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校园食品安全牵动着万千家长的心
但,请各位家长不必担心!
市场监管部门时刻帮你盯梢
为花朵的茁壮成长保驾护航
2024年以来,宁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扎实推进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暨“点题整治”工作,督促学校(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4起校园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宁德市某学校未按规定及时上传
2023年9月26日,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德市某学校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堂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执法人员开具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08-3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4年5月30日,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正在从事餐饮服务的该学校食堂进行检查,现场抽查了厨房4种正在使用的食品追溯信息录入情况分别为:太太乐味精、福建原盐、味极鲜酱油、顶顶鲜鱼露,均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2024年5月31日,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该校属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符合《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从重处罚的条件。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屏南县某中学未按规定落实“三防”措施、
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到位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9日,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与外界相通的门未设挡鼠板,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到位,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结果进行拍照取证,并对当事人作出当场处罚。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周宁县某中学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材料案
基本案情:
2024年06月13日,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专班对周宁县某中学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督导检查,检查过程中,在食堂烹饪间冰箱冷冻层内发现3包燃情伴翅超过保质期,并将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移交周宁县市场监管局处理,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扣押,并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周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屏南县某中学承包经营企业经营使用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8日,屏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屏南县某中学食堂开展执法检查,学校食堂由福建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包经营。检查发现,当事人食材仓库内九峰腐竹(4.4KG/包,生产日期2023年11月5日,保质期90天)2包已过期,冻库内美味肉丝(1KG/包,生产日期2022年10月8日,保质期12个月)10包已过期以及肉制产品4包无任何标签,当事人现场提供的供应商推送的福建省食品安全追溯凭证与实际派送的食品名称、数量不符,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
处理结果:
当事人采购原料食材时未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十一)款规定,且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案件经过,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