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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023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十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07  来源:内蒙古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现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十二批典型案例(食品安全领域)公布如下。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现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十二批典型案例(食品安全领域)公布如下: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子王旗某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9月5日,四子王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四子王旗某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行为案件线索移送四子王旗公安局。
 
  2023年7月16日,四子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其在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某烟酒行分别购买的6箱五粮液和4箱剑南春酒疑似假酒。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该烟酒行售卖的这两种酒,经营者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和进货来源,四子王旗市场监管局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烟酒行经营的该两种酒均为假冒两家公司商标的产品。8月23日,该消费者再次提供了1箱五粮液和3箱剑南春酒,经鉴定,均属于假冒上述两家公司商标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产品数额较大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四子王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当事人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赤峰某蔬菜水果门店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3年5月5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对赤峰某蔬菜水果门店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7.5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16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赤峰某蔬菜水果门店销售的红牛维生素饮料不是“红牛”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Running Bull?维生素饮料”产品的外观、商品名称、标识和配色等均与“RedBull 红牛”产品相类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当事人在明知上述产品为仿冒“红牛”产品的情况下,通过抖音、朋友圈宣传及销售价签和小票上均使用了“红牛饮料”的字样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查处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纯葵花籽油案
 
  2023年4月24日,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纯葵花籽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35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9月26日,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结果,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纯葵花籽油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纯葵花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兴和县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5月23日,兴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兴和县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 年4月4日,兴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兴和县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某品牌亚麻籽油为不合格产品。该粮油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二) 项之规定,兴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 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兴安盟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查处科右前旗某商店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3年4月4日,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科右前旗某商店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非法所得0.15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16日,根据群众投诉反映称科右前旗某商店经常购进村民家私自屠宰的猪肉售卖,无检验、检疫合格证,经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调查情况属实。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兴安盟市场监管局查处阿尔山市某会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研学分公司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3年7月4日,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对阿尔山市某会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研学分公司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18日,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到阿尔山市某会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研学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兴安盟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内蒙古某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3年3月1日,商都县市场监管局对内蒙古某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没收违法所得0.12万元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9月24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内蒙古某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清香米醋和老陈醋进行抽检检验,检验结论为不挥发酸项目不符合酿造食醋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商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乌达区某主食店销售经营未标明生产日期散装食品案
 
  2023年8月30日,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乌达区某主食店销售经营未标明生产日期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2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4月17日,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乌达区某主食店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店内货架上发现馒头39袋,包装袋未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经查验进货票据,该批次馒头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和过期食品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构成了销售经营未标明生产日期散装食品及过期食品的行为。乌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某风干牛肉店生产带有简易包装的散装食品但未标明食品生产日期案
 
  2023年9月8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对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某风干牛肉店生产带有简易包装的散装食品但未标明食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8月15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对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某风干牛肉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带有简易包装的散装食品未标明食品生产日期,责令其限期改正。8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上述行为。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保健品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7月4日,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对某保健品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法向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作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决定。
 
2023年3月17日,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对锡林浩特市某保健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经营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问题。经查,当事人经营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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