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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四川省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省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乐山高新区茂林副食店销售的湘蓉麻辣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乐山高新区茂林副食店销售的1批次湘蓉麻辣花生(标称生产企业:重庆立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3-29;规格型号:300克/盒)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分局)于2024年5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湘蓉麻辣花生10盒,共计3公斤,货值7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乐山高新区茂林副食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造成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过程控制不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高新分局于2024年7月22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峨眉山市徐润莲副食店销售的甘蔗红糖和八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峨眉山市徐润莲副食店销售的1批次甘蔗红糖(标称生产企业:黔西南州东深红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3-02-24)日落黄、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批次八角(购进日期:2024-03-19)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乐山市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峨眉山局)于2024年6月11日对上述两批次不合格食品进行并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甘蔗红糖共计63.20公斤,货值758.40元,已销售8.50公斤,库存54.70公斤(已全部退回上级供应商);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八角共计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峨眉山市徐润莲副食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峨眉山局于2024年8月6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8.6元(大写:壹佰肆拾捌元陆角整);
 
  (2)罚款人民币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三、乐山高新区诸葛渔夫麻椒鱼蛙店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乐山高新区诸葛渔夫麻椒鱼蛙店销售的1批次牛蛙(购进日期:2024-04-17)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分局)于2024年6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牛蛙共计10公斤,货值3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乐山高新区诸葛渔夫麻椒鱼蛙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高新分局于2024年7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3)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特此通告。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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