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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制订进口水产品相关法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9-14  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核心提示:2023年8月15日,菲律宾农业部发布2023年第36号备忘录通函,制定了进口水产品有关要求,立即生效并持续有效,先前发布的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作废。
   2023年8月15日,菲律宾农业部发布2023年第36号备忘录通函,制定了进口水产品有关要求,立即生效并持续有效,先前发布的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作废。主要内容包括:
 
  (1)制定了2023年度35000吨进口水产品配额及其品种,包括巴浪鱼、鲭鱼、鲣鱼等,并规定了配额分配方式及申请配额的进口商要求;
 
  (2)有配额的进口商方可申请进口农产品卫生和植物检疫许可证(SPSIC),SPSIC将分2个时间段签发,进口商申请SPSIC应随附提单和发票,且须具备冷库或租赁冷库,在2023年度配额下的SPSIC有效期45天且最晚于2024年1月15日过期,进口水产品应在SPSIC过期前到达;
 
  (3)获发SPSIC的进口商应定期向菲律宾渔业与水产资源局(BFAR)提交进口报告,应允许BFAR的检查员对在BFAR注册的储存设施储存的进口水产品进行检查和检测,BFAR应鼓励进口商尽快进口以避免在开海后与本地捕捞水产品冲突;
 
  (4)合格的进口商应承诺满足本规定要求,应从非IUU捕捞的合法供应商采购,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不得转让配额,任何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取消进口资格。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da.gov.ph/wp-content/uploads/2023/08/mc36_s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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