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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05)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6-05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涉及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涉及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徽晨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香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晨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香油,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3日,经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122条第二款、第116条第二款第(一)(四)项的规定,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泗县东昌府小磨麻油厂生产的小磨麻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泗县东昌府小磨麻油厂生产的小磨麻油,生产日期:2023年6月2日;规格型号:200ml/瓶、500ml/瓶,经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六)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2】条,宿州市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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