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3日,台湾地区“财政部”发布台财库字第10503750550号令,订定“财政部优质酒类认证评审基准-共通规范”,并自即日生效。“财政部”优质酒类认证评审基准-共通规范
1 目的
本共通规范系为办理“财政部”优质酒类认证而订定,其目的在于建立各种酒类制造业者(以下简称业者)之制造、包装及储运等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施、设备之设置及卫生、制程及质量等管理作业之共通遵循事项,并运用危害分析重要管制点(HACCP)系统之原则,以防范在卫生安全条件不佳、可能引起污染或质量劣化之环境下作业,并减少作业错误之发生及建立健全之自主管理体系,再配合个别酒类认证评审基准,以确保认证酒类产品之安全卫生及稳定质量。
2 适用原则
“财政部”优质酒类认证应符合本共通规范,并应符合个别酒类认证评审基准。
二、修正评审基准为酿造酒
2016年10月13日,台湾地区“财政部”发布台财库字第10503750551号令,修正“财政部酒品认证标志评审基准-葡萄酿造酒”,并更名为“财政部优质酒类认证评审基准-葡萄酒”,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