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6月14日,韩国发布第1962号总理令,修改《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规则》的部分内容,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修改部分术语:将进口畜产品等卫生评价修改为进口畜产品、动物性食品的卫生评估。
2. 对境外直邮食品等进行检查时,要确认是否含有禁止进入韩国国内的原料和成分,或者通过物理、化学、微生物的方法进行检查。对境外直邮食品等的现状调查,以购买者的特性、购买使用现状、消费者受害等相关事项等为范围,按照统计调查、文献调查等方法进行调查等规定法律委托的事项和实行所必需的事项。
3. 境外直邮食品现状调查分为:购买者的性别、年龄;购买频率、购买动机;产品类型和数量等;购买海外食品造成的损害、损害类型等。
4. 优秀进口食品企业、进口食品原料的企业或者进口精炼加工的食品、畜产品的原料、调味品,以及不含水产品等的进口食品时,附有外国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并且在过去3年中平均每年5次或更多次进口记录,且未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可以豁免文件检查和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