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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闽卫监督函〔2024〕79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中医药等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4〕83号),现将我省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疾控中心、省职控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中医药等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4〕83号),现将我省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四)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五)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医药费用、医保结算、院外购药及送检、高值耗材使用、医疗美容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问题,防范“医托”“号贩子”“电子黄牛”“黑护工”等影响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  

(六)采供血机构(含一般血站、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情况。  

二、组织实施  

(一)我省2024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详见附件1-6。各地原则上不擅自调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由省卫健委作出调整决定并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中具体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  

(二)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时清理过期未关闭的底档信息,补充完善各抽查专业被监督单位建档工作;完成执法检查人员信息更新工作,其中县(区)级监督机构参与一线监督执法的监督员原则上不低于本机构人员总数的70%。  

(三)各地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督执法人员发现问题、查处问题的能力,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强化对下级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保障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经费。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应当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请各设区市卫健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于2024年11月15日前将全年情况报告提交省卫生健康监督所,省卫生健康监督所负责对各地上报的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汇总统计和分析,并分别报送省卫健委监督处、职业健康处。  

(三)各地要按照计划要求,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和省卫生健康监督所联系。  

省卫健委综合监督处联系人:李啟健  

联系电话:0591-87863907  

省卫健委职业健康处联系人:许争鸣  

联系电话:0591-87855459  

省卫生健康监督所稽查科联系人:林莹  

联系电话:0591-87629570  

附件:1.2024年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4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2024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2024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5.2024年医疗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6.2024年血液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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