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3月13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保委)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从去年生效的涉消费者权益案件中,围绕公益诉讼维权、产品召回、进口食品安全责任承担、最严手段监管食品安全等方面,选取并发布典型案例。
制售不合格饮用水,支持公益诉讼判决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某饮用水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饮用水公司先后分三批生产销售的包装饮用水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且相关工作人员均未持有健康证,均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部门检验结论为含铜绿假单胞菌的包装饮用水为不合格食品。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第一批次2600桶已全部销售,另两批次未销售饮用水已被销毁。市检一分院认为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损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遂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饮用水公司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5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饮用水公司忽视食品安全,多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主观过错严重,违法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带来健康风险,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量该公司违法所得、饮用水出厂价与商户销售价差异、该公司所受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5万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典型案例|产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典型案例|减肥产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