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高等院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厅直属中学: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市监食协发〔2023〕65号)要求,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集中用餐群众饮食安全,现将《海南省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省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医院、养老院、机关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推进专项治理行动有力有序开展,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自即日起至2023年年底,联合开展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行动,摸清弄准全省集中用餐单位情况,全面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压实各企业(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主管部门责任、监管部门责任,着力解决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不规范、制度执行不到位、厨房环境不卫生等突出问题,推动集中用餐单位及其承包经营企业管理明显规范,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明显增强,环境卫生明显改善,逐步建立长效制度机制,不断提升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水平,严防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二、整治范围
全省学校、医院、养老院、机关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落实企业(单位)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督促集中用餐单位及其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建立健全人员管理、进货查验、加工操作、食品留样、信息公开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依法依规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设置率达100%;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执行率达100%;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培训考核率达100%。(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教育、民政、卫健、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二)全面加强监管执法。
一是严把许可准入关。加强学校、医院、养老院、机关等集中用餐单位分类统计、动态管理。严格食品经营许可管理,重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布局、清洗消毒、环境卫生等项目审查和现场核查。对新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食堂,必须在获证后3个月内对其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许可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开展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新获证单位食堂数量的5%。(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二是严格环境卫生和过程监管。针对通风、防蝇防鼠防虫、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库房、操作间、分餐间等关键场地场所,严格按照频次、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等要求,加大检查力度,着力解决餐饮环境脏乱差问题。针对晨检、食物储存、餐饮具清洗消毒、加工操作、食品留样、剩余食品处置等重点环节,对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重点检查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留样等制度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督促限期全部整改。(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是严管承包经营行为。重点排查承包经营企业以及承包经营的食堂是否取得相应经营资质,是否依法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四是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发现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食堂吹哨人”监督作用,鼓励消费者和学生家长“随手拍”,对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线索的,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对检查中发现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存在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形状异常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速从严从重处罚,对主要负责人顶格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结案后一律依法依规公开曝光。(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切实加强行业管理。
一是严抓日常管理。学校、医院、养老院、机关等集中用餐单位主管部门每年必须对管理的集中用餐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指导和督促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将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作为落实行业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集中用餐单位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隐患,积极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给予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教育、民政、卫健、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是严格招投标管理。建立完善承包经营食堂的招投标程序,规范招标组织要求,加强招标过程监督,及时公示中标企业名单。指导集中用餐单位制定承包经营企业的评价和退出管理要求,加强对承包方的监督,定期考核评价,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承包经营企业。(教育、民政、卫健、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是分类推行“明厨亮灶”。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100%;医疗机构、养老院、机关(用餐人数在300人以上或者供餐人数在500人以上)等各类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80%。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可视化监督,其中,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80%,医疗机构、养老院、机关(用餐人数在300人以上或者供餐人数在500人以上)等各类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力争达到60%。市场监管部门对未实现“明厨亮灶”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教育、民政、卫健、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压紧压实属地包保责任。指导各级包保干部严格对照任务清单,开展实地包保督导,对开学季等重点时段,以及用餐人数较多、风险等级较高的食堂加大督导频次,发现问题督促食堂立行立改,并及时通报属地监管部门,形成工作闭环,实现包保覆盖率、督导完成率、问题整改率分别达到100%。(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细化完善配套制度。各市县相关部门要对照本工作方案,因地制宜细化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亟待治理的突出问题,研究建立规范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的标准、法规等长效机制。
(二)健全督查考核和问责机制。各市县相关部门视情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开展明查暗访,对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督促抓好整改。工作落实和督查整改情况纳入对各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评议考核、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重要内容。
(三)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鼓励各市县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教。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鼓励集中用餐单位任命食品安全分管负责人,承担本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充分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防控风险作用,重点推动学校、医院、养老院、机关等单位食堂参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建立反食物浪费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大数据分析、餐饮食品营养标示等创新方式方法,加强集中用餐单位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减少油、盐、糖的使用,避免采购、储藏、烹饪、配餐、供餐各环节食物浪费。
五、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隐患(2023年8月)。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摸清辖区内各类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底数,填写相关信息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督促辖区内各类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进行全面自查,重点自查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配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落实,承包或委托合同签订,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制度,规范加工操作过程等情况,查找问题漏洞和风险隐患,逐项制定整改措施。
(二)开展集中整治(2023年9月上旬至10月下旬)。各市县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集中用餐单位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主体责任;以“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明查暗访,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督促加大整改和查处力度,坚持规范引领和监管处罚并重,严格按进度整改,消除问题隐患。
(三)做好总结评估(2023年11月上旬至12月下旬)。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梳理本地区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整体情况、解决的突出问题、推进整改的经验做法及建立形成的长效机制,形成工作总结,于12月5日前报省市场监管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市县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切实把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周密组织实施。各市县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工作举措,倒排工期,压茬推进,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三)加强协同联动。各市县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能、分工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利用,整体推进、形成合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主管责任,加强统筹调度和督促指导,依法依职责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四)强化评议考核。省食品安全办将适时对各市县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相关情况纳入对各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评议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县,在评议考核中予以扣分、降级。
(五)及时报送信息。请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联系对接本地区其他相关部门,于8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及联络员信息表(附件1)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局工作邮箱;每月23日前,汇总本市县各相关部门信息、数据后报送《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信息表》(附件2)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统计表》(附件3)至省市场监管局工作邮箱。
附件∶1.联络员信息表
2.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信息表
3.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