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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定的通知 (豫市监〔2024〕4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2-17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实施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称“四张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定》已经省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1月20日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实施“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实施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称“四张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豫市监〔2023〕80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裁量基准》)共同构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

第三条 从轻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裁量基准》。减轻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优先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裁量基准》。

第四条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应当把握立法目的,体现政策导向,包容市场主体,尤其是小微市场主体的轻微过错,审慎对待市场经济新模式、新业态成长中出现的问题,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空间内,尽可能保持监管手段的适当性、行政处罚的必要性、执法结果的合理性,为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营造公平、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同时,强化对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消费品安全等高风险领域的监管,严厉查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厘清合法与违法界线,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准确适用“四张清单”,依法、合理、适当作出处理决定,力戒机械执法、小过重罚。

第六条 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列明的事项,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清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给予行政处罚。清单未列明的事项、情形,需要减轻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应当综合裁量,选择减少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处以罚款。

第七条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列明的事项,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才能给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当事人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或者“可以”行政处罚的事项,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之外的事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有关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具有合法性、必要性,符合比例原则。

查封、扣押涉案财物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设施不予查封;查封、扣押涉案设施、财物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场所不予查封;必须查封涉案场所的,应当限定在最小范围内。

查封、扣押鲜活或者有保质期限的产品的,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避免久拖不决。

第九条 符合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规定情形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虽未列入清单,但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依法可以查封、扣押的合同、票据、账簿、凭证等资料,执法人员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通过影印、复印等方式能够及时有效固定证据的;

(二)依法可以查封、扣押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能够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依法可以查封、扣押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经营者能够采取合理补救措施使之达到合法状态,或者依法采取召回措施进行处置的;

(四)其他不具有现实危险性、执法必要性,实践中不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一般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除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执法文书中说明理由:

(一)有例外情况,不予适用“四张清单”的;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pdf

(二)“四张清单”未列明的事项、情形,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裁量基准》和本规定,结合具体案情,需要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十一条 推行“四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应当着力丰富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采取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告知承诺等措施,督促、引导当事人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和执法实践需要,不断完善“四张清单”制度,推进包容审慎监管。鼓励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补充、细化本行政区域内包容审慎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执行“四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出现行政执法失误,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执法单位不作负面评价,对执法人员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及清单的通知》(豫市监办〔2021〕191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市监〔2022〕62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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