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药品监管局:
现将《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9日
附件: 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doc
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为了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本市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的“较低数额罚款”标准明确如下:
对个人处以五千元及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及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