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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的通知 (内市监法规〔2022〕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0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健全包容审慎的市场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符合《清单》第(八)至(二十九)项规定的情形,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时,应当结合各种情形综合判断。发现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符合《清单》第(三十)至(三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但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本《清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docx

 
关键词: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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