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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20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及其中亮点之处。
 

国务院法制办19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为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送国务院。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送国务院的送审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11月1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aftl@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6年10月19日

 

亮点一

 

送审稿强化了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督,今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其主要负责人或将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任约谈。

 

根据送审稿,需要责任约谈的情形主要有: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等。责任约谈不影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理,责任约谈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将向社会公开。

 

送审稿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若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予以其他治安管理处罚,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亮点二

 

进口需要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交注册或者备案的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食品生产规范的执行、备案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送审稿特别强调,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出口食品,也应遵守食品安全法以及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亮点三

 

送审稿的另一亮点是强化了企业非法添加物排除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送审稿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用技术手段检出食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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