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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新修订即食肉制品关规定,并制定组胺限量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18
核心提示:10月14日,澳新食品标准局发布G/SPS/N/AUS/402号通报,修订部分即食肉制品的相关规定;同日,又发布G/SPS/N/AUS/403号通告,修订部分鱼组胺相关规定。

10月14日,澳新食品标准局发布G/SPS/N/AUS/402号通报,修订部分即食肉制品的相关规定。涉及产品包括即食干肉,即食香肠(如意大利腊肠),即食的软香肠(如生熏软质猪肉)等。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确保这些即食肉类产品的卫生控制,根据相《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中4.2.3的肉类生产和加工标准生产的规定要求,进口到澳大利亚的此类产品必须附有进口国的官方证书,证书内容包含澳大利亚和进口国之间对此类产品的协议和标准,并证明此类产的生产过程符合4.2.3的肉类生产和加工标准的要求。该通报评议期为60日。

 

10月14日,澳新食品标准局发布G/SPS/N/AUS/403号通告,修订部分鱼组胺相关规定。通报规定,进口至澳大利亚的鲭科、鲯鳅科、蓝鱼科、鲱科,鳀科和竹刀鱼科的鱼类、鱼类产品或上述鱼及鱼类产品含量在300g/kg的产品,其组胺含量不得超过200mg/kg。根据属于为澳大利亚进口食品控制法中指定的鱼及鱼制品类别的风险分析规定,初次进口时,上述产品应100%的检查和分析组胺的含量,如果连续检测组胺合格,则检查和分析率将逐步减少到25%,最终减少至5%。该通报评议期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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