工作并按要求报告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比例达到90%为合格,本年度新发职业病病例报告比例100%为合格,本年度未发生职业病迟报、漏报情况为合格。(市/区卫生健康监督所落实对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检查)

(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考核情况。辖区内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数量,参加实验室间比对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数量,实验室间比对合格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数量;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的机构数量,质量考核发现的不符合项数量,发现存在不符合关键项的机构数量。质量考核参考中国疾控中心印发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试行)》有关要求,不符合项与关键项详见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2022年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评估标准见本办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考核相关内容。(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落实对体检机构的质量考核)

(七)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评估情况。辖区内职业病诊断机构数量,参加质量评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数量,质量评估发现不符合项(即需要机构整改项目)数量。具体质量评估方法见本办法职业病诊断机构评估方法相关内容。(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落实对诊断机构的质量考核)

(八)职业性尘肺病患者随访调查与康复管理情况。截至2021年底,辖区内已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人数,2022年随访调查到的患者人数(指生存与保障情况已清楚的人数)及网络报送信息情况,未随访调查到生存与保障情况的患者;辖区内临床诊断尘肺病存活患者人数及地区分布;尘肺病康复站(点)数量及名单、尘肺病康复工作惠及患者人数、参与康复的患者人数与患者人次。参与康复的患者满意度达到85%为合格。(市卫生健康委落实对各尘肺病康复站点的检查,市疾控中心落实对各区疾控中心的检查)

四、实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考核

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应当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实验室间比对、质量核查等质量考核工作。2022年在北京市备案的全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均应纳入质量考核。具体考核方法如下:

(一)依据《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试行)》有关要求,通过查阅文件、询问有关人员、答卷等方式,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体系组织架构、管理运行、内部质量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外部质量管理等方面情况分别进行质量考核。重点考核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是否正常以及能否保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

(二)通过现场查看和查验固定资产相关单据的方式,对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设备种类及数量能否满足开展相应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1.粉尘类:高千伏X射线机或数字化X射线机(DR)、肺功能仪等。

2.化学因素类:离子计或精密酸度计、分析天平、分光光度计等。根据各体检机构化学因素的体检范围,增加相应的设备,如备案机构可以开展铅作业人员体检,则应配备原子吸收光谱仪。

3.物理因素类:根据各体检机构物理因素的体检范围,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如备案机构可以开展噪声作业人员体检,则应配备纯音电测听仪、隔音测听室、耳声发射等。

4.生物因素类:根据各体检机构生物因素的体检范围,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布鲁氏菌等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的光学显微镜、恒温培养箱、二氧化碳培养箱、净化工作台、高压蒸汽灭菌器、电热鼓风干燥箱、高速离心机、恒温水槽或水浴锅等。

(三)通过现场询问、现场实操、现场核实和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对重点职业病监测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查部分指标进行质量评估和考核(考核信息填写表2-1)。

1.接尘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现场抽取50名接触粉尘人员的正前位X线胸片或DR片,不足50人的全部抽取,其中粉尘作业职业禁忌证或疑似尘肺病胸片不少于15人,不足15人的全部抽取,其余可为正常或其他异常的胸片。首先由专家组判定摄片质量,然后由专家进行读片,与机构主检医师的结论进行对比,正确判断率达到80%以上为合格。

2.接铅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向参加评估和考核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放两个不同血铅水平的盲样,进行血铅盲样检测。全市范围内应制备不少于4个浓度的血铅盲样,至少两个低浓度、两个高浓度。血铅实验室比对结果误差超出范围(一般为均值±2倍标准差)为不符合,若两个盲样结果均不符合要求为不合格,需立即进行整改;若仅一个盲样结果不符合要求,提示存在不确定性,体检机构进行自查后需再次进行血铅盲样检测。

3.接噪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现场考核纯音测听的操作,专家组准备20名以上接触噪声作业的劳动者的听力图谱及其对应的职业史及一般情况,由机构主检医师现场分析听力图谱并作出结论,对医师作出的结论是否正确进行判定。正确判断率达到90%及以上为合格。

(四)需现场抽取个案纸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或职业健康检查表进行核实(考核信息填写表2-2、表2-3、表2-4、表2-5)。职业健康检查数量在5000人以下的,抽取1%的个案纸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或职业健康检查表,在监测系统中核实填报信息,5001-10000人的机构抽取0.5%的个案纸质资料进行核实,10000人以上的机构抽取0.3%的个案纸质资料进行信息核实,在抽取的个案中再抽取20%的劳动者进行电话核实,重点核实接触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工龄、岗位、职业健康检查类型等信息。

(五)抽查职业健康检查个案上报率:从近一个月内已经完成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中,现场随机抽取20家单位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检查监测系统中的职业病监测信息(含个案信息)上报情况,用人单位不足20家的全部抽取。上报率达到95%为合格。

(六)当年度实际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未开展工作原因。

(七)血铅实验室间比对结果、接尘人员胸片正确判断率、噪声听力图谱正确判断率为关键项。

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考核程序和考核要点,由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依据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发布的《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考核程序》《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考核表(试行)》等的要求另行制定和发布。

五、实施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评估

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对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2022年在北京市备案的全部职业病诊断机构均应纳入评估。具体评估方法如下:

1.通过查阅文件方式,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质量控制体系文件能否满足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要求。

2.通过现场查看、查验固定资产及相关单据,检查开展职业病诊断的设备种类能否满足开展相应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3.每家职业病诊断机构抽取不少于20例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少于20例的全部抽取,抽取的病例应覆盖诊断资质范围内的各类职业病,其中职业性尘肺病抽取不少于10例,少于10例的全部抽取,核对监测系统上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抽取接尘工龄<5年的和>10年的各5例,不足5例的全部抽取,对其接尘工龄、岗位向劳动者进行电话核实。

4.在诊断机构现有诊断医师中随机分别抽取1名尘肺病和噪声聋诊断医师,对20张胸片(应包含正常胸片、各期尘肺病胸片、其他异常胸片,其中壹期、贰期尘肺胸片不少于10张),20份听力图谱(应包含轻度、中度、重度噪声聋及其他异常的听力图谱),按要求完成相应测试,并对测试结论进行判定。评估标准:尘肺病诊断医师对高千伏X线或DR正前位胸片读片结果正确率达80%以上、噪声听力图谱分析结果正确判定率90%以上为合格(评估结果填写表2-6)。

北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考核程序和考核要点,由北京市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依据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发布的《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等的要求另行制定和发布。

附件:

   2-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考核结果汇总表.doc

   2-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体检个案关键信息现场核查记录表.docx

   2-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体检个案关键信息核查汇总表.docx

   2-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工作情况汇总表.docx

   2-5:职业健康指标常规监测数据审核情况汇总表.doc

   2-6: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评估结果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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