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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皖美农品”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农市〔2024〕4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13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核心提示:为着力推进安徽省农业品牌建设,聚力形成“皖美农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确保“皖美农品”遴选工作规范运行,依据《关于实施“皖美农品”行动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农产品品牌建设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着力推进安徽省农业品牌建设,规范“皖美农品”遴选工作,我厅制定了《“皖美农品”遴选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4月17日

“皖美农品”遴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着力推进安徽省农业品牌建设,聚力形成“皖美农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确保“皖美农品”遴选工作规范运行,依据《关于实施“皖美农品”行动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农产品品牌建设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皖美农品”品牌是指本省内粮油、畜禽、水产、果蔬、茶叶、中药材、食用菌、林特产品等类别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业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

第三条 “皖美农品”遴选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益的原则,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研究推荐,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终审和申报指导,每年遴选一次。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区域公用品牌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本省内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所有者,即政府、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组织。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品牌由“产地名+产品名”构成,原则上产地为县级或地市级;

2. 已获得地理标志认定或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登录,且证书(或商标)注册人(或持有人)为申报主体或授权的其他主体;

3. 产业有一定规模,标准化水平较高,品牌授权主体至少拥有1个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

4. 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纳入国家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5. 产品效益好,具有近三年及以上市场交易行为,粮油大宗农产品年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特色农产品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

6. 产业特色明显,辐射带动能力强,品牌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此基础上,全省每个产业遴选出1-2个突出区域公用品牌。

第五条 企业品牌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法人注册地址、主要生产基地、加工基地均应在本省境内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企业有注册商标并连续使用5年以上;

2. 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主导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特质农品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纳入国家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3. 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无违法违规记录,诚信记录良好;

4. 企业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强,粮油大宗农产品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特色农产品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

5. 企业品牌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此基础上,全省每个产业遴选出1-2个领军企业品牌。

第六条 产品品牌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本省境内注册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记录,诚信记录良好。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产品必须具有注册商标,并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特质农品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

2. 产品质量稳定,包装标志规范,近三年没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抽检不合格现象,纳入国家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落实食用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制度;

3. 粮油大宗农产品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特色农产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4. 产品品牌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七条 申报主体应提交“皖美农品”品牌申报材料。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品牌主体对照条件自愿申报,提供相关资料,报送至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资料等进行汇总初审,研究确定推选名单,连同县农业农村局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研究确定推荐名单,连同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函,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确定专人开展申报和创建的指导,组织业务部门和相关专家,依据各市推荐名单,评审推选形成初选名单。

第十二条 初选名单通过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网络投票,综合专家评审和网络投票情况,形成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建议名单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公示名单,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皖美农品”品牌目录并正式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品牌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推广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每三年至少对品牌申报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开展1次检测,并向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加强资料审核,对申报主体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近三年品牌产品出现抽检不合格或发生质量安全、重大生产安全、重大环境污染等事件,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品牌主体不良信用记录及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建立“皖美农品”目录库,组织相关部门或者第三方对品牌的渠道建设、媒体表现、信息化建设和产品口碑等内容开展监测和动态调整,不合格的品牌将退出目录库,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的品牌及时予以清退。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统筹实施乡村产业发展、农业绿色发展、种养业良种繁育、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项目,支持品牌建设相关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创新开展“皖美农品”金融服务,开发“皖美农品”专项贷款产品,着力提高投贷水平。

第十八条 通过省市县(市、区)联动,政企联动,对“皖美农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产品进行持续宣介。推动“皖美农品”进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商超、高速服务区。组织“皖美农品”参加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中国安徽名优农产品暨农业产业化交易会等展会。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行动,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消费环境改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皖美农品“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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