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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54号(关于防止列支敦士登公国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12  来源:海关总署
核心提示:2024年10月28日,列支敦士登公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沙恩市(Schaan)、毛伦市(Muren)、巴尔采斯市(Balzers)共发生3起蓝舌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2024年10月28日,列支敦士登公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沙恩市(Schaan)、毛伦市(Muren)、巴尔采斯市(Balzers)共发生3起蓝舌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列支敦士登公国输入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列支敦士登公国的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列支敦士登公国的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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