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铁拳”暨“春雷”行动开展以来,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紧紧围绕“保安全”“反欺诈”两大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查处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现将南充市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暨“春雷”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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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张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特供酒”案
2024年6月12日,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闲鱼”平台某卖家处购买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和“茅台贵宾酒”涉嫌为假酒。该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送辨(鉴)产品非该公司生产(包装)”。经查,张某等人在未取得贵州茅台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基酒、茅台酒包材等进行包装,再通过闲鱼、微信朋友圈、招募下级经销商和直接向全国小件售卖等方式,销售“茅台贵宾接待酒、茅台国宾酒、茅台内供酒、军中茅台、飞天接待酒、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等假冒茅台系列品牌酒,涉案金额500余万元。该局已于2024年6月17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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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辖区某餐饮店发布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案
2024年4月9日,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牛肉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有一广告牌,该广告宣称牛肉、牛血、牛肝具有“补中益气、化痰息风、治血痢、便血、治热病神昏、癫痫发狂、小儿惊风抽搐、牙痛、喉肿”等疾病治疗功能。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花费了1500元制作了上述广告牌1张,于2024年1月起,放置在该店门口进行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违法行为。2024年6月14日,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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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学校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3月26日,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委托成都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某学校膳食中心使用的“生花生米”进行了现场抽样。经检验,当事人使用的“生花生米”,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用“生花生米”制作“油炸花生米”销售给教职工和学生食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5月24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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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购物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3月20日,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在某购物中心购买的“剑南春”白酒疑似假冒产品。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投诉人所购买的“剑南春”白酒为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2024年4月29日,该局联合营山县公安局,在该购物中心经营场所及库房查获假冒“国窖1573”“剑南春”“茅台”“五粮液”等知名品牌白酒共189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7月31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处罚款2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