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4年9月,我局收到举报,称“某某某品鉴酒”产品的委托生产商杭州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使用委托方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要求查处。执法人员通过“中国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核查,该款酒的物品编码为693618490****,企业名称为宿迁市洋河镇**酒厂。经过调查,杭州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酒厂签订合作协议,委托该酒厂生产、销售“某某某品鉴酒”,委托日期自2023年6月25日至2024年6月24日止,2024年6月24日合作协议到期后,未再续签。
相关处罚依据
杭州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某某某品鉴酒”使用的物品编码为被委托生产商宿迁市洋河镇**酒厂所有,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违法行为。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对杭州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给予罚款 10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提醒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委托加工产品已成为新时期下一种普遍的生产方式。一些企业对委托加工行为中应使用谁的商品条码认识不一,使用中也存在不规范现象。现实中,一些委托方不主动申请厂商识别代码,在委托加工的产品上直接使用受委托方的商品条码。由于受委托方不固定,变数很大,很容易造成商品混乱。
在此提醒经营者,委托加工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委托双方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共同做好商品条码的使用工作。
下一步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
打击危害消费者利益案件
进一步净化营商环境
创造守护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
来源丨执法指导科 倪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