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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23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规范全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提高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化解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和原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提高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化解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和原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在安徽省内组织开展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不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计量器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和告知方面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是指产品质量存在不符合该产品应当具有的重要性能指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对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采集、检验检测和分析研判,以及对风险信息进行有效处置的活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委托技术机构依据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或依据国内、国际公认的科学方法对产品质量主要性能指标和安全指标项目进行检验检测。

第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按照统筹管理、分级实施、预防为主、闭环处置原则,统一管理全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省本级风险信息采集、监测实施、风险评估、风险研判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风险信息处置。指导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第八条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风险信息采集、监测实施、风险评估、风险研判工作,组织开展风险信息处置。

第九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信息上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开展风险信息处置工作。

第十条  承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支撑工作的机构,负责产品质量风险信息的采集筛选、风险分析研判,提出风险信息处置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如实提供风险监测所需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风险信息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来源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产者、销售者报告的;

(二)消费者投诉、举报的;

(三)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

(四)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通报的;

(五)技术机构发现的;

(六)产品伤害监测过程中发现的;

(七)有关组织、部门、机构等发布的产品召回、预警信息;

(八)网络及媒体报道的;

(九)其他渠道采集的。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风险信息来源、内容等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需要采取预处置措施的要同时实施,以控制事态扩大,及时将采集的风险信息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章  监测实施

第十五条  以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优先纳入风险监测实施计划:

(一)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质量安全风险较大的;

(二)涉及的量大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

(三)涉及行业性、区域性和系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

(四)可能导致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相关部门通报或者社会反映有质量安全问题的;

(六)应对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需要的;

(七)其他需要优先纳入的。

第十六条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通常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通常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确定技术机构。

(二)技术机构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产品现状分析与检验检测的必要性;检验检测项目和依据、抽样方式和数量、检测要求,费用预算、时间进度安排、技术机构资质和能力等内容。

(三)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技术评审,完善方案。

经确定的实施方案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报下达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后实施。

(四)市场监管部门向承检机构下达任务。

(五)风险监测实施的样品主要从流通领域购买,根据需要也可以采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的样品、向社会征集样品等方式获取。向社会征集样品的,应征得样品所有权人同意 ,并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检验检测按照风险监测实施方案进行。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检验结论作出是否合格的判定。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内国外公认的科学方法进行检验检测的,以及对产品标准没有规定的指标项目进行检测的,检验结论不作判定。

(七)承担风险监测实施的技术机构应按照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提交检验检测报告,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八)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上报组织实施风险监测的市场监管部门。

第四章  风险研判

第十七条  风险监测实施工作结束后,根据需要,及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数据分析和风险研判,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依法做好预警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风险研判。内容包括:

(一)产品质量风险成因;

(二)本省企业产品质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三)产品风险隐患可能产生的危害;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五)确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GB/T 22760-2020 消费品安全 风险评估导则);

(六)提出处置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根据风险研判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风险评估听证会,听取消费者、企业、行业协会等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鼓励承担风险监测实施的技术机构模拟产品实际使用环境,实验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素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

第五章  信息处置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采取以下风险信息处置措施:

(一)向上级部门或同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风险信息情况;

(二)向社会发布消费提示;

(三)向企业发放风险告知书;必要时,可以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向有关单位、行业协会等发送风险信息通报;

(五)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抽查),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处理;

(六)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风险信息处置工作,根据风险严重程度,依法采取风险提示说明、缺陷产品召回、停止生产销售、改进生产工艺等处置措施,同时按要求报告风险信息处置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于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必要时开展风险会商,共同采取风险信息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于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有关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同级政府,推动开展区域产品质量整治,实施质量帮扶活动,提升区域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二十五条  对于涉及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应组织对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加大证后监管力度。

第二十六条  对于涉及标准空白、滞后等问题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应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推动完善标准体系。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企业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企业整改材料及风险信息处置结果上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作为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产品标称生产企业在安徽省以外的,移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现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问题,适时开展风险监测联动和协调处置工作,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未经组织风险监测的市场监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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