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执法,针对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点商品、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不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强化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保护,依法查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违法开展商标专利代理行为,有力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市场监管总局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五、湖北省襄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邱某销售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糖果案
2022年3月3日,湖北省襄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线索,反映襄阳某商行从湖南衡阳一制假窝点采购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糖果,随即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分11批次从湖南衡阳一制假窝点购进“阿尔卑斯”糖果并销售。经辨认,涉案“阿尔卑斯”糖果为假冒商品。当事人共购进硬糖380件、棒棒糖20件,货值金额4.6万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相关资质,无进货合同、清单、票据,且商品价格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襄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加强行刑衔接、全链条打击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案件线索由公安机关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开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从制假窝点到销售终端的违法者均受到惩罚,既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六、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孔某某生产销售假冒“星巴克”咖啡案
2022年1月17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小区内一家庭作坊在某平台上以星巴克咖啡代购店的名义销售假冒“星巴克”咖啡。涪城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加工咖啡用的条码打印机、制冰机、研磨机、破壁机等设备,以及咖啡豆、调味糖浆、纯牛奶等原料,标有“星巴克”标志图案的外卖包装袋、纸杯若干。
经查,自2022年1月起,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获得星巴克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接单制售假冒“星巴克”咖啡。消费者在当事人的星巴克咖啡代购店下单后,当事人即按订单需求制作假冒的“星巴克”咖啡,然后通过闪送、快送等方式送达。截至案发,当事人共接单729单,涉案货值金额4.3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涪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涉案商品、罚没款合计104万余元。
本案中,当事人将经营场所设在居民小区内,在团购平台上以星巴克咖啡代购店的名义销售假冒咖啡,手段隐蔽,主观故意明显。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后,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集中优势力量严查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切实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查处祁某侵犯“习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4月5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一仓库内堆放涉嫌商标侵权的酒类产品,随即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8月,当事人提供基酒及酒瓶酒盒等包装材料,委托某生产企业代加工“窖藏酒”,共计1267箱(6瓶/箱)。该“窖藏酒”所用酒瓶与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立体商标“
”极为相似。“
”立体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经过商标注册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生产销售的“窖藏酒”上使用与“
”注册商标近似的形状和图案,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窖藏酒”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0.69万元。
该案是一起保护立体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件。我国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增加了立体商标申请注册的相关规定,不少企业开始申请注册立体商标,以获得差异化的品牌竞争力。由于立体商标本身的特殊性,其侵权判断较普通商标更为复杂。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立体商标整体比对和要部特征比对,准确认定侵权行为,依法保护了企业的立体商标。
十一、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天宇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2022年2月8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案件线索,对青岛天宇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商标申请中涉嫌提交虚假材料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代理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城市管理与社区建设中心申请注册“灵山岛皱纹盘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业务主管准备申请所需的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时,为通过商标审查,在史志中未找到“灵山岛皱纹盘鲍”历史记载的情况下,将《胶南年鉴2009》(黄河出版社,2009年12月出版,标准书号ISBN978-7-5460-0060-2)第28页相关内容造假,并于2020年9月21日代理提交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实,于2021年8月27日以史料造假为由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当事人伪造并提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材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对业务主管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
近年来,知识产权服务业快速发展,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提供了重要支撑,但也出现个别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代理业务、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等现象。本案聚焦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注册中变造、伪造证明材料这一突出问题,对违法者依法处罚,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守法经营,有利于促进代理行业规范发展。
十三、河北省邯郸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北太阳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2022年2月11日,河北省邯郸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案件线索,对河北太阳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涉嫌史料造假开展调查。
经查,2019年4月3日,邱县食用菌种植协会委托当事人代理“邱县杏鲍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为使申报材料满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必须有《地方志》记载的要求,当事人在邱县食用菌种植协会提交的《邱县志》(方志出版社,2001年8月出版)复印件中擅自修改添加“独特的土壤水源条件孕育了邱县杏鲍菇”等内容,并作为证明材料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8月27日,因当事人提交的资料与国家图书文献机构收藏书籍中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上述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当事人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中提交虚假材料,扰乱了商标代理市场秩序。邯郸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罚款4万元,对直接责任人高某罚款1万元。
地理标志是一个地区特色产品的“金名片”,备受各地政府和社会公众关注。近年来,个别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时,为谋求不当利益,伪造并提交虚假材料,不仅加重审查负担,而且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注册中造假行为,维护了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十四、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米落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5月24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厦门米落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设有大米分装区域,现场存放分别标有“金稻典®”和“蝌蚪男孩®”的五常大米。
经查,当事人从泉州等地购进分装设备,从吉林省采购普通的大包装稻花香米和长粒香米,然后分装成小包装对外销售,共分装“金稻典®”五常大米25包、“蝌蚪男孩®”五常大米120包,违法经营额5650元。当事人未获得“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且采购的两款大米均不在“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内,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及生产设备,并处罚款3万元。
本案是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当事人未经“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在非地理标志生产区域的大米上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仅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体验,应依法予以查处。
十五、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市金卡印刷厂擅自印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
2022年1月17日,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无锡市金卡印刷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车间内有包装主体部位标注“甘露特产青鱼”字样的包装盒3800只。
经查,2006年4月21日,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水产协会在第31类商品青鱼(活)商品上获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甘露”。无锡市金卡印刷厂于2021年11月初,接受无锡市某膳食公司委托,在未审核查验商标印制许可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加工印制在显著位置标注“甘露特产 青鱼”等字样的礼品包装盒,还私自将该包装销售给其他地区的经营者。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印制销售上述包装盒6000只,违法经营额共计1.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3800只包装盒,并处罚款1.3万元。
根据《“甘露”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申请使用“甘露”证明商标的,必须在核定的生产区域内,经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水产协会实地考察、检测和综合审查符合使用条件,并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在没有查证委托人是否取得“甘露”证明商标的授权,擅自为他人印制包装盒,为造假者提供了便利,也容易损害“甘露”品牌的声誉。
十九、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鸿方食品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2年4月13日,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鸿方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包装库房内存放的产品外包装袋上印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外地某包装有限公司印制“蜀贤千层肚”“蜀贤黑毛肚”等产品的外包装袋11.83万个,包装袋上均标注“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自2022年2月25日起,当事人使用上述外包装袋对生产的“蜀贤千层肚”“蜀贤黑毛肚”产品进行包装并销售,销售金额1.19万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未被授予专利权,却在包装袋上标注“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并销售的违法行为。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9万元,并处罚款2.5万元。
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专利授权,也不能提供相关授权文件,却在其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专利产品、仿冒必究”等字样,误导消费者,以获得不正当利益。该案的查处,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