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厅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赣府厅发〔2023〕21号)等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农业领域轻微违法不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4年版),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部署,以建设农业强省为总抓手,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方向,紧紧围绕“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不断提升依法治农、依法护农、依法强农的能力和水平,以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农业稳产保供、农民稳步增收、乡村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
制定和实施农业领域轻微违法不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合法审慎、公平公正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基本原则,并突出贯彻以下原则:
包容审慎原则。行政执法直接关系企业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要兼顾“法理情”,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在彰显力度中不失温度,在体现温度中坚持法度,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鼓励发展原则。以推行柔性执法方式为抓手,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模式,着力为农业领域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动态调整原则。既要保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稳定性,也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发展形势等变化,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适时作出调整和修订,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提高公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三、依法适用轻微违法不罚清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包括违法行为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的情形,不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到位后不予行政处罚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一)同时具备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项条件,不予行政处罚的认定参考标准
违法行为轻微:行政相对人违法所得少于100元,且违法货值金额少于500元的,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情形;行政相对人仅违反轻微程序性规定,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情形。
及时改正:行政相对人在农业农村部门立案前对违法行为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农业农村部门立案后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相对人在限期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责令改正期限一般为十个工作日。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未造成国家和他人任何财产损失、个人人身损害后果,未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认定参考标准
初次违法:行政相对人在两年内未曾有农业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的,造成特定对象一定程度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但行政相对人与特定对象已经达成和解,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行政相对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及时改正:同第(一)项“及时改正”的认定参考标准。
(三)不予适用情形
1.行政相对人有轻微违法不罚清单所列违法情形,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形的;
2.行政相对人有轻微违法不罚清单所列违法情形,不予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农业违法行为的,但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无主观过错的除外;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其他不得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四、依法适用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一)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减轻处罚作出的最终罚款数额一般不得低于法定罚款数额最低限度的10%。具有充分理由,需要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经农业农村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二)减轻处罚的认定,适用《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赣农规字〔2022〕2号)有关“减轻处罚”的认定参考标准,或者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考虑:
1.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社会影响较轻;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有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从轻处罚规定的危害程度以下。
(三)从轻行政处罚的认定,适用《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从轻处罚”的认定参考标准。
五、依法适用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一)在行政执法中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规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依法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的认定,需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考虑:
1.初次违法;
2.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3.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仍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以及原辅料、包装物、产品等涉案财物,仍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依法推行减免责清单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加强统筹协调,关注市场主体需求,不断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努力提升社会共治水平,确保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取得实效。
(二)准确把握适用。推行减免责清单与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共同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追求,依法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简易程序案件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三)加强动态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注意收集适用“清单”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反馈的意见以及典型案例,将本辖区内“清单”执行情况和工作建议报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厅执法监督处汇总。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结合“清单”实施效果,适时对“清单”进行修改、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按时报送信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逐级报送“清单”实施情况,包括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和金额,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及减轻行政处罚金额、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数量等。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清单”实施情况(附件4)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联系人:张建峰,0791-86188632,jxyzjb@vip.126.com;
黄文美,0791-86225211,nytfgc.126.com。
附件:1.江西省农业领域轻微违法不罚清单
2.江西省农业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3.江西省农业领域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4.XXXX年度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实施情况统计表
2024年3月21日
附件1
江西省农业领域轻微违法不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需同时满足) |
法律依据 |
1 |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情节不严重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
2 |
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
3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4 |
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5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信息或者未向购种者出具有效凭证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信息或者未向购种者出具有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6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7 |
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情节不严重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
8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四)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9 |
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四)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10 |
动物诊疗机构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四)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11 |
动物诊疗机构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四)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12 |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的 |
1.初次违法 2.违法主体是自然人 3.危害后果轻微 4.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农产品生产区标牌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
14 |
单位和个人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拖拉机驾驶培训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 |
15 |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16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17 |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情节不严重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18 |
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19 |
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20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
21 |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
22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情节不严重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23 |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情节不严重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24 |
对用药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情节不严重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5 |
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的 |
1.初次违法 2.在非禁钓期、非禁钓区垂钓 3.无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4.危害后果轻微 5.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禁止下列垂钓行为:(一)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二)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或者视频辅助装置垂钓;(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四)其他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行为。禁止销售垂钓渔获物。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 |
26 |
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情节不严重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27 |
对宠物诊疗机构、动物园、非食品动物养殖单位、科研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非食品动物的 |
1.违法行为轻微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附件2
江西省农业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处罚条件(需同时满足)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
期限内已改正,具有减轻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
|
2 |
用于科研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
用于科研。 期限内已改正,具有减轻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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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
期限内已改正,具有减轻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
|
4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
具有减轻情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
|
5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具有减轻情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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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
期限内改正,具有减轻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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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
期限内改正,具有减轻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行政强制措施 |
少用慎用行政 强制条件 (需同时满足)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查封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1.初次违法; 2.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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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1.初次违法; 2.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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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1.初次违法; 2.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附件3
江西省农业领域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
执法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数量(个) |
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件) |
不予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数量(个) |
从轻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件) |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数量(个) |
减轻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件) |
减轻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数量(个)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案件数量(件) |
1 |
示例: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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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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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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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附件4
XXXX年度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实施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执法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数量(个) |
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件) |
不予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数量(个) |
从轻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件) |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数量(个) |
减轻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件) |
减轻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数量(个)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案件数量(件) |
1 |
示例: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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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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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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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注:1.本表汇总范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实施情况。
2.根据本地区本系统实际确定执法领域,其中公安领域请注明是否包含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