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九江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学校食堂承包经营行为、有害生物防治、环境卫生、加工操作等重点问题,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持续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强化案件查办,有力保障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为进一步发挥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柴桑区某初级中学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区域生物危害防控设备设施案
2024年2月8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接柴桑区市场监管局案源线索,反映2024年1月17日、22日在全省教育系统“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平台中发现柴桑区某初级中学食堂有生物危害识别告警;期间柴桑区监管人员对该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一楼操作间地面有积水,洗水池的下水管道未密封,监管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源线索后立即进行现场核查,指导当事人对蒸饭间下水口加盖、加工区下水道与外界相通处加装防护网及加工区进出的门加装挡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九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九江市濂溪区某中学未按规定配备“三防”设施案
2024年3月27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接濂溪区市场监管局案源线索,反映其2024年2月24日在全省教育系统“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平台中发现濂溪区某中学食堂有生物危害识别告警,立即组织监管人员对该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告警位置靠外侧墙面下沉出现裂缝,监管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源线索后立即进行现场核查,现场裂缝已全部用水泥砂浆封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九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院食堂未按要求留样案
2024年3月14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学院食堂进行校园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学院食堂当日提供的午餐留样不规范,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次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学院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其自选套餐档口当日提供的午餐未进行留样及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昌某职业学校未按规定管理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配备“三防”设施案
2024年1月31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瑞昌某职业学校食堂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食堂未保持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二楼备餐间没有二次更衣间,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缺乏相关记录,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厨房“三防”设施破损,面点间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管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彭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彭泽县某中学未按规定配备“三防”设施案
2024年2月2日,全省教育系统“互联网+明厨亮灶”抓拍到彭泽县某中学食堂有生物危害识别告警,接到通报后彭泽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指导该学校食堂二楼入口处重新购置高度达标挡板,在油烟排出口与墙壁连接处加装挡板,并要求该学校食堂开展“三防”设施自查自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彭泽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